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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龙微:枫桥经验与软法的共存与协调——民事习惯论证的逻辑结构与可能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非常感谢青年论坛组委会给了我这么宝贵的机会,让我能够站在这里向在座的各位老师学习,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枫桥经验与软法的共存与协调——民事习惯论证的逻辑结构与可能》。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方向

  “枫桥经验”是本土法治道路的经验总结与反思,它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如何在诉讼中协调本土软法例如习惯与就地化解矛盾的关系是本文要探讨的中心问题。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习惯作为整个民事纠纷解决的正式法源,为枫桥经验与本土法习惯的法治化共存提供了道路。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习惯,需要精致的司法技术予以支撑,笔者以生效案例为基础,分析习惯司法适用中的证成路径,以期为习惯的有效适用提供实用的操作规则,为“枫桥经验”的法治化道路寻找可行路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从目前习惯适用中的证成不足出发,以裁判者适用习惯的思维过程分别分析习惯的客观存在、规范性要素提取、有效性证成四个方面的论证方式,最后以一则案例对上述论证过程进行演示。

  二、本文主要观点

  1.习惯具有双重属性,应对其客观存在予以证成。

  2.适用习惯时必须将其提炼为规范表达的规则。

  3.适用习惯时应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和论证。

  本文主要运用方法论的方式分析法院在适用习惯时的思维逻辑。在对习惯进行客观存在论证时,需注意习惯的两种不同形式,当作为经验法则时,在采信时要遵循两个制约因素:第一是否是公理性而无需举证,第二要释明、辩论,不可形成突袭。当作为事实时,需对其进行证明,在庭审中通过证据、专家证人等方式将其作为一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

  习惯由于自身的不成文、弥散性特点,要将其作为裁判规范,法官必须将其规范性因素予以提取,用规范性语言表达出来。对习惯进行规范性因素提取时:1.从生活事实上升到抽象规范。运用归纳、类型化等方式。2.从概括描述细化到具体规范。运用情境代入法。(考量地域)历史解释法。(考量时间),习惯目的解释。(考量目的)。

  习惯并非来源于立法机构,而是人们自发形成,因此难免存在恶俗,要将其引入司法程序必须经过合法性检验。我分析了四种论证方式,当然这并不能够穷尽和周延,只是为适用习惯提供一种思路:(一)习惯与法律规则的符合性论证:习惯经过规范性表达以后与法律规则具有类似的构成要素,要判断习惯是否符合规则,可以从二者的构成要素进行判断。(二)法律原则对习惯的权衡论证。原则实质上是对各个利益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权衡,因此在习惯判断时需要在具体的个案中,明晰各个主体的利益,然后根据原则对其进行权衡来判断习惯的效力。(三)习惯效力的逆向证伪。原则与规则对于习惯的论证建立在能够找到与其相符的规定之上,由于习惯的广泛性,法律体系无法包罗万象,因此有时无法进行正向推进的方式论证习惯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形之下可以通过后果主义逆推来进行论证。(四)习惯有效性的价值判断。要论证习惯的有效性,须论证道德对于习惯的支持量,道德对于习惯的支持量越高则越能肯定习惯的有效性。因此,法官往往需要借助伦理学、社会学中的各种论证方法,对习惯的价值进行综合论证。

  三、问题与不足

  1.习惯的引证。我国没有习惯汇编,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对习惯进行引证,文中未能够解决。

  参照我国台湾的做法,建议对习惯进行汇编。

  2.文章的不足。文章虽然是运用法学方法论的方式对习惯运用的逻辑进行分析,但笔者在这方面的知识积累有限,故分析不够透彻,清晰。如何在实践中合理的适用习惯,仍然需要结合实践进行不断的探讨,笔者浅显解读,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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