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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待遇31条措施”在福建已实施22条

时间:2018-04-2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将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2018年2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同等待遇31条措施”),提出了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以及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31条措施,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真正了解大陆惠台举措的实际落地情况,保护台胞权益,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近日赴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实地调研,考察台胞同等待遇和台胞权益保障的具体落实情况。本版从今天开始陆续推出相关报道,展现福建落实“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台胞、台商的权益保障工作。

  □ 本报记者 汪闽燕

  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具体交流合作方面,福建一直走在对台工作的前列。此次国台办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同等待遇31条措施”,福建实际上已经先行先试其中22条,近期可启动实施的有7条,需待与国家部委衔接后推动实施的有3条(其中1条是部分实施)。

  在福建实地考察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不禁感慨到,福建处在对台工作的前沿,过去几十年来,在台胞同等待遇和台胞权益保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也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希望福建在原有基础上,结合自身优势条件,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对台工作的前沿作用,深化闽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福建涉台立法起步早领域广

  福建与台湾地区同为祖国重要组成部分,彼此一衣带水,关系源远流长。福建与台湾“五缘”相近,即“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由于这种天然优势,福建与台湾在经贸合作等各方面也走得更近,联系也更为紧密。

  福建的涉台条款最早要追溯到1980年。1980年,福建通过了《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其中首次规定了涉台条款,规定台胞可以参加人大代表选举,首次明确了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政治权益的保障,是全国地方立法的首创。迄今,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已经走了近40年的历程。

  经过近40年的努力,福建的涉台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不断发展,逐渐形成规模,对规范调整闽台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李明蓉说,福建涉台立法数量多、涉及领域广,可以说,涉台专项地方性法规和一般性地方性法规中的涉台条款,已经成为福建省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福建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4部专项涉台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有12部。除了上述提到的《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外,福建在涉台地方立法还创造了多项全国第一。例如,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个地方性法规是当时大陆最早的涉台专项法规(两部均已废止)。1994年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是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的第一部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1994年通过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是大陆地区第一部赋予台湾船舶直接从台湾岛驶向福建沿海口岸并停泊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通过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是第一部专门规范台湾地区学生来大陆就读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大陆第一部专门规范两岸农业合作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修订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涉台文物的保护,立法保护涉台文物在大陆也属首家。2015年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是大陆首部专门规范两岸职业教育合作的法规。

  除了涉台立法在多个领域实现全国零的突破外,福建现有的涉台地方立法涉及领域还非常广。多部法规中设立专章对涉台事项进行规范,120多个涉台条款散布于其他6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

  从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的内容上看,涉台法规条款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台胞在大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保护台胞政治权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也有鼓励台胞来闽投资、推动闽台经贸双向合作的,还有规范两岸交流交往、方便台胞出入境的。在便利台胞在闽就业创业、方便台胞子女就学、规范台胞捐赠行为、扶持两岸职业教育合作以及促进闽台两地科技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叶勇鹏称,这几十年来,福建涉台立法规定始终坚持先行先试、追求创新,形成了“以创制性立法为主,以实施性立法为辅”的涉台立法风格,为闽台深化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民众交流交往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22条措施已在福建先行先试

  “同等待遇31条措施”规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为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其中,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的规定有12条,给予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规定有19条。这些规定涵盖台胞、台商在大陆生根发展的方方面面,因而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强烈反响。

  据福建省台办副主任钟志刚介绍,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召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台办、商务厅、财政厅等29个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围绕贯彻落实“同等待遇31条措施”逐条研究,进一步梳理福建省对台交流合作的先行先试措施。

  对照“同等待遇31条措施”,福建省已实施其中22条,近期可启动实施的有7条、需待与国家部委衔接后才可推动实施的有3条(其中1条是部分未实施)。此外,31条之外,福建省可率先突破的政策措施还有9条。

  调研发现,福建在对台政策先行先试的条件下,在很多方面不仅给予台胞、台商与大陆企业、大陆居民同等待遇,甚至给予了更加优惠的待遇,同时将对台胞实行居民待遇确立为涉台专项立法的基本原则。例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4条规定:“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也分别确立了对台胞实行居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制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突出制度创新、深化闽台合作、促进闽台投资金融、财税、贸易往来、教育文化交流等方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同等待遇31条措施”第28条、29条分别规定了在台湾获得医师、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的,可通过认可方式或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就可以在大陆从事相关活动。福建也已出台相关规定,采认台胞已在台湾地区获得的资质资格。如《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实验区内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执业资格采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已取得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除此之外,福建还开放台胞执业。如《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台湾地区纠纷调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业务”。

  “同等待遇31条措施”第25条规定,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大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福建平潭也赋予台胞同等的就业权。《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目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已经聘请了数位台湾居民在管委会工作,其薪资也比照台湾地区的薪资水平给予相关优惠。

  据统计,自2009年福建省试点开放台生到事业单位就业以来,先后有13位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生(非闽院校),通过公开招聘进入福建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其中,硕士研究生4人,博士研究生9人;2009年2人,2010至2014年11人;医疗卫生单位就业6人,高等院校7人。

  当前,福建高校已经引进了不少台湾教师,据不完全统计,仅在福州大学城就有上百位台籍教师。“同等待遇31条措施”第30条规定,鼓励台湾教师来大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实践中,福建已经允许台胞参评有关职称。如《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14条规定,“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申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但是,对于30条所称的,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评价体系,还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在当前许多在福建高校任教的台湾教师是一个困惑,同时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此次新政策相信能为台湾教师解决这个重要的问题。

  “31条措施”获得台胞高度肯定

  因涉及领域广泛、力度之大,“同等待遇31条措施”在台商、台胞中引起了热烈反响。来自台湾的平潭台商协会会长李云辉、平潭台商协会监事长薛清德、平潭台商协会副会长陶俊成和詹以哲等均表示,“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发布令他们感到振奋,让他们觉得在大陆发展和生活更加便利,相信能为他们的事业以及在大陆学习和就业或创业的台湾青年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障。

  福建是大陆最早招收台湾学生的省份,也是大陆唯一享有对台单独招生政策的省份。据统计,2009年至2016年5月,福建省内共有11所高校招收台生,在省内各高校就读的各类台生共有1517人,其中本专科生1093人、研究生372人、交换生52人。回台就业的有1100多人,占总人数的75%左右。

  近年来,台生来福建高校求学人数逐年增多,愿意在闽就业的人数呈递增的趋势。据统计数据显示,福建2016届台湾毕业生中,已申请到岗位的有26人。选择在大陆就业的台生主要就职于外资企业、台资企业(包括其家族在大陆的企业)和国内大型私企,从事的行业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艺术设计类等,也有部分学生选择自主创业或自由职业,求职地区主要分布于广州、上海及福建厦门等沿海发达城市。

  而根据台盟福建省委多年来举办乡土文化研习营的问卷分析,约有40%的台湾青年有意愿赴大陆学习、生活和就业、创业。

  在走访中,来自台湾的孟宪霆,他是一名曾在大陆学习,并且当前在大陆创业的台湾青年。目前他创办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想来大陆实习、就业、工作、创业和生活的台湾青年提供服务。他表示,自“同等待遇31条措施”发布后,他们公司的咨询热线就被“打爆”了,许多有意向来大陆发展的台湾青年纷纷打电话咨询具体政策情况,询问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来自台湾的朱倚谅,目前在平潭大厝基村委担任挂职主任,参与大厝基村的社区管理。他说,通过参与大陆当地的社区管理,将台湾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带到大陆,能增进双方的了解,加深双方的感情。当前,他也积极带动台湾老百姓到大陆走一走、看一看,真正了解大陆的发展状况,感受大陆的热情。“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发布实施,将更加进一步促进更多的台湾民众特别是台湾青年到大陆发展、工作和生活。

  据了解,下一步福建将启动起草“同等待遇31条措施”实施意见工作,进一步落实“同等待遇31条措施”。为发挥好福建省对台前沿平台功能,福建省将率先推动解决台企与大陆企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实现基本相同待遇,拟制定《关于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暂定名),一方面明确对接落实31条具体措施,另一方面研究提出福建可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

  福建还将启动台胞台企同等待遇负面清单研究制定工作。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突出台胞台企需求导向,台胞方面重点围绕便利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往来、住房等内容,台企方面重点围绕明确投资的领域、股比、简化审批条件等内容,启动制定台胞台企同等待遇负面清单工作。

  同时,福建也正在研究制定台湾人才在闽同等待遇政策措施。针对前期开展闽台人才交流合作专题调研收集到的53项意见建议,福建省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台湾人才在福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若干规定》,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从创办企业、人才科研项目申请、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到事业单位工作、金融业务、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交通、住宿等共11个方面提出了43条政策举措,努力以引进人才带动示范,推动形成让台湾同胞更广泛享受同等待遇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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