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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赵恩泽 实习生江虹霖)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日分组审议了两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对应问题、现代信息技术能否保障司法公正问题以及对干预司法活动的处理等相关问题成为审议中的焦点。
专门人民法院应当对应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
王刚委员说,国家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设置向来是对应的,这种设置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关,是坚持法治体系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表现形式。但在此次两院组织法修改中,出现了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但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就没有如此明确。各类新型专门法院的相继成立,都是对某类案件集中审理管辖,而当地的检察院没有专属权,给检察工作带来问题和现实难度。检察院如果不设置对应的组织体系,将来可能在两个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其次,巡回法庭设置与人民检察院设置同样不一致。在巡回法庭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怎么发挥?检察院没有相应的巡回检察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面也没有规定设置相应机关,这种不对等应该关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同样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对专门法院进行了明确: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专门检察院没有具体的分类,同样巡回法庭也没有对应的检察机关监督。所以这两部法律放在一起考虑就会发现这个特别重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是对应设立,没有监督的司法权很危险。
信息化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
熊群力委员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4条显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保障司法公正”。信息化不能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的公正问题不是靠信息化来保障的,信息化只能保证司法信息或司法的有关数据准确、科学,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更多还是人的行为。建议改成“推动司法公正”或“保障司法(信息)数据的准确、科学,提高工作效率”。
董中原委员说,互联网、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但互联网、大数据也存在着致命的虚拟性和脆弱性,尚不足以承担社会价值体系基石的角色。“互联网、大数据在充分发展后,对程序法等特定司法领域可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是颠覆性冲击,但它们永远也改变不了作为司法基础的核心伦理和基于司法伦理的判断方法”。
干预司法活动不仅要记录,还要上报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此,卓新平委员建议修改为“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如实记录上报,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理由是“如实”已经包括了“全面”之义,而从逻辑关系来看,没有上报则无从查处。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说,赞成前面委员的建议,对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除了要拒绝和记录之外,应该建立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