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鲍会长,各位教授和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感谢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邀请,很荣幸担任卢超研究员论文的评议,像刚才卢超研究员提到的,信访问题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卢超老师这篇论文写出新意,我们知道信访是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绕不过去的难题,这篇论文有三个方面的新意。
第一个方面,如何评价十八大以来,进入到新时代以来,我国信访法治化的改革,怎么进行评价。习总书记在浙江时关于信访工作提出了很多指示,因此十八大之后,关于信访工作的改革,我们有许多的举措,怎么进行成效方面的评价,卢超研究员的论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好的阐述。
第二个新意,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新的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后,我们整个行政救济体系要进行全面的重新塑造,这就涉及到对信访制度在救济体系当中的功能进行重新设定问题。
第三个新意,结合枫桥经验,这次青年法治论坛的主题来谈枫桥经验对于解决当前的信访难题有什么启示,枫桥经验对于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如何?刚才卢超研究员从程序化的建制、网络信访改革、清单分类和渠道分流改革三个方面,对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的各项举措进行了评价,他的基本观点是,强调了十八大以来的改革更多的是把重心放在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还有形式合法性的改革方面。西方的法治话语色彩比较重,但是在信访体系的背后,有一个红色基因,枫桥经验所内涵的群众路线,而且这样的制度有一个鲜明的,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伦理色彩。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保持基本认可。从信访制度政治定位和社会功能来看,中央也是一直把它当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意见建议、要求自上而下监督地方官员的重要途径,也是把信访当做群众信任党和政府的表现,也是实践当中贯彻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建国以来,信访制度就承载了密切中央高层与底层民众之间联系的功能,毛泽东同志对这个有专门的批示,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个都可以看作新中国信访制度就是秉承群众路线来的制度设计,而且一直是新中国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石,信访制度背后的群众路线以及政权合法性续造功能,以及远远超出了信访作为纠纷解决的救济框架之外的功能,因此我非常的赞同卢超研究员在文章当中的一句话,信访制度的改革在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还要考虑改革对国家合法性基础,可能引发的冲击。
这是我对这篇论文三个新意的理解。
这篇论文始终贯穿一条主线,这个主线就是信访制度所内涵的群众路线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组织之间的协同与配合,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的认识信访制度的法治价值与政治功能之间的巨大张力。我们看到改革改革四十多年来,老百姓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利益诉求,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多样化,信访在化解社会矛盾当中的地位和矛盾不言而喻,存在强大的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我们看到了,实践当中出现许多不正常的上访乱象,不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消解国家权威,耗费大量社会成本,在根本上动摇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有些人甚至把信访当做是纯粹人治的产物,有人提出来干脆废除信访制度。对此我不敢表示苟同,如果取消信访制度,现实当中的上访行为是不是因为制度废除一定会消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当前民众利益表达途径不尽完善的状况之下,如果把信访这条路堵死了,我们也就看到各种不满和怨气累计叠加,必定造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危险。如果老百姓有了问题不去司法机关,不找政府寻找信访救济,而是直接上街发泄对社会的不满,那也是我们真正担忧的事情。
卢超研究员这篇论文有一个显著特点,强烈的问题意识,强烈的现实主义的关怀。信访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实在在的真问题,而不是假问题。对于上访有着浓郁的文化内涵和深刻的社会认同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我们从纯粹的形式法治出发对它进行情绪化的批判,对它不屑一顾,实际上并不能解决当下信访难题的上策。这篇论文不是从既定的理论前提去评价和改造现有的制度,而是从一个现实主义的角度提出形式法与实质法在当前中国法治之间当中的深刻命题。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现行信访工作面临三大矛盾,我们这篇论文当中提到了很多,首先一大矛盾,社会秩序的压力与保障公民信访权利之间的矛盾。由于我们维护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制定敏感时期零进京零指标,这样造成地方政治压制地方公民上访,这样增加基层政府与底层民众的矛盾与摩擦,从而大大增加地方治理的难度。
第二个矛盾,强调问题回到基层解决,与文章谈到差序政治性之间的矛盾,老百姓信上不信下,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存在从中央到地方地建的差序格局。因此,我们强调问题回到基层解决,实际上就和当前差序政治之间产生深刻的矛盾。
第三个矛盾,信访工作在很大程度所体现运动式的集中处理问题的工作方式,它和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常态和长效的社会治理之间会存在深刻的矛盾。因此,卢超研究员这篇论文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非常深刻的阐述。
最后,提一点建议,这篇论文尚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首先信访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到底有哪些社会功能,有没有充分的实证材料作为作证,这样材料能动性论证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刚才对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的三大举措,你的评价,感觉有一些过于主观,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撑,如果你做一些实证调研,有一些数据说服力和解释力更加强大。如果对形式法和信访制度之间的张力进行理论阐释,枫桥经验对于改革信访制度的启示体现在哪些方面,局限性又何在,这篇论文可以就这方面进行展开。
这篇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当前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难题,但是并没有提出解决这个难题的方案,希望卢超研究员在今后研究过程中继续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