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谢谢主持人,感谢论坛的邀请,刚才李文超报告的关于乡村法官调解这样一个题目,我觉得非常好,我看了这个报告,听了文超主任的演讲,我感觉有三个特点。第一个就是报告做得非常详细,不仅有可视化的图表流程,更主要的还有一些实证的调查和访谈,使他的结论不再停留在想象当中,有扎实的实证基础,这个也是当下法律研究应该倡导的。过去我们的法学研究重点是在突出逻辑推理上、规范分析上,较少运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文超主任这篇论文做了大量统计工作,同时还有很多走访,同时对北京市门头沟区的调查,法官的年龄有60%以上是偏年轻的,讲“三无”法官审理家事纠纷,他的知识背景和生活经验不足,没结婚没有子女,没有审判办案的经验,这确实是当下调解过程中面临的人员上的障碍,第一个特点是有实证基础。
第二个特点是语言非常精练和传神,刚才讲的靶向调解,这种用法非常传神,也非常精细,把问题突出出来了,还有张弛过度的调解,类似的语言在篇幅中都贯彻了,这种表达显然是在实务中包括理论中应该倡导和学习的。
第三个特点是结论和研究方法是非常理性的,对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今天青年论坛主要是讲“枫桥经验”背景下,他没有把调解放在所谓的神坛上,调解不是万能的,尽管我们倡导调解应该是跟诉讼一样甚至是仲裁,在社会矛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里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文超主任的研究表明,调解未必尽如人意,调解还存在很多外在的欠缺,包括人员不足等。所以我觉得这种结论得出是非常理性的,没有把调解放在非常高的地位。从道理上讲,其实我个人有个看法,就是家庭纠纷,包括夫妻和子女的纠纷,甚至医患矛盾我接触比较多一点,某种程度上我们国家法制的立法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甚至有的领域是法律不入之地,比如家庭关系、甚至到医患关系,有时候可能法律没有介入还能够处理,法律一旦介入之后,关系走向了非常僵化的权利义务对抗,这样情况调解就有天然的优势。
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文超主任告诉我们,尽管这些有天然的调解适应的土壤,这个领域调解仍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还需要继续完善。
我读这篇文章确实在调解中有很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调解,这个初级调解如何进阶,进阶路径有四个。第一个就是调解方式,我们的调解其实是评价式,对这个事情要有是否很清楚,有时候家庭关系是越理越乱,亲子关系也是越理越乱,涉及到赡养费儿子要承担很多,但是依法办事会使亲子关系弱化。所以日本倡导调解不做评价,调解人是居中的,不进行事实判断,也不进行法律规则的判断,更多是在调解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和解,这是符合纠纷解决的终极目的的,这点我是赞成的。而且调解的目的不是为了一纸调解书,这点我们的看法是一样的,应该重视过程而不是结果。这当然是一种理想化,包括司法责任绩效的压力下,结案率要求顶在头上,对当事法官压力非常大,所以出现他不愿意调解的情况。如果调解成还好,调解不成又从头走一遍程序。但是从社会最终目的来看,法律中对于法院的设置是为了化解和消化纠纷,案结事了。有时候即便调解书出来了,但是案件没有了,有的涉及到后续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债务没有解决,或者夫妻关系解除了,子女抚养没有可行性解决方案,使调解力度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思考调解用什么方式。
第二个调解目标,未必一定要有一个结果,可能这个过程中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甚至是化解当事人心里上的不快,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便没有达到预期调解效果,但是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这点上调解功能绝对不可以被忽视。
第三个是调解范围,我看你分的是调解前置和调解自愿,某种意义上就是强制性调解和自愿调解,资源调解应该是放开的。我想讨论的问题不是这个,我想调解的类型是不是只局限于乡土,门头沟其实也不偏,我想说可能乡土并不是重点,可能城市里有些案件类型也适合调解,跟乡土和城市无关。乡土也未必都是说方言的,城市未必就没有方言,方言也不是调解的重要的前提和依据,关键看案件类型。在这点上,我觉得你举的例子,沈某和梁某的纠纷表面上是夫妻纠纷,更多是债务纠纷,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了,你陈述的事实中实际上是妻子是有过错的,这个情况下双方对离婚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婚姻期间投资的鞋厂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所以与夫妻无关,关键看案件类型。所以与乡土和城市无关,与夫妻无关,关键看案件类型决定调解范围。甚至调解有自愿的,不一定是强制的,如果是自愿调节,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终极目标来说,化解纠纷是有好处的。
最后调解的功能,我开会听了一些评价,司法责任制使得法官的压力非常大,有终身追责,类似的例子有很多,药品也是被终身追责。这些表面上是维护人权的,实际上使药品可行性没法实现。不要说调解在司法责任制压力下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比较小,如果大家一定要总结“枫桥经验”的话,就要考虑考虑,怎么能够让法官松绑,能够在更宽松的范围内真正实现人民纠纷化解这一终极目的的调解,让它发挥更主要的功能。以上是对文超主任的报告评议,不当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