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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重启特赦,以法治精神灌注德政传统

时间:2015-09-07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elite

  赦免既是我国传统,也是国际通例。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此次所拟实施的特赦的法律根据。继而分析了此次特赦的法治意义,是对法治的细化与完善,可以为刚性的法治赋予柔性和温度。最后探讨了这一创新实践的政治意义,是以法治精神对德政传统的灌注,是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的成功锻接。其中亦论及此次特赦的背景以及与传统的和国外的不同等问题。

  内容概览:

  古代君主遇重要庆典、重大事件,就可能行大赦、曲赦、德音之令,或免罪,或减刑,或蠲免欠负。给行差走错的百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的是中国政治的宽宥之道,也可凝聚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

  与传统和部分国家赦免制度不同的是,它既非专制君主市恩钓誉的个人意志,亦非基于选票考量和利益交换的政治算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经过充分讨论,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并由国家元首发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

  法治强调原则、明晰、直接,但它并非纯粹平面的、线性的或者毫无异议的,也可能有细致的褶皱、丰富的细节、不同的理解;正如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一样,生活也会比法治更丰富。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后,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也是现行八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来的第一次特赦。40年后重启特赦,既令人格外关注,又属情理之中。

  《汉书·平帝本纪》载:“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太平御览》也认为,这是“荡涤秽流,与人更始,时势然也。”古代君主遇重要庆典、重大事件,就可能行大赦、曲赦、德音之令,或免罪,或减刑,或蠲免欠负。给行差走错的百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的是中国政治的宽宥之道,也可凝聚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赦免既是我国传统,也是国际通例。国外在特殊时刻,因特殊原因而赦免特定罪犯的,同样比较常见。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就曾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所拟实施的特赦,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赦这一种赦免形式,根据宪法第67条和8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命令。因此,与传统和部分国家赦免制度不同的是,它既非专制君主市恩钓誉的个人意志,亦非基于选票考量和利益交换的政治算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经过充分讨论,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并由国家元首发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

  正如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所言,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除了必须把握严格范围和审慎稳妥两点外,还坚持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官法如炉,谁肯容情”。虽然特赦制度严格坚持法治精神,但它本身也是对法治的细化与完善。法治强调原则、明晰、直接,但它并非纯粹平面的、线性的或者毫无异议的,也可能有细致的褶皱、丰富的细节、不同的理解;正如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一样,生活也会比法治更丰富。科学精神和人类经验告诉我们,法治也可能百密一疏,或者出现偏差,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曾被曝光许多刑事错案,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曾在研究中指出,美国民间“洗冤工程”利用DNA技术洗冤的案例“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特赦就可能成为法治的矫正、完善与补充。何况,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不能宽恕,不同的时代对犯罪也会有不同的认知和宽容度,正如“投机倒把”、“穿喇叭裤,流里流气吹口哨”等都已经被除罪,有些罪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废除,在这种情况下,特赦可以使法治更符合时代精神。当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世界法治的主流也不吝宽容。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特赦可以为刚性的法治赋予柔性和温度。毛主席说,“意志坚如铁,度量大似海”,《孔子家语》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正体现了《尚书》《大禹谟》篇“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康诰》篇“明德慎罚”的“德政”精神,及中国先哲所强调的“恕而行之,德之则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恕道”精神。即便在在传统法家看来,遵循法治最终还是因为能“道蔽天地,德极万世”。所以,我国历来主张“杀一无罪非仁也”、“哀矜折狱” 、“恤刑慎狱”、“省刑罚、薄敛赋”,提倡“德主刑辅”。

  此次拟议的特赦,正是以法治精神对德政传统的灌注。“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家卫国、捍卫领土主权完整战争的罪犯实行特赦,实际上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认可,使他们在胜利日分享国家的喜庆;而对参加过解放战争以及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以及符合条件的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的特赦,体现的我国法制史一直提倡的“矜老恤幼”,以及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大足以容众,德足以怀远”。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通过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的成功锻接,将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与制度自信;亦能促进社会和谐,消除外部误解,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彰显中国政治中和宥恕的雍容气象。

  (原刊于《人民日报》2015年8月31日第5版。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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