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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第3期

时间:2013-12-1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3期)

 


 
前言


        2013年11月15日上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继续进行。据大会议程安排,本阶段首先继续分组讨论第四单元的议题,短暂茶歇过后进行大会各组的汇报发言,紧接着举行年会的闭幕式。椰风海韵,书香情浓,在智慧与睿智的交锋中、在博雅与热情的氛围下,本次年会胜利圆满完成。海南大学法学院祝各位专家学者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越来越繁荣。


第一组  总论
第四单元  调解、非诉


  本单元由赵钢教授主持。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刘芙教授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衔接”为题,以关键词“衔接”引入正题。她指出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作者以此为契机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提出建立以法院为主导,调解、仲裁为中心,诉讼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以此提出三个存在的问题:1.观念偏离;2.立法偏离;3.诉讼与仲裁脱节;三点法理基础: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法理基础;2.法的局限性是内在要求;3.公平效率的追求是动力。提出了两个设想:1.建立诉调对接机制、2.仲裁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华侨大学陈慰星教授以经济学理论为切入点,详细分析“调解优先”下的法院调解“内卷化”的构想。首先他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卷化”的概念、调解“内卷化”的可行性以及“内卷化”中国化的理论。他介绍,传统调解便利性是基于法官与当事人的熟适度而进行的,但在21世纪是诉讼爆炸时代,调解的实施出现其局限性,在这法官没有时间与当事人沟通。同时,在我国调解作为一种制度上的规定,以调解作为法官的绩效考核,更多时候是明知不可调而偏要调。接着,他介绍了福建省推行的人大代表调解制度,通过调研,他指出此种方式的优越性与可行性。最后,他总结只有改变法官以调解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标准的机制,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才能发挥效果。
  中央民族大学张文香教授评论道:刘芙教授的论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其提出的观点对自己也有很大启发。但她指出了不同的看法,关注非诉应当以诉讼为标准,刘教授论文的第三部分是重点,虽然提出了看似明确的方法,也似乎构筑了美好的框架,但是在实务中难以实现,她希望以后的研究多关注实务,提出实际可行的方法。
  广东商学院周成泓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第一、他对调解力持怀疑态度,质疑法院推行调解是为了节省时间,还是真正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在于“多”,而在于各种解决方式的明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韶华法官对作者的发言做出了系统的对比,他以自己实务的经验指出刘芙教授系统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而陈慰星教授引入经济学的概念也很有创建性,而在都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据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法官认为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错综复杂。但在综合分析后他认为调解制度的轮回有其合理性,而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也是基本契合实际的,陈慰星教授的观点很好,但是如果真正建立起来也会出现负面影响。调解制度不会向期待中那么完善,并希望民诉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
  本场会议的主持人赵钢教授也发表了精彩的点评。他也认为调解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法院调解很大程度上不是主动而为,而是被动为之;总结出法官不敢判、不会判、不愿判这一调解的盛行又一大原因。并期望在以后的实践中能有所改观。


第二组  公益诉讼、小额诉讼
第四单元  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


  本单元由李浩教授主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就其文章《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反思与规制》作了如下阐述:首先,他就南京法院小额诉讼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包括总体情况,结案方式和案件类型。其次,向我们描述了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规则欠缺,程序适用率低;小而不简,不具有比较优势;认同率低,各方存在抵触心理。接下来,胡院长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面临的困境做了反思,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胡院长向大家提出了小额诉讼制度重构与规制的建议。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高洪。他在他的报告《小额诉讼制度实施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中提到,我国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1、各地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2、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类型较为单一;3、小额诉讼甄别立案工作方式不统一等等。然后高法官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小额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简易。
  本单元的最后一位报告人是来自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徐秉晖研究员。她的报告题目是《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分析与检讨》。在经过简短的自我介绍后,徐研究员就她的文章展开了阐述。首先,她就小额诉讼案件的现状进行了一番检视,作为一名拥有十多年办案经验的前法官,徐研究员还通过联系自身实践经验对小额诉讼额现状做出了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徐研究员大胆地提出了小额诉讼制度重建的构想。她的报告引起了在座与会人员的热烈反响。
  对于三位报告人的发言,担任本单元评议的南京大学法学院严仁群教授深表赞叹,对于三位报告人所撰写文章内容的详实以及其中引用数据的精准大加赞扬。联系此前的报告内容,他也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存在抵触心理的情形,应当重视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捋清,然后才能恰当立案;2、应尽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在受案过程中不应附加额外要件;3、就小额诉讼简便快捷的特点,可以相应放低参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官的资格要求。最后,严教授还认为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立案的标的额再降低一些,同时在审理期限方面,也不必定要短于普通程序案件。
  此后,来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段思明庭长也进行了补充点评。他提到三位报告人通过联系实践得出的结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研究意义重大,将对小额诉讼程序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段庭长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施行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并未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实践中当事人不愿意适用此程序,法官也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即使有使用此程序审理的案件更多也是通过调解结案,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对“一审终审”制度的考量,有限的救济制度使当事人和法官在适用该程序时存在诸多顾虑。因此段庭长提出应当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救济方式。
  主持人李浩教授此后进行了简短的总结点评,认为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实务界亟需统一思想,探索总结经验以突破现存的困局,而理论界也需要清醒认识到法治发展中所应注重的关键节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法治的进步,尤其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今后的施行必然还会遇到更多问题,这需要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携起手来共同应对。


第三组  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制度
第四单元  证据制度的实施(下)


  本单元由李祖军教授主持。
  山西大学法学院马爱萍教授首先发言,她认为医疗鉴定制度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很重要。马爱萍教授主要从五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1.医疗鉴定机构的双轨性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2.鉴定人员的依从性,因而导致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问题;3.鉴定方法的单一性;4.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个人认为侵权责任好一些;5.质证程序受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姜丽萍副教授,在发言中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讲述了自己遭遇的一些问题以及产生的疑问。涉及到民事诉讼鉴定证据的质证与采信、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的效力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鉴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晓丽讲师,她认为在我国应该设定一个完整的证据期日调查制度,证据调查作为发现事实的主要程序,因此证据调查应该细化,通过探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调查制度期日的研究,为构建我国的证据调查程序提供相关借鉴。
  河南大学吴泽勇教授,在评论中说到鉴定人在鉴定中出现的错误应该是什么责任,主要取决于他的义务,他是一种专家责任,他是对法院的一种责任还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责任。对于姜丽萍副教授的案例,认为法院的判决适合。对于李晓丽讲师的问题,他认为证据问题的提出有些薄弱,证据的调查的细节在很多国家是没法在法律上详细规定的,这个是实际运作的法律,不可以在立法中做出明确界定的,这个问题再实务中是不是存在,如果不存在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厦门大学法学院张榕教授,在评论中说到医疗纠纷在我国是个比较泛滥的问题,医疗纠纷的解决要在落实“一元化”中才能真正做到,而且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信任。另外,关于民诉鉴定的问题,张榕教授还说到法律规定是不周全的但在实践中法官总是在限缩法律的适用范围。
  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李祖军教授指出,鉴定人的责任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有点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从实体上返还鉴定费,从程序上不予采纳,还有一个行政责任吊销执照或停业等。专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平等的,鉴定人不来是违反了程序,我这边的专家辅助人来发表我方的观点,当然能出庭。后案用前的鉴定意见,法律没规定鉴定人要出庭。
  湘潭大学季任天博士,在讨论中说到鉴定人是职业化的,一般是法院指定的人,辅助人意见不可能作为证据采纳的,按当事人陈述采纳;鉴定人必须出庭,否则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采纳;专家辅助人不应该是副教授,只要有一定经验就行。对于一般过失不应追究鉴定人的责任,不采纳就行。
  重庆高级法院杜丹副教授在讨论中说到,理论界和实务届的数据统计有矛盾,对数据的理解和计算不同,数据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分析。还建议去立案窗口了解情况,在维稳情形下,当事人把上诉作为经济的来源,关于证据调查,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去把旧的东西说一遍,意义不大。没有必要去引入一个新的概念,认为在现有的民事制度下,怎么运用已经有规定的制度。


第四组  执行、检查制度
第四单元  检察监督的其他问题


  本单元由张卫平教授主持。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研究》,他认为检察建议有两个内在因素需要关注:一是监督方式倾向于个案监督;二是监督对象限于人民法院。他认为民事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权利,应当具有一定程序性强制效力,也即“刚柔相济”的效力。接着,他阐述了民事检察建议的两大主体部分:第一,实体制度,包括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其中适用范围分为几个方面:诉后监督、执行监督、诉中监督、诉前监督、审判监督。适用对象是指民事检察建议直接指向的受体。关于适用条件他认为再审应当适用抗诉相同的情形。然后,他从质和量两个角度阐述了程序制度。质的角度上民事检察建议具有程序强制力;量的角度民事检察建议具有建议性,是有限的权力,更多的是针对辅助程序,而对于是否启动再审主程序,还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后,他从以下方面提出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构造:1、程序启动坚持当事人启动为主,检察院启动为辅。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判断。对于检察建议的批准权,应当建立三级审查制度,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3、人民法院对于检察建议的审查及回复。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双向制约,检认为法回复不当应当进行制约,两种方式:一是法院自身内部制约,二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赵靖主任没有对自己的论文做太多的赘述,他提出两个问题:1、他提出对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探索已经有十年,但执行的并不是很好,立法虽然很新,实践情况来看,效果不明显。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很多法院仍然是拖延状态或者不接受建议,检察院只好走老路实行抗诉,新的制度无法落实。这种状况如何解决?对此,他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做出规定予以制约。2、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是,在法院不接受建议检察院只好提起抗诉时,一个上级检察院很可能面临多个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检察院民行处的人少工作量大,且下级检察院人员素质不够高,因此很少会接受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只是选择一部分案件接受抗诉,而且缺少救济途径,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此,他提出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越级申诉的思考。
  郑州轻工业学院郑世保副教授以《第七号指导性案例与民事抗诉的类型化研究—兼评民诉法第208、209条》为题目首先简单介绍了第七号指导案例的内容,然后,对七号案例中法检两家的冲突行为进行了分析,由此引出七号案例中法检两家产生冲突的根源是由于检察院抗诉序位的混乱。最后他提出了针对七号案例提出法检两家冲突的规避,对检察院抗诉进行类型划分,一种是救济型抗诉;另一种是主动型抗诉。最后,他对报告进行总结,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发挥最大作用,抗诉只是作为一种补强的机制。
  许少波评议说,三位报告人的报告大致分为两类,分别是针对检察建议和抗诉。第一篇主要从检察建议的适用和程序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很多不错的想法,值得探讨的问题是:1、当事人申请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检察建议的条件问题;2、为了公正性,检察院再提起检察建议之前可否进行听证或质证;3、检察院调查取证究竟应该限制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关于检察院调查取证的问题,他认为必须是为了提起检察建议才能进行调查取证。他评价赵靖的报告反守为攻提出了问题,他谈到对文章中关于检察建议和抗诉界限的问题比较感兴趣,从而引发出自己的思考,既然检察建议和抗诉刚性程度以及引起的效果都不同,那么引起的理由是否也不同呢?
  张卫平教授针对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效力上的异同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认为检察建议和抗诉在实务上应当是不同的,但从学术研究上是否有差别还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工委扈纪华对此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引起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检察建议不一定引起再审,抗诉必然引起另案再审。她认为检察建议最好用在各级检察院对于其他程序的法律监督上,在立案、回避、二审、执行中适用,而不应集中于再审程序中对于这个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第三项  大会各组汇报发言


  分组讨论结束后,张卫平会长主持各组进行汇报发言。
  第一组的汇报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他针对第一组四个单元一一作出了介绍和点评。第一组是总论,包含了四个单元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审判程序和调解、非诉。第一单元主要介绍和讨论的问题包括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以及商谈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第二单元介绍的问题有欺诈案外人救济程序的整合、虚假诉讼规制机制完善研究以及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与民事侵权的逻辑关联。第三单元的主要论题包括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实施的若干问题、管辖权下移制度的修改与再完善以及新民诉法施行后审判监督程序尚待完善的若干问题。第四单元的代表们发言的主题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衔接和“调解优先”下的法院调解“内卷化”。刘敏教授针对上述每个单元的各代表的发言情况一一进行了简练的介绍以及对这些论题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评论。
  第二组的汇报人是南京师范大学陈爱武教授,她指出本组主要就两大问题即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进行了研讨。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与会代表对公益的类型和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特别涉及到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提出主体的问题,学界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认为对此立法应予以肯定,但立法界代表认为立法是否对此进行规定应考虑理论研究程度及实践经验等因素。关于小额诉讼,与会代表对小额诉讼的性质、小额诉讼中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小额诉讼的实施状况及其反思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自由讨论中,各位代表发言非常精彩,整个会场各位专家、各位学者积极讨论,气氛活跃,学术氛围浓厚,期间不乏引人深思的真知灼见,体现学者们的睿智与才华。
  第三组的汇报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她分两部分对第三组的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发言,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与适用,二是证据制度的实施。首先,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汇报总结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于理论上存在的冲突与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无法适用或者适用空间有限,少部分学者认为应该通过解释论角度来重新审视第三人撤销之诉,尽可能活用以达到立法的宗旨。还有一些学者建议或是赞成借鉴日本的防止诈害诉讼的参加诉讼来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且学界一致认为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障碍是既判力理论障碍——突破传统的既判力理论来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理论根据可能会造成民事诉讼各种制度间的混乱。最后,一些学者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与协调各抒己见。其次,对于证据制度的实施,傅郁林教授简洁地总结了各个发言人对专家辅助人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定位与结论,其中厦门大学张榕教授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视为一种证据,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进行质证与认证,中国政法大学的纪格非副教授认为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如律师,担当辅助人的角色。
  第四组的汇报人是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她指出本组共12位报告人发言,10位点评人,15位自由发言人,34篇论文,主要针对执行检查监督、执行程序、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检察建议几个方面,在讨论中代表们既有共识,也不乏观点的交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她首先提出如何运用执行检察监督在立法上还不够明确,本组讨论的执行检查监督主要是从范围、方式、效力以及未来的走向这几个方面。参会代表对执行检察监督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执行检查监督不是为了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的代表困惑执行检察监督到底应该是先行先试,还是应该先制定规则,再进行理论研究。但代表们也有达成共识的方面,都认为在执行检察监督上要通过广泛的实践,实现检法两家的沟通和协作。然后,她从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如何进一步细化检察建议的程序规则。关于执行程序:她总结本组讨论有四篇论文分别从经济、公证和财产公示制度方面进行了讨论。最后,她总结了本组讨论的特点。1、在研究路径上,强化了问题意识;2、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法解释学;3、在参与人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相结合。

 
第四项  闭幕式

 

  闭幕式由蔡虹副会长主持。
  经过一天半会议紧张的讨论,2013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年会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2:00在海南省海口市闭幕。
  在闭幕式上,蔡彦敏副会长进行了总结发言,她首先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达了真诚的问候和谢意。随后她指出,2013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年会在海口召开,会议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此次年会的正式会议为期一天半,在进行完全体合影后,由田平安副会长主持开幕仪式,中共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分别致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们的讲话热情洋溢,立意明确,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由赵钢副会长带领进入主旨发言,共有五位教授包括李浩教授、姜启波庭长、郑新俭厅长、扈纪华同志、章武生教授进行了发言,主旨发言各具特色,非常精彩。接下来进行了分组讨论,共四组十六个单元进行探讨,特别吸收了青年学者代表的参与,会议在会长张卫平教授、副会长章武生教授、副会长刘荣军教授、副会长蔡虹教授、常务理事王琦教授等主持和帮助下进行,各代表踊跃发言,点评和自由发言相结合。最后大会各组汇报发言,将各组的分组情况进行提炼汇报。蔡彦敏副会长还对此次年会发表了自己的感受,她认为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和新民诉实施一周年的大背景下,激发了所有法学研究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言激情而不失理性。她对以李仕春教授带领的秘书团队,王琦教授带领的海南大学会务团队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代表研究会祝大家为诉讼法学研究继续作出贡献。
  蔡彦敏副会长发言完毕后,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齐树洁就研究会相关工作向与会代表做了汇报,他首先简单介绍了2014年的工作计划:1、2014年民事诉讼法学年会初步定于2014年11月1日在成都召开;2、2014年将举办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术交流会;3、2014年我会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之后,将考虑设立专门委员会;4、预计将组团参加在韩国举行的2014年国际诉讼法年会。接着齐会长介绍了研究会的日常工作:1、打算保证一年两期的研究会会刊;2、各地区举办民事诉讼法活动应报告给研究会。
  最后,主持人蔡虹副会长宣布本次年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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