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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社会管理与发展管理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提纲)

时间:2012-07-2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于安

  发言的基本意向,是根据发展型社会管理法,把社会管理与发展管理结合起来,按照包容性发展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和提高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一、社会排斥引发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

  1.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催生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积累了社会矛盾,进入中等收入期阶段比较普遍地呈现社会冲突;

  2.追求数量型经济增长的旧发展主义及其据此采取的政府发展措施,也是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

  3.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前颁布尚未修订的部分行政性立法,比较多地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旧发展主义观念,是延缓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制因素。

  二、传统利益诉求法律机制现实适用性低下

  1.利益当事人和利益群体向社会和政府的法律诉求表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减少、延缓和消除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传统宪法和行政法上设计的法律诉求表达尚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殊情形。

  2.处理个案争端的传统裁判性法律机制,在受案范围、程序成本、裁判公正和裁判执行方面的问题,降低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利用程度,增加了转向集体性诉求表达的可能;

  3.向社会和政府的集体性诉求和意愿表达,包括法定的游行、示威、集会、信访走访和实际存在的静座和罢工,由于社会成本高昂和社会破坏性风险,现实适用性较低。

  三、社会管理与发展管理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

  1.根据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应当依据包容性发展原则,通过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发展参与的能力来提高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在行使发展权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权、环境权和其他权利;

  2.对于执行政府发展政策引起的利益冲突及其补偿,应当把解决争端与授予权利或利益统一起来过程。按照利益平衡避免社会排斥的原则下,尽量把消费性补偿支出转化成为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提供;

  3.行政性程序更适合于社会管理与发展管理的结合。对于执行政府发展政策引起的利益冲突及其补偿,应当引入分配发展资源行政机关的参与,把争端解决过程与发展资源分配过程统一起来;

  4.行政机关在争端解决过程的资源分配行为,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和公开的程序。标准和程序应当反映当地发展程度和特点,有利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

  5.发展管理的运用,应当与社会管理中的规制管理、冲突管理、危机管理和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现在进行互动阶段。

  于安教授:化解社会矛盾我很强烈的主张把维护秩序的国家权力与管理发展资源的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这样会很快的使社会矛盾降下来。如果我们能把分配的问题解决好,那社会矛盾就会极大的降低。应对突发事件人民应该有社会参与权,像捐助应当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个人自主行使的全利,不应该或者说成为个人的义务,当然你受到了其他义务的约束,比如你所在组织的约束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中外的制度上是不完全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重庆大学教授齐爱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于教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就是发展管理问题。社会管理与发展管理结合起来并且希望通过二者的结合来化解社会矛盾,我觉得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新路,或者说是另辟新径。是发展行政法、发展公法的研究深入。关于发展行政法的论著我拜读过,很多观点都是我很赞成的,我认为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

  有几个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追问,比如因社会排斥引发的社会公共社会矛盾,社会排斥在发展的问题带来的,怎么样把也问题的问题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化解矛盾,达到化解矛盾的效果,这就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衔接。既然我们社会管理需要与发展管理相结合那就表示需要指出发展管理的优点和长处或者说在社会管理和发展管理中的。既然目前的发展可能在科学方面还是有问题的可能带有社会排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还有和效率公正关系处理的问题,那就说明发展本身还是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怎么样使我们的发展能够真正实现科学化,怎么样把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怎样成为真正具有操作性、规范性的东西。还需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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