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十分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机会,我是来自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李文超,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新形势下乡土法官调解模式的检视与完善——从人民法庭家事纠纷的微观角度》,汇报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这个论题的实践意义。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官(也包括速裁调解员)在家事纠纷调解中存在一些类型化的问题,尤其是派出法庭表现最为突出。这里分三个小问题:
第一个是调解效果减损方面,一些法官考虑到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及对结案的需要,即使调解结果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存在“隐性不公”,或履行存在障碍等,也一般不会予以过多考虑,为后续抚养费、探望、财产等执行埋下隐患。
第二在调解经验方面,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中,家事纠纷因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往往被视为“技术含量低”的案件类型,且家事纠纷审理过程耗时、耗力、不易出审判成绩,没有办案经验、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的“三无”法官成为家事案件主力军,但实际上能够游刃掌控家事调解,既需要完备的法律知识系统,又要有洞察家事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领悟力和体察力。
三是在当事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调解启动随意性强,调解力度参差不齐等问题。在结案率的重压之下,法官主观上不愿在开庭前专门安排时间组织调解,特别是在收案量较大的法院,“半小时排队”式开庭现象屡见不鲜。年轻法官则更担心若调解不成,当事人不再出庭,在案件事实、争议的固定等方面会面临困难。又囿于“应当先行调解”法律规定的约束,将调解程序“固化”在开庭事实查明、举证质证等程序之后,使得当事人经过一系列程序“洗礼”之后很难再达成“和好”方案。这源于年轻法官对哪些当事人愿意调解、调解不成后当事人是否愿意出庭等实践问题的心理分析能力不足,导致存在强制性调解(或称压制型)、包办型调解(或称家长型),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
第二方面是报告的主要观点。我们通过对法官的调解观及当前调解制度的分析,认为:
一、功能定位:以促成感情修复与促进自动履行为目标。通过职权介入,强化修复性功能,实现“自律性”履行。二、效益考量:“靶向调解”节约诉讼成本、彻底化解纠纷,在实质方面不依据规则程序,避免“过场式”调解过于注重固定事实及证据,从而充分考量复杂的家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彻底化解纠纷。三、方向指引:注重调解过程对纠纷的治愈,通过“治疗”型调解模式(关注当事人关系的良性互动),突出当事人参与“治疗”。四、过程评价:正向评价元素增效与逆向评价元素提质。例如家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情况、调解瑕疵,主要指调解结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另行起诉、信访、申诉等案件所占的比率等等。
主要建议是:在预期目标上,通过找寻当事人之间的“互让”因素,分析家事案件中与纷争相关的“实情”;通过财产、责任承担的分配,强调细致入微的“家庭治疗”,促使家庭关系稳定和情感修复,达成可长期履行的协议。在人员选取上,要突出综合能力,除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社会生活阅历,还应掌握相应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善于做思想教育和情绪安抚工作。促成当事人冷静理性沟通。在考量因素上,以双方参与的合意为基础。以关注子女的利益为必要,考量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不以“查清”事实为必须,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在调解方式上,“面对面”式调解与“背对背”式调解相结合。心理疏导与利益引导相结合。对调解离婚纠纷。采取“治疗型”调解方式,在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还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调解离婚的条件之一,突出儿童利益的优先保护。对调解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可以根据这些人的情况而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则要重点关注,为避免造成心理伤害,法官可采取单独式询问方式。调解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即调解结果履行持续时间长、调解结果主要依赖当事人自觉等。调解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应当让当事人感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调解氛围,使当事人意识到与亲属维持家庭关系的必要性。
第三方面是论文创新点。首先,问题上,当前调解、速裁+多元纠纷化解已经成为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但上述程序的法律规定较少,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和时间差异,亟需细化研究。其次,在方法上,本文通过实证的、类型化的分析,结合“靶向式”治疗等理论,运用了多元素体系化构建的视角,从调解预期、调解尺度、调解方式等三个要素对调解模式进行了体系化的再构建。
当然,诉讼调解仅是乡土法官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之一,还需要不断汲取乡土智慧,在法律框架之内利用地方性知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法律为合法合理的地方风土民俗背书,形成具有地域色彩的案件处理模式,探索适合于家事案件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修复破碎的亲情关系。希望本文能为当前我国探索一套符合家事案件特点,适应家事案件调解和裁判需要的新的审判机制有所帮助和借鉴。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