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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最佳制度创新事例摘选

时间:2015-05-25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编者按:为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层实践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底,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开展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共征集事例324件,涉及法院、检察院、环保、公安、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律协、法学院和企业等系统。从事例的创新性、实效性、典型性等角度,经过形式审查、中央对口部门实质评审、专家定评和公示公告等环节,最终确定最佳事例25件、优秀事例50件和提名事例20件。现摘选刊登部分最佳事例。

  生态环保案件“145”集中管辖模式

  事例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贵州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属全国首创。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具体措施,是与生态功能区规划相适应的改革创新,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

  【事例简介】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将全省划定为五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板块,在省法院、四个中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下称环保庭),在五个基层法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法庭(下称环保法庭),对全省环境民事、行政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辖:

  指定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贵阳中院环保庭,管辖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

  指定仁怀市法院环保法庭、遵义县院环保法庭、遵义市中院环保庭,管辖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威宁县除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仁怀市法院环保法庭和遵义县法院环保法庭的指定管辖区域,以赤水河流域和乌江流域为原则划分,具体地域由遵义市中院确定。

  指定福泉法院环保法庭、黔南州中院环保庭,管辖黔东南州、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

  指定普安县法院环保法庭、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管辖黔西南州、六盘水市、毕节市威宁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庭负责审理全省范围内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

  要求各级法院环保两庭以司法便民原则为指导,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上述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时,相关法院有配合义务。

  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

  事例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江苏高院针对“三合一”审判模式、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以及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适用于司法实践,指导审理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化工有限公司案等重大案件,效果良好,具备可推广、可复制性。

  【事例简介】江苏大力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江苏法院打破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壁垒,将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由同一审判庭审理。江苏高院及6个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确定31个基层法院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

  探索专业化审判方式。江苏高院下发《关于设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的决定》,聘请26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技术专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

  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建立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等情形的,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并建立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创新裁判方式方法,在民事诉讼中,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尝试责令环保机关履行环境修复监管职责。

  构建环境法律保护联动互动平台。江苏高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文件,建立了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环境专门司法三段法

  事例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针对环境案件特性,渝北法院设置三段法的司法手段:立案审查阶段探索适用诉前协调机制;审理阶段探索专家参与机制和类型化处理机制,制定规范性文化,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和专家走访制度;案件审结后,通过案件回访机制、恢复性司法机制和司法倡议机制,延伸环境司法服务功能。环境民事、行政案件调撤方式结案率接近50%,效果良好。

  【事例简介】“环境专门司法三段法”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准确运用诉前协调、审前阻却、综合认证、判后修复、倡议建议五大机制,主动作为,保护环境。

  立案环节,引导启动诉前协调程序,法院组织协调当地党政、环保部门、涉案当事人等勘查现场,协商污染物处理办法、化解环境纠纷;庭前准备环节,制发《环境保护告知书》,现场查看污染破坏情况、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引入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判环节,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环保专家参与机制,有效认定案件事实,并探索环境案件类型化处理机制,在裁判类型案件的首案时,反复研讨、依法裁判;执行环节,在案件审结后适时回访当事人,查看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督促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并积极探索补种树木、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方式,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总结回顾环节,针对环境司法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因案制宜向特定单位发出司法倡议或建议。

  “三段五环”环境审判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全过程,将环境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实现了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效果的最大化。

  “4321”工作模式打造“绿色检察”

  事例单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入选理由】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创新开展“绿色检察”工作有理念、有方向、有机制、有做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活动专门性、恢复性、区域性、时效性特点突出,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肯定、人民群众支持、上级院推广、主流媒体宣传,为促进当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事例简介】旺苍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逐步探索出“4321”“绿色检察”工作模式。

  以“四大机制”为抓手: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2013年11月,成立全国首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并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和法院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系统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完善“两审查一告知”机制。要求生态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步审查,并将案情告知民行检察部门,做到刑事、民事诉讼同步推进。强化衔接联动,构建生态司法执法“双联”机制。加强与法院、公安、环保等“绿色检察”主要协作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坚持“刑民互证”,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将责任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

  以“三大行动”为载体:开展“绿剑”行动,严打刑事犯罪。开展“啄木鸟”行动,严惩职务犯罪。开展“绿盾”行动,强化诉讼监督。

  以“两大法宝”为依托:检察建议发力,政府行动护民生。建立生态基地,护法执行不再难。

  以“一大攻略”为根本:通过依托执法办案开展专业预防、依托普法宣传开展社会预防、依托新兴媒体开展网络预防,增强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意识,让生态文明理念常驻人心。

  创建“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推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事例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入选理由】金山检察院“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系上海市政法系统首创,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推动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突发环境事件24小时介入等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环保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事例简介】金山检察院“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积极推动“检察+环保”执法联动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24小时通报和介入、环境监测基础数据日常通报、污染物质鉴定意见或损失评估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案件线索移送、“环保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移送备案”等系列工作机制和制度。

  该院坚持精细、规范执法,依法惩治环境犯罪。“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从前期介入、线索移送、监督立案、引导侦查、批捕起诉至审理判决,全程、严格把好环境犯罪案件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所办的8件22人环境犯罪无撤诉、无无罪判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3件3人。

  该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方式,积极防范环境犯罪。通过办理“1.10水污染案件”,着力完善危险货物航运监管领域市级层面的制度建设;通过办理“9.12危险废物倾倒案”,对环保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宣告、移送环保部门备案督促、跟踪回访等措施,督促涉案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优化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控量减排;会同环保职能部门加大环保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公众及行业部门共建美好家园,共促生态文明。

  检察机关全程督办辖区河道流域综合治理探索

  事例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入选理由】永安检察院在河道流域综合治理过程中,围绕检察机关监督河道流域综合治理的现实性、合法性、操作性进行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活动的检察监督,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会制度,畅通信息渠道、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履职。

  【事例简介】永安市检察院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巴溪流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该院首先督促河道所经街道、乡镇政府先行牵头责令境内相关业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自行清理现场设施;逾期未自行改正的,督促工商会同各联席单位,依法取缔污染严重的非法经营点、没收并销毁非法生产工具;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清各非法经营点违法事实,依法准确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其次加强动态跟踪。对设备已拆除但场地未处理及以做假、拖延等手段抗拒整治等可能恢复生产重新造成污染的企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重点打击;会同国土部门对排查出的水质污染点整治情况定期回访,对污染点设备处理、场地整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污染作业点妥善处置占用的河滩地、农田、林地等,及时复垦复林。三是夯实督办效果。在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严肃查处河道流域严重污染背后的渎职犯罪4件6人,向国土、水利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份,帮助建章立制、促进河道流域形成长效治理。

  该院还将治理经验辐射推广到该市境内的沙溪、文川溪、湖贡溪、苏坑溪等河流的治理,全程监督河道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盗伐林木等生态环境“四个专项”整治,为该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环保信用体系南通模式

  事例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入选理由】南通环保局从2001年开始作为全国首批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试点城市,坚持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信用评定工作。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这项工作已由最初的环保部门进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和信息公开,上升为环保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力量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重要手段,值得借鉴。

  【事例简介】近年来,南通市通过移动许可、企业电子档案系统的深入开发,在环境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实时自动汇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对企业服务平台系统的拓展,向企业实时告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在线接受企业诉求和修复申请。不断完善评级指标,形成“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三大项20余个具体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钢丝绳、印染行业评级指标体系,建立起综合指标标化法、单一指标判别法和分指数判别法三合一的混合评价方法。

  此外,南通市还通过制定企业环境信用降级和修复制度,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变化情况对其环保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环保部门与多部门建立起信用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实现管理联动,根据企业绿、蓝、黄、红、黑五类环保信用等级,金融部门增贷或压贷,工商、质监将评级结果与守信企业评定和名牌产品评比挂钩,物价部门执行差别水价政策,“零排放”绿色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红、黑企业在现有水费基础上加征污水处理费。与经信委协作配合,将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到有序用电方案中,优先保障绿色企业用电,对红色、黑色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将黄色以下高能耗、低产值企业作为有序用电首限对象,成效良好。

  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协同查处首都环境刑事第一案

  事例单位: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入选理由】该事例见微知著,从一个案件体现了申报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在侦办过程中环保、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危险废物的人都进行了详细的法理论述,提供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测方法依据,对全国偷排危险废物等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具有先例指导作用。

  【事例简介】在查处门头沟奥俐易废油脂处理中心擅自向市政管网偷排酸性废物一案中,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

  及时收集、认定危险废物性质和数量。经过多次跟踪录像、秘密取样等手段收集到的本案关键证据,经市环保监测中心对偷排样本检测后,由市环保局出具了“偷排酸性废物为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再根据暗查和现场抓获时的排放量,确定危险废物偷排量超过了《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吨入刑标准。

  开展补充调查,锁定偷排证据。监察总队进行补充调查,对偷排污水井本底及上游两个污水井分别取样监测,对污水管线沿线封闭情况、上游来水水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排除了污水井本底及其他酸性废水来源的可能性,市环保局出具 “偷排行为的调查取证情况说明”,锁定了偷排证据。

  开展法理分析和技术鉴定说明,夯实证据。由于偷排酸性废物是液态废物,而认定危险废物的前提是固体废物,市环保局向检察院提供了液态废物是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本案酸性废物不能作为排入水体的废水、是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依据;提供了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监测方法的技术标准依据,出具了“酸性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进一步夯实了证据。

  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珠海模式

  事例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入选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秉持生态环境与经济协同发展的理念,率先实施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在立法中规定“一把手”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一票否决制,高标准设立产业准入门槛,着力开展生态环保意识教育,推行低碳城市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做法对我国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相关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值得推广。

  【事例简介】珠海自建市以来,坚持以法治保障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走出了一条法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珠海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实践,主要有以下经验做法:

  坚持顶层设计,率先立法实施生态环境保障。率先完善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法规体系。率先实施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系列战略。率先进行创新环境执法体系的探索。

  坚持规划先行,建立完善的生态规划体系。建立完善的生态建设规划体系。对生态建设作出中长期布局。率先实施“五规融合”。率先出台低碳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澳门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区。

  坚持绿色发展,高标准设立产业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三高一特”绿色产业。依法依规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依法深入开展“三清行动”。

  坚持凝聚共识,着力培养全民参与的生态自觉。设立生态决策研究机构。着力开展生态环保意识教育。全面壮大生态环保队伍。

  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安全保卫专职队伍

  事例单位:河北省公安厅

  【入选理由】河北省公安厅不仅在全国率先组建了首支省级环境安全保卫中队,主动助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完成环境安全保卫队伍组建工作,而且全面强化了与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以深入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为重点的“利剑斩污”、“2014利剑斩污”等专项行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战果。

  【事例简介】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作为全国首家省级环境安全保卫专职队伍,于2013年9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此后,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河北就完成了全省11个设区市和污染严重、治理任务较重的县(市)公安机关的环境安全保卫队伍的组建工作,专职警力六百余人,实现了执法力量全覆盖。

  队伍组建后,先后会同环保部门深入开展了“利剑斩污”、“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成功侦办了包括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邯郸武端庆团伙污染环境案、衡水杜建民污染环境案以及邢台建滔涉气污染环境案等一批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整治了一批污染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依法取缔、关停了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全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据统计,河北环安专职队伍成立至今,全省共立案侦办刑事案件25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49名,查处治安案件3019起,处理违法人员3489人。同时,充分发扬首创精神,探索创新了一批规范和推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的制度成果,有力深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初步建立了具有河北环安特色的执法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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