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5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民法规范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问题,民法典的使命是把公民的权利写入法典,通过体系化、科学化的法典来对抗公权侵害,根本目的是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的家庭生活秩序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 钟馨 张瑞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之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将继续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建筑师在形式各异的建筑物基础上设计一个宏伟的建筑,远比另起炉灶的难度要大”。曾有民法学者以此感叹编纂中国民法典的难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编,有望加快民法典编纂进程。今年1月13日,中国社科院宣布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将成为未来编撰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这份专家建议稿全称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由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主持,是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历时近20年完成的重要学术成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全程参与了专家建议稿编写工作,他认为编纂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
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孙宪忠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有关部门回复称,民法典制定问题比较重大,可以先进行研究。
就此,财新传媒记者采访了孙宪忠。
民法典的历史使命
孙宪忠向财新记者介绍,法律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同时反映该时期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法典便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一类法律的总称,如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
在世界范围内,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是近现代法典化的开端,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法国民法典》体现了天赋人权、私权圣神的立法精神,即保障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实现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在此之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相继制定。
“我研究和考察这段历史之后,发现在法国民法典编纂前,法国整个社会还比较封建、保守,天主教发挥社会统治的作用,社会的治理权、司法权力都是来源于神的,但经过启蒙运动、人文主义运动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主权在民,权力属于人民。因此,通过编纂民法典,拿破仑把这些新的、受到启蒙思想影响的理念渗透到法条中,从具体的财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公司制度,到国内商务、国际商务等等这些规则都进行了系统化的更新,然后用新的规则来引导公民、改造公民,才使法国变成一个现代国家。”
孙宪忠告诉财新记者,这些欧洲国家的民法典编纂都体现了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把权利写入法典,通过体系化、科学化的法典来对抗王权和封建势力的侵害。
“战争能够取得权力,权力要长久维持,社会要进步,就要依靠民法典,依靠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与良性运转要靠法治,尤其要靠民法典。”
但被赋予时代意义甚至有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却在中国遭到“歧视”——与已经陆续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比,中国民法典无踪影。
财新记者了解到,1949年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废除,从此,制定一部民法典成为民法学者的夙愿,也是立法始终追求的目标。但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立法机关分别于1960年代中期、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先后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动荡而无疾而终,第三次则因条件不成熟而暂缓。2001年中国加入WTO为中国民商事立法带来了挑战,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编纂,民法典草案也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但这之后历经三届全国人大,民法典依然呼之未出。
孙宪忠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滞后归因于法治社会基础的缺失。他向财新记者说,法治的社会基础在于,一个社会不能是一个不断革命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不断建设的社会。他认为,过去的中国显然不具备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处于不断革命的状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保证。整个国家的法治秩序都未建立。我们曾经有过民法典编纂的四次努力,但这样的社会空间是不显著的,因此导致民法典编纂的滞后。”
“过去年轻人结婚都要组织批准,现在根本用不着了,现在别说结婚,连发起成立公司原来都很严格的行政上的要求都已经取消了,所以从这个角度就可以看出,如今国家开展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增加人民财富,这才是称得上是一个富有建设性的社会。”
孙宪忠说,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已经形成一个蓬勃、生动的民法社会,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所以,民法典是规范现实生活中人与人行为的基本法律,用这样一个基本法律来改造和推进我们的改革开放其实也是很必要的。我们这些年来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需要用民法典把这些好的东西固定下来。
民事立法成就与缺陷
“之所以称为民法,就是公民的权利法。”孙宪忠点明了民法对公民个人的意义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发展,缔结合同、选择就业、选择居住地、购房等等,都是由民法来规范的,所以民法对每一位公民和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意义。
他解释说,“以《民法通则》为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条的价值在于,指明民众的活动空间,最典型的如婚姻、订立合同等行为都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没有等级之分,政府更是无权干涉。此外,后续进行的国有制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都是这条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单行法的民事立法体系,这是否意味着编纂民法典的实际意义不大,或者说民法典的编纂仅仅对这些法律的整合呢?
对此,孙宪忠给出了否定答案。他说,“这几年民事立法有很多跟进,尤其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90年代制定的《公司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没有形成有机的系统,人们在学习、应用法律的时候常常就会出现错节的现象,有些人用这个法律,有些人用那个法律,而且法律本身也存在着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就是我们改革开放几十年了,一开始制定的法律跟刚刚制定的法律规则,涉及到同一个问题时候规则不一样,甚至可能存在矛盾,另外也可能还有一些东西出现了漏洞。”
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来,因此难以抹掉计划经济的痕迹,孙宪忠说,这突出表现在土地问题上。
财新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敛财,挤压公民权利空间的问题突出,从而导致征地拆迁矛盾频发,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平度3•21拆迁纵火案等拆迁血案,可谓社会之痛。还有报告统计,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
有恒产者有恒心,调整基于土地的权利法律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是民法典不应回避的核心问题。孙宪忠是中国《物权法》研究专家,曾参与《物权法》酝酿、起草、讨论、通过的整个过程,但他表示“实际上物权法与我的期待有差距,集中表现在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问题解决上。
孙宪忠介绍说,“2014年,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各地调研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问题。我走过的地点有经济发达的上海郊区(松江和奉贤),大量劳务出口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山西的一个典型农业县,以能源开发为重点的陕北地区等。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查,我感受到现实做法与现行立法的差别有多大。”
《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但孙宪忠认为,事实上“集体”这个名词以及法律形态并非传统民法的概念,它是中国特殊历史环境下的政治语态概念。
“通过调查,发现历史和我们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孙宪忠说,“这种集体在现在并不存在了,虽然立法者和执政者固执地坚持认为它还存在。现实情况是,这种没有按照民法原理建立的‘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不区分财产支配关系、不确定具体成员和财产支配份额的集体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了,它们在不同的地方已经被不同的“集体组织”替代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它被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取代了。现在,农村都依法建立了农民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本来,村民委员会是个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但是在大多数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村民委员会都取代了法律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些地区不是名存实亡,而是完全消失了。”孙宪忠向财新记者说,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现在已经由村民委员会享有和行使。直接和村民订立承包合同的,就是村民委员会,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很多人认为,有个集体,但是地方政府和管理层普遍认为村民委员会就是集体了。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
“在了解了中国现在农村中的“劳动群众集体”的现状之后,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立法尤其是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这样的基本法律都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局面。立法把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及其所有权规定得十分神圣,可是这样的主体在现实中却不存在,或者说,它已经被替代了。替代它的,有些是政治组织体,有些是依据股份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法人。对这样一个局面,立法者和决策者应该思考,我们法律研究工作者也应该思考,为我国立法摆脱这样尴尬的局面,寻找一个出路。”
这样一种现实如何演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个问题是否会民法典编纂中解决?孙宪忠表示,这个问题还需要研究,但他比较支持强化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把“集体”完全转为民法上的合作社或者公司,把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落实为股权,建立“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体制的做法。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孙宪忠,已经连续两年提出了“尽快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在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他将继续向大会提交有关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孙宪忠表示已经将具体的方案报给了全国人大,“我的设想是,希望五至八年内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孙宪忠认为,民法典要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仅放到民法的法律编纂本身来考虑。如此说来,五到八年的时间便是在情理之中了。
孙宪忠介绍说,他提交的方案分为三步:首先,将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其次,整合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将这些法律法规整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最后,水到渠成地编纂民法典。
纵观中国民法典编纂历程,政治因素干预的痕迹清晰可见。孙宪忠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转变思想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他说,“我们这个社会可能还没有把民法的地位想象得那么重要,有些领导就认为民法就是‘婆婆妈妈’,就是两口子打架、离婚,解决这样的问题,他没有想到民法规范交易行为、不动产制度、公司法的制度都是涉及国计民生最基础的问题。”
“法律的制定应当有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考虑,而不应成为一些人的政绩工程。当出现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提出要修订新法律,这在我看来并非是必要的。很多问题在过去的法律中基本上已经解决,一些小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就能解决。”孙宪忠最后说。■
附:1949年后中国民法典编纂大事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政府“六法”被废除。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制定,参考《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
1954年至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共四编,共525条,后因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而中断起草。
1962年至196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三编,后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而中断起草。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设立民法起草小组,完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分为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他规定共八编。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该法受苏联经济法理论影响,采用“经济合同”概念,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规定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及设立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1982年,立法机关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中,一时难以制定完善的民法典,便决定解散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198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除法律名称保留了“经济合同”概念,留有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痕迹外,整部法律的结构、基本原则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中国民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开端。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该法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强化对私权保护的要求,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及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内容,并且规定了侵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1998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决定恢复编纂民法典,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并交给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两项任务:一是起起草物权法草案,二是起草民法典草案是。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始终存在,主要工作除设计民法典大纲草案、起草物权法草案之外,主要是讨论修改合同法草案。
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是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加入文件要求完善国内法制环境。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要求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在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同时,在本届全国人大期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一次。
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布置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形成,后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计划中,提到制定“民法物权”,但未提及民法典。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
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
2014年10月,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里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2015年1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宣布《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附理由》已经完成,“这将成为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编撰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