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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孟宪亮:论“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从社会变迁与功能演变的角度切入

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非常感谢中国法学会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很幸运,也很激动。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论“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从社会变迁与功能演变的角度切入》。

  枫桥经验是中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虽然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沧桑变化,其生命力却依然顽强。我们禁不住要问,为什么枫桥经验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它为什么能够发展到今天?为什么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成功?通过对相关学术研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主要的解释思路:群众路线的视角和文化论的视角。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党的优良工作作风,枫桥经验运行中各级党委的监督指导以及具体党员的分工负责体现了群众路线中党的领导,而枫桥经验通过发动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则体现了党对群众的依赖。虽然枫桥经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始终不变的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便是枫桥经验成功的原因。另外一种解释思路,即文化论的视角则是把枫桥经验的成功归结为中国传统中“和”的文化,归结为一种“调处传统”,认为枫桥经验是对中国古代“和谐观”的继承和延续。文化虽然不能像制度那样明确具体的发挥作用,但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一个族群甚至种群的行为模式。这两种解释思路提供了不同的视角,让我们对枫桥经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但作为一个经验产物,枫桥经验与社会发展、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是什么?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枫桥经验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上面两种解释思路并没有给出答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疑惑,本文从功能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枫桥经验在不同历史阶段发挥的主要功能,并论述这些功能与当时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枫桥经验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变迁导致其原有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演变后的功能又适应了新的社会需求。正是在社会变迁与功能演变的互动中,枫桥经验不断焕发光彩,延续至今。

  本文划分了枫桥经验发展的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枫桥经验发挥的主要功能进行了界定,首先来看第一阶段。从1963年到1978年,本文界定为枫桥经验的诞生阶段,其主要的功能是政治教育和群众动员。枫桥经验是四清运动的产物,而进行四清运动就是为了动员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自然作为运动产物的枫桥经验起到了政治教育和动员群众的功能。

  但需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偏偏是枫桥经验被选为典型并试点推广呢?通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在四清运动过程中发生了很多极端的现象,“武斗”盛行,而枫桥经验作为一种温和的方式,通过说理斗争更容易攻破四类分子的防线,让他们承认错误,接受改造。更深层的来讲,武斗只是通过肉体惩罚让群众发泄了内心的不满和怨气,满足了个人的复仇欲望。但是对于集体而言,却并不一定有益。因为惩罚不是目的,让四类分子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才是根本。可以说枫桥经验是真正的能够起到动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斗争方式。

  本文把1978年到2013年作为枫桥经验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发挥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枫桥经验和环境变化有很大的关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重大转折带来了深远影响,对农村而言,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来。枫桥经验所在的诸暨亦是如此,甚至比其他地方更为发达。农业产业结构的变革和乡镇企业蓬勃兴起,使得该地人际关系变得复杂,矛盾纠纷日渐增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枫桥经验得以恢复和发展。

  在此,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诞生于阶级斗争年代,用来对付“四类分子”的枫桥经验能够重新焕发光芒呢?在文中,我从适用对象、矛盾类型以及依靠群众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枫桥经验在这三个方面做出了改变,这些变化给它带来了活力。不过,面对这种功能上的转变,我们还需要追问一个问题,那就是枫桥经验原有的政治教育和动员群众的功能哪去了?只有了解旧功能的去向,才能知道新功能的产生。先看政治教育功能,我们看到,文革后教学秩序的恢复,以及收音机、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的出现,使得政治教育从原来的政治运动中转移到国民教育和媒体宣传中。其次,对动员功能的消失的分析,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那就是文官体制的完善和法律秩序的恢复。革命年代政治运动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治吏,但是运动式治吏容易发生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文革后,中央吸取教训,决定通过完善文官制度实现吏治,通过恢复法律秩序来防止无序和非理性行为。所以,文官制度的完善与法律秩序的恢复把枫桥经验之前的动员功能给消解了。我们看到,通过去革命化、去政教化,枫桥经验内在的政治伦理逐渐弱化了,身上担负的价值功能也转变为纯粹的技术功能。

  我把2013年至今作为枫桥经验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指示中提到“要创新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孟建柱书记也是在50周年纪念大会上也讲到要努力把枫桥经验纳入法治轨道。可见,把枫桥经验这种非正式的矛盾预防、纠纷解决方式与正式的法律治理方式相结合,将成为未来的方向。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是因为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做出改变。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引发新的问题呢?在文中,我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中国开始向“法化”时代迈进的宏大背景要求,二是由于枫桥经验自身出现了问题。

  “法化”是我借用日本法学家田中成明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一国的“法化”表现在三个方面:立法、行政规制、诉讼。我也从这三个方面对当前我们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大致开始进入“法化”时代,虽然程度不高。法治的弥散化,渗入到枫桥经验的具体操作中,在文中,我举了一个交通肇事的例子。限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论述了。另一方面,新问题的产生源于枫桥经验自身出现了问题。我在文中提到,枫桥经验的功能发生了异化,这种异化体现在其功能的外扩。即因为政治诉求和社会惯性,使得枫桥经验的触角延伸的太长,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枫桥经验的过度依赖,导致大量本不属于这种经验模式解决的问题纷纷涌入进来,最终导致新问题产生。

  这篇文章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大致勾勒了枫桥经验的三个发展阶段,并赋予其与之相对应的主要功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以及每个阶段的功能界定,更多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是分析性的,而非描述性的,意图阐释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枫桥经验的发展必须依靠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满足哪些现实需要来实现。功能演变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关联即是枫桥经验发展的内在逻辑。对枫桥经验的提倡和重视,说明我们没有打算走西方理想化法律秩序的老路,而是不断从本土经验中发掘可以利用的资源,并把它统合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来。相信通过不断对类似枫桥经验的本土资源进行研究、阐释,我们会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现代化道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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