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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课题组召开“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

时间:2015-08-04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2015年7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成立的民法总则立法课题组再次召开“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本次会议由课题组负责人孙宪忠研究员主持。2014年底,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孙宪忠研究员组织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总则立法课题组,课题组成员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科研单位的优秀中青年民法学者组成。鉴于有关期日与期间的问题,法学界无争议,因此课题组将民法总则的立法问题研究确定为八个方面: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课题组负责人孙宪忠研究员根据课题组成员的研究领域、研究专长对其进行分工,布置了研究任务。

  在本次会议上,孙宪忠研究员再次强调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研究的目标,即制定出科学、逻辑、符合中国国情、与时俱进、且具有创新内容的民法总则。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汇报了上次会议布置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就立法研究过程中面临的难题进行深入交流,以寻求合理、和谐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单元:一般规定

  第一单元主要规定民法典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源、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课题组认为,其他版本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原则”、“保护消费者原则”等不具有裁判功能,因此无需写入民法总则,而“禁止权利滥用”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亦没有另行规定的必要。最终确定了六个应当写入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但是应当如何在法典中表述“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有待相关课题组成员进一步思考。

  负责民法法源部分的课题组成员经论证认为,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习惯法、法官依基本原则创立的规则、依学说与先例创设的规则等。

  第二单元 自然人

  在自然人单元,课题组首先一致认为,人格权不独立成编,原因有二,其一是人格权与“人”不能分离,其二是即使人格权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强化了对它的保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课题组认为应当规定在法律行为章节;鉴于社会的现实情况,应当降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本部分有待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包括,“两户”(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承包经营户)是否规定与自然人章节,还是规定在法人章节,亦或单独规定;是否取消“无行为能力”的规定,还是降低无行为能力的年龄;监护问题应当在主体部分规定,还是在家庭法编规定等问题。

  第三单元 法人

  法人是民法总则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对此,课题组经论证认为,法人应当先区分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在私法法人之下再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中强调法人的治理结构等。

  本单元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即其他组织是法人的下位概念,亦或两者并列;立法技术上应当详细到什么程度;是否规定机关法人以及与公司法的关系等问题。

  第四单元 “物”

  负责该部分的个别课题组个别成员首先提出,是否应当考虑将“物”变成“权利客体”,经过讨论,最终课题组认为,该单元的标题还应当是“物”,因为“权利客体”这个概念的争议较大,“物”这个概念不仅对物权重要,对债权、知识产权而言,“物”也有重要意义,并且应当坚持“有体物”的概念范畴。除此之外,还应当承认人体脱离物为特定物;动物为特殊物;虚拟财产能确定范围和价值时予以保护;新能源应当在本单元予以规定。

  “物”单元需要进一步思考论证的问题是,如何让“公物”回归“公物”;是否能从“公物”和“私物”的角度出发承认“无主物”;如果承认动物为特殊的物,人对动物的感情应当如何处理。此外,乌木的性质、大数据的性质都亟待进一步论证。

  第五单元 法律行为

  在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无疑处于核心地位。据调查,关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已经普遍为我国法院和律师所接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因此应该加重这一原则的立法分量。意思表示的错误也是本单元的重点内容。

  本部分还需要规定的内容有:法律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单方、双方以及多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期限和条件;意思表示的解释。

  其中,需要从理论上再进行论证的是意思表示错误的体系,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物、债二分,也是需要课题组成员仔细思考的问题。

  第六单元 代理

  代理单元涉及的内容相对简单,需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显明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等问题。

  课题组个别成员认为,本单元的难点在于处理代理与委任、行纪的关系。

  第七单元 时效

  现阶段欧陆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将时效制度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因为我国《物权法》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课题组认为,应当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鉴于取得时效在现代民法中作用式微,简单规定为宜。

  消灭时效方面,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考量:适用范围是限于债权,还是扩大至请求权;消灭时效的种类,可以区分长期消灭时效和短期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的起算问题;消灭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消灭时效如何主张等。

  第八单元 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

  本单元的负责人经过论证认为,无论从比较法上考量,还是从权利本位方面考量,亦或从民商合一的视角分析,民法总则部分都应该包括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该部分也将构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版民法总则的创新点。负责该部分的课题组成员在前期工作中设计了10个条文,但是经课题组成员的共同讨论认为,这10个条文不尽合理,应当重新论证。

  另外,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应当规定在基本原则中还是规定在权利行使中,未达成共识;本单元还应当包含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逻辑关系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在紧张热烈的气氛中进行,每个单元的汇报交流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孙宪忠研究员都对汇报的内容进行客观的点评,肯定其优点,对不足及理解错误之处进行纠正。最后,课题负责人再次督促各研究成员进一步对各个单元未决问题进行论证,对已经完成的民法总则的条文,应当在本次研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未决问题尽快论证,形成法律条文。课题组最终的研究成果将形成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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