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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冤错案写入“两高”工作报告引热议

时间:2016-03-1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重大冤错案写入“两高”工作报告引热议

  源头防范冤错案需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周斌

  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陈夏影绑架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许金龙等4人抢劫案、杨明故意杀人案……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被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

  多位代表委员指出,司法机关向冤错案“亮剑”,捍卫公平正义,体现出敢于自我纠错的勇气,值得点赞。在肯定司法机关成绩的同时,如何健全冤错案纠错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成为很多代表委员共同关注、思考的问题。

  树立科学理念

  “两高”工作报告“出炉”后,最高法和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解读报告时,提到了要从根源上、制度上防范冤错案。

  多位代表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应该反思出现冤错案的原因,给纠防冤错案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必须要深刻反思发生冤错案的原因,其中既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因,也涉及办案人员个人的原因。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健全长效机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保定市政协副主席李小亭代表说。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也认为,应该对冤错案进行梳理,分析原因,研究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冤错案发生。

  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是重要因素。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说:“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错案的重要关口。把好这一关口,要树立科学刑事司法理念。”

  李静认为,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得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到罚当其罪、宽严有度。

  此外,李静还提出,要增强证据裁判意识,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证据审查,把握好打击与保障的平衡,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不力,又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证明标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强化法律监督

  “冤错案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要充分认识冤错案的严重危害性,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因素,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蔡宁介绍,在防范冤错案方面,河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制定落实了多项制度规定。比如,错案、重大瑕疵案件剖析点评制度、公诉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实施办法等,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分析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顽疾,注重通过科学运用评查结果,不断规范、改进、优化办案工作。

  同时,河南省检察机关还采取措施,确保对“命案”质量源头把关。按照“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一审、固定完善证据在一审、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的要求,河南各地市检察机关对30余起命案提前介入并向省院报备。省院公诉部门经认真分析研判,从中筛选出5起疑难案件直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蔡宁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主业”和“基本功”,应该充分发挥公诉部门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继续加强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好起诉裁量权强化审前过滤。在这方面,河南省多地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探索。

  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是守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关口。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近日向媒体透露,最高法今年将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推出确保庭审从实质化走向优质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同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和制度,有效防止冤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就应该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这是防范冤错案的关键举措,能够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核心程序,是把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刑事审判中,庭审虚化是一个大问题,还存在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张立勇说,由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没有落实,刑事法官长期以来形成了依赖侦查卷宗和笔录的办案习惯,开庭时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

  张立勇说,庭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实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致使一些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据在法庭上畅通无阻,一些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顺利通过审判,很容易造成冤错案。

  李静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提出了建议:把推进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结合起来,推动提高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把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作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点,防止庭审走过场,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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