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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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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副会长在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的致辞

时间:2015-06-2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时代风采的民法典

                           ——在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的致辞

  张文显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主讲人,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法学界期盼已久的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今天如期举行了。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对本次讲坛表示热烈祝贺,对主讲人王利明教授、协同主讲人崔建远教授、王轶教授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都知道,制定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多年期盼。制定民法典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路径与方法问题等,是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主体是民法学家(包括立法官、司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但要真正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人民意愿和法治规律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就必须动员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力量,必须凝聚各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成果。

  鉴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影响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强调在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化解内耗。一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虽然民法先于宪法而存在、民事权利体系是现代法律权利体系的原型,但正是因为民法不能有效保护私权而产生了宪法,并由宪法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和整个权利体系的人权和物权基石。所以,制定民法典必须旗帜鲜明地“根据宪法”,体现宪法精神。二是民法学基本范畴与法学基本范畴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上应当科学、精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统一性,避免同一概念在民法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互相冲突。三是民法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法治思维是民法思维的前置和基点,所以要将民法思维嵌入法治思维之内,把制定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作为实现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和谐、推进发展、引领风尚等法治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四是民法典与民诉法的关系,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还没有民事诉讼法,因此在《民法通则》中包括大量属于民事诉讼条文。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日益完善、且有缜密的司法解释配套,因而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避免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重复,为《民事诉讼法》实现其程序价值留有足够的空间。五是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并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制定民法典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社会治理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当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此外,在社会自治和国家公治、法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借鉴和创新、法理学说和民法学说、民法总则和分则等问题上也要推进共识。

  我相信,通过主讲人、协同主讲人的报告以及与会人员的互动,今天的讲坛必将起到思想交流、共识形成的积极作用。

  预祝讲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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