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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刘仁文点评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时间:2016-01-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年4月22日

  上榜标签:法治精神的精髓在于“具体法治”

  内容导引:《解释》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点评专家:莫纪宏

  此次的行政诉讼法解释条款虽然不多,但主要针对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解释》规定许多更加翔实具体的方便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制度,对行政诉讼法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强化了基于行政诉讼法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从司法解释的功能来看,可以说《解释》从“具体法治”的角度完善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和人权保障问题上的中国特色,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年7月20日

  上榜标签:严惩拒执犯罪,让裁判不再难以兑现

  内容导引:《解释》首先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其次,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再次,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最后,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点评专家:刘仁文

  为打击、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细化并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和适用条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

  例如,《解释》既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实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在程序方面,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规定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便于申请人起诉,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解决了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缺乏积极性的问题,有利于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追诉程序的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上榜标签:打击权力寻租,夯实生产安全刑事法律体系

  内容导引:《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规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点评专家:刘仁文

  在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的背景下,“两高”及时发布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夯实生产安全刑事法律体系、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扩大了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以往对相关责任人员定罪于法无据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弥补了此前刑法及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把隐形股东纳入犯罪的主体范围,导致这些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追责的法定要件而脱逃于刑责之外这一漏洞,有利于遏制通过隐形股东逃避生产安全责任的现象。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事故后果判定标准及从重、从轻的处罚情形,有利于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再次,强化了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上榜标签:强调权利救济,落实人权保障

  内容导引:《解释》从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和国家责任法的定位出发,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权利救济理念,在诸多条款的设计上,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严格限制国家免责条款的适用。《解释》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点评专家:刘仁文

  此次司法解释就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有不少亮点:一是采用列举的方法扩充了赔偿范围,如扩充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因错误拘留、逮捕致人身权遭受侵犯而请求赔偿的范围:将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相关情形的,也纳入了赔偿的范围等。二是明确并细化了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清楚界定的相关概念、应予赔偿的情形及各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含义作了清晰的界定,补充了数罪并罚案件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赔偿情形,细化了赔偿请求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数人时请求权的行使及效力等。三是增加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赔偿义务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请求人在未被告知情况下申请权复议权时限的延长,明确了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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