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陈希国刚才讲的主题是律师参与调解,论文和他的发言提纲我认真读了一遍,感觉很有新意。首先对律师参与调解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地论证,应该说讲起来还是很有道理的。同时,对律师如何来参与调解具体的程序性的设计也讲得比较清楚,这里面主要是讲了有法院,先是有一个特邀的程序,然后进入到法院的名册,在名册上的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之前,先来主持调解,最后能够由司法来进行确认。整个律师参与调解的设想是这样一个构想,这个构想应该说也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实际操作应该说也还是有一定的操作的空间,应该说这种探索是非常可喜的。刚才他也讲到了在山东也在进行一些试点,试点情况来看好像还不是很理想。我从律师这个角度来看,认为律师参与调解也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在今天这样的社会,争议、纠纷比较多,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也是他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一直在想律师这个职业实际上是非常崇高的职业,对推动社会的文明、经济的发展,应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律师发挥作用,我们不仅仅是看作只是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要看律师除了收费性的一些服务之外,也要能够有这样一种责任参与到社会治理中间来。我们对律师的要求每年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参与免费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参与法律援助,这个在很多其他国家都有这种要求。律师一方面是为当事者服务,通过收费来服务,另外也是要求他们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能够参与,为一些穷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由法院邀请律师参与仲裁,甚至于通过收费来提供服务,这种做法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刚才陈法官也讲到,有些律师,尤其是一些在事业上比较成功的律师,他的收入已经无所谓了,因为律师有很多做得很成功的,从经济上来讲应该说是非常富足了,处理小的一些纠纷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相反他会感觉非常荣耀,作为一种公益的事情他也非常高兴。法院邀请律师尤其是那些比较成功的律师,来介入到法院的诉讼的调解,我认为还是相当可行的。事先要征询本人的意见,他乐意参与,然后法院邀请他,我想双方都是很自愿的事情,我相信是能够有好的结果的。
当然除了这部分相当成功的这些律师参与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因为社会的矛盾、纠纷比较多,是不是还有更多的一些同类型的问题,陈法官可以再思考。除了你考虑这个之外,是不是法官从法院来讲,邀请的这些律师一方面可以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可以设想法院可以购买律师服务,法院邀请一部分律师参加调解,比如参加半天就按照半天给律师付费,参加一天就根据一天给律师付费,这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考虑到律师付出的时间成本。
财政保障相当于政府购买服务,这种东西是不是也是可以考虑,当然不是说一定要根据标的,根据他的代理案件的半价来收费,我想这个难度比较高。比如他是居中调解,是从原告还是从被告,怎么收?有的时候调解中间很难分担这个费用的。所以我在想既然律师参与,就根据时间,你参加半天调解给你半天费,这个费用也不会很高,相当于给你一定的时间补偿,我想一部分律师还是愿意做的。比如你说的,把这些律师列入到法院名单里面去了,他也感到是一种荣誉,这确实是一个做法。
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做法?我在想可以借鉴有一些地区,像台湾的做法是专门针对金融案件有一个“专家评议委员会”,所谓评议案件有点类似于像仲裁一样,你要想诉讼,比如人民币要达到一万元以上到法院诉讼,一万元以下法院就不受理了,一万元以下写个书面申请交给专家评议委员会,双方提交书面意见,专家评议委员会组成小组,三个人评议一下,谁是谁非判断一下,彼此应该赔多少,定出来的东西双方都要执行。这样就把法院的案件分流出去了,法院就不管了,小额案件通通通过那个途径解决。这个专家评议委员会我们也可以请一些有律师资格的参与,由双方书面答辩,不当面开庭审理,我想这种做法我认为也是可以考虑的。受理那一方要付一定费用,评议委员会有一定的收入的,这种做法我认为也是可以解决的,就讲这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