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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提炼枫桥经验的精髓,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时间:2018-07-13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我的发言题目是“提炼枫桥经验的精髓,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从中国共产党党史的角度看,任何时代出现的矛盾都给党的执政带来程度不同的挑战,但几乎所有矛盾都不是无解的。一部党的执政史,就是矛盾解决史。总结起来经验无外乎两个,一是党自上而下的战略部署和安排,二是党对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的尊重和鼓励,枫桥经验属于后者。今天讨论的“新枫桥经验”大体上是这两种路径的结合。下面,我就枫桥经验的启示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谈三点认识,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中国故事需要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话语来诠释

  社会治理一词具有“舶来品”的特征,系借用了世界银行的“治理”概念,应用于社会管理领域而最终形成的。总体上判断,中国社会治理研究的话语体系并未同步,尚处于建构之中。即使是对于发端于中国基层的草根创新,学术话语建构也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枫桥经验就是典型例证。这个历经55年的社会治理经验,需要学术界在话语转换上做出探索。

  其一,立足“枫桥”文本,诠释社会治理的“中国故事”

  枫桥经验告诉我们社会治理实践需要理论提炼,从而达到解释、归纳和模式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目的;同时,枫桥的社会治理经验也需要理论的指导,最终达到问题发现、回答和解决的目的。换句话来说,枫桥经验需要本土化话语体系的学理支撑,不但要解释一个又一个枫桥式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能够触类旁通,为挑战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业态和新趋势做出判断,并提供解决方案。

  其二,创造性转换“外来话语”,尽快摆脱“学徒”状态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导,任何学术话语建构都需要体现历史性与世界性的统一。当我们无法利用西方学术话语解释“枫桥经验”时,说明我们对非中国化(非本土化)的学术范式存在依赖性,仍然处于学术研究的“学徒状态”。如果将它们应用于中国的枫桥社会治理实践,不但无法解释“大调解”的基本机理,而且更无法解释新枫桥经验中出现的公共服务、社区调解、协商民主等中国式治理方式。因此,从中国社会治理的实体内容中寻找议题,塑造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学术界任重道远。

  其三,塑造“可对话”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

  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具有很强的实践特征,迫切需要学术的包装和完善。如果说,“共建共享”尚有同西方学术话语对话的空间,那么“共治”则需要学术界就概念界定、理论建构、模式推演等方面做出贡献:一方面,这是解决现实治理难题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诠释中国故事的迫切需要。

  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核心与目标

  比较现代化理论认为,秩序是政治发展的基本命题,也是政治制度变迁的源动力。枫桥经验所形成的乡村秩序范式已经得到扩展,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典范,所谓“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原则,本质上是基于“秩序维系”的治理逻辑。理论上,这种秩序的达成是存在争鸣的。

  一般认为,秩序的维系有两种路径:强制性的暴力机制和非强制性的支持机制。无论是哪种方式与路径,如果政治成本很高,则不会成为治理的第一选项。比如,十年前,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滥用警力的做法,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暴力机制,不但造成了官民对立的消极后果,而且在社会上很长时间难以消除警民不信任的余波。枫桥经验排除了“强制性”“暴力”等因素,采取了协商协调的方式消弭冲突,无疑是凸显了“非国家”的因素和机制。枫桥经验具有中国故事的代表性,能够体现出西方学术界对“自主性”的价值偏好。

  与此同时,枫桥经验并未到此止步。一些“支持性机制”在此发挥了作用,这是枫桥经验成功的必要条件。我认为,这是中国学术界能够“有所作为”的创新领域。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为中国社会治理定下了基调,因此应该在基本框架上给学术研究做出导向:“共建”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政社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作用及其实现机制;“共治”的核心在于解决公民“有序参与”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与统一;“共享”的核心目标在于解决“为谁治理”这一价值定位问题。党的十九大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在这个意义上,枫桥经验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更加广泛,可以在社会学、公共管理、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层面上展开。

  三、仍然需要关注的重大学术问题

  其一,党的领导。

  根据枫桥经验,党的领导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社会。马克思主义把政党视为是社会发展过程的产物,是“阶级和阶级集团……确切的政治表现”。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坚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政治上宣示了党的阶级属性和执政立场。而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则是具体反映社会的执政功能。二是整合社会。枫桥经验展示了基层自治的能力,可以认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同党的整合能力呈正向相关关系。三是塑造社会。现代社会处于快速转型阶段,人们的成长经历、物质环境、价值观念会在身份认同上产生了差异,葛兰西认为,政党的任务就是“以饱满的能量反作用于这些阶级,从而培育、巩固这些阶级并使其越发普遍化。”因此,在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党的领导越发显示出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其二,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为社会治理提出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里,有两个政治期盼:一是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问题,二是非政府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问题。联系到枫桥经验,“矛盾不上交”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撂挑子”“甩包袱”:一方面,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越高,则“留给”基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就越少;另一方面,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水平越高,则越是能够对基层自治提供指导作用,二者的“互动”就越紧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就越高。

  其三,治理重心下移。

  中国具有“强政府、弱社会”的传统,在很多治理领域,政府甚至承担了“无限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枫桥经验已经在实践上证明了这一论断,但同时也能够看到枫桥可以继续深化的领域,如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机制、社会组织第三方参与等。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越是走向深入,越需要找到更多的重心下移路径。

  其四,法治路径及其在新时代的定位。

  通过对枫桥经验的总结,能够发现有三种社会调解的依据:一是乡村精英的魅力机制;二是乡村社会规范机制,主要构成是乡村的习惯法;三是现代法律体系。其中,第三种法律在场的几率并不大,以前两种居多。在实践中,枫桥经验有其合理性、有效性,但是也容易出现矛盾反复、定纷止争不够公正等问题。现代法治文明已经在新生代社会群体中留下深刻的法律印记,仅凭经验、精英和社会规范来调解社会矛盾的做法正在遭遇各种挑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党的十九大又重申了法治的地位,如何使法治在枫桥经验推广中发挥主导作用,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其五,丰富共建共治共享的保障机制。

  随着新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领域,社会治理的保障日益丰富,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才“下沉”到基层,枫桥经验的推广将越来越有保障,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也必将提高。

  我的发言到这里,不当之处欢迎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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