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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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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胡伟新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胡伟新

  胡伟新(刘畅点评人):刘畅同志从大数据视野下的司法统计改革这篇文章,是我看到的国内比较系统的从数据建模角度分析大数据的一篇文章,对于改革完善我们现在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机制以及工作方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当前我们司法统计中的问题也是切中时弊。对下面改革的建议方法的应用也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下面详谈几点看法,不仅针对这篇文章。

  大数据改革,大数据在司法统计中的改革,设计统计体制机构一系列调整了变革,理论上很容易,实际上有些困难。

  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看待司法统计?有些同志认为法院现在有了大数据就不再需要传统的司法统计了,或者司法统计可以完全被大数据替代,这种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或者不正确的。司法统计在大数据背景下仍然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大数据要求动态全样本分析和司法统计中的抽样样本分析,大数据的数据混杂性和司法统计要求的精确性,大数据要求对相关的一些要素统计样本做相关性分析与司法统计的因果分析,实际上相关分析也是司法统计中的一部分,只不过大数据更看重相关关系,我认为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我认为是相得益彰的,这是第一。

  实际上大数据在方法上本质上也是建立在数理逻辑统计之上的,只不过是互联网条件下对海量数据进行云计算,云计算也是有数学模型的,看一下各高校大数据研究就是在哪里,有密切相关性。可以说大数据司法统计是司法统计在大数据时代的升级版,不是对立的。

  第二,司法统计和司法大数据怎样融合?当前司法大数据与司法统计改革刚好在最高法院处于同频共振的时期,司法统计要改革,大数据要探索,二者一拍即合。迫切需要融合。至于怎样融合,一是标准的建设,没有标准,大数据条件下云计算条件下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不同标准导致不同结果不具有参考性。统计关系往往是根据司法法律格式化而定的,所以标准要建立。司法统计的载体多样化要融合,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分析要补充,有的时候单位要一些数据我们没有,这是非结构化的,这些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没有标准,我们通过所谓大数据得出的结论对决策就没有意义,没有可信度,如果没有标准也没有可比性,难以形成合力,都是一些数据的散沙。

  第二是载体的衔接。要把不同的载体结合起来,现在正在做,但是只是在最高层和高级法院层面。但是我们还可以形成真正的大数据。

  三是方法共享。我刚才也说了。

  另外要强化司法数据大数据应用,对司法统计来说一个是机构调整改革,信息技术中心和司法统计中心要形成整合,形成合力。二是打通数据孤岛,目前公检法的数据信息都不联网。三是以需求为导向努力的促使信息技术和司法需求的深度融合,包括制定标准,提出需求作出分析软件等等,四是建立分层级的数据管理系统。

  最后我再谈点额外的。大数据在古代就有,只是当时没有能力技术连在一起,这是个富矿,没有条件开发,如果不开发,这些数据本身没有价值。二是运用大数据进行社会、司法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也就是数据使用者应具有严格的法定义务。三是大数据的采集、使用我认为主题过多过滥,我认为应该专门化,现在通过各种平台都可以得到大数据。最后一句,在一个完全信息封闭的社会和一个完全信息开放的社会,同样都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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