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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一带一路”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论坛综述

时间:2018-05-25   来源: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11月17日至18日,中国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一带一路”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论坛在厦门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主办,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厦门市法学会协办。

  中国法学会、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厦门市法学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厦门仲裁委员会、法制日报社、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西飞民机公司、大疆无人机公司、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国家法官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台湾铭传大学、大成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170余人参加了会议,共聚一堂探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民航法治实践与创新问题。

  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俊秀主持开幕式,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厦门市法学会副会长吴少鹰,厦门仲裁委主任钟兴国分别致辞。指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民航业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走出去,建立中国标准,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政府要加强行业监管立法,为推进“空中丝路”保驾护航。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部长彭伶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的致辞,鲍会长的致辞在充分肯定航空法学研究会2017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特别指出,航空法学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专题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全面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并将其贯彻于航空法学研究的全过程。他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空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是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航空法学研究会要加强中国特色的航空法学基础理论和对策研究,加强民航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规范以及民航法国内条约与国际条约接轨的研究,全面提升研究水平,为民航法治做贡献。

  论坛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民航法治”主题,“一带一路”航空法治建设;“一带一路”中国航空制造与服务法律问题;“一带一路”航空国际经营法律问题与争议解决等四个专题开展研讨。与会专家就上述四个专题展开热烈讨论,深入分析了“一带一路”与民航法的修订和完善、“一带一路”航线开设法律问题、政府引领民航法治创新思路、中国民航企业创立标准法律问题、无人机国际销售法律问题、航空器权利登记与航空器交易多功能平台建设、“一带一路”航空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一带一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一带一路”国产飞机销售法律问题、“一带一路”机场建设投资法律挑战、“一带一路”航空跨境融资租赁风险防范、“一带一路”航空运输中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一带一路”国际航空仲裁、“一带一路”航空运输纠纷解决机制、航空业国际反垄断监管法律问题等民航专业法律问题。

  第一单元“一带一路航空法治论坛”部分,民航局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介绍了中国民航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进展。南方航空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威华介绍了南方航空公司作为国内通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航线、通航点和旅客运输量均属首位的航空公司,在航线开设中遇到的国家风险和法律风险及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应对措施。提出了“航线开设法律先行,日常工作法律随行”的理念。中国航空法研究会副会长聂颖介绍了中国民航企业创立标准的法律问题,其指出企业标准即意味着话语权。大疆公司法律副总监黄义介绍了大疆无人机销售的法律问题,涉及产品运输与出入境、合同纠纷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并提出了本地化、合规化、经验固化等应对措施。民航华东局副局长、上海航空法研究会副会长顾奇鸣针对目前各级行业政府管理职责不清的现状,提出了政府引领民航法治创新的新思路,建议航空法学研究应与民航管理部门交流更加密切。南方航空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马选玲、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赵海峰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杜新丽对上述发言做出点评,建议航空法学会应吸纳司法行政从业人员,进一步发展壮大。杜新丽老师从航空仲裁角度,建议专家学者对目前面临的临时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第二单元围绕“一带一路航空国际经营法律问题与争议解决”主题展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文介绍了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在目前我国涉外航空纠纷中的优势,例如相对国外仲裁收费较低、64个沿线国家中有54国属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比诉讼裁决更易得到承认执行,但目前也面临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茜引用近年案例介绍了通用航空的争议热点领域。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何英介绍了目前航空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机制—协商、仲裁和诉讼,很多国家不愿意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而目前这类机构也缺乏航空争议裁判经验,诉讼仍是目前处理航空纠纷的主要方式。何英指出由中国民航业内的多个行业协会共同设立民航商事调解中心,或参照铁路公路运输“快处快赔”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民航纠纷仲裁委员会对轻微事故纠纷快速解决将是航空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盟翔以复兴航空停飞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例,论证了航空公司预付款信托、机票履约保险等方式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资深顾问薛强介绍了航空业国际反垄断监管法律问题,针对目前航空业成为某些国家反垄断监管重点,为航空公司涉外经营列出了避免与竞争者交换敏感信息、加强日常合规等防范措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院赵劲松针对今年6月沙特阿拉伯等八国宣布对卡塔尔断交,并对其关闭领空等一系列做法,从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各国之间的双边及多边航空运输法律关系是以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基础,因此,八国与卡塔尔断交并不影响其彼此间业已存在的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峰以实例介绍了航空纠纷中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各自的优缺点,指出调解与仲裁结合的方式,可以在程序灵活的同时保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徐永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子川、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讲师李继扬博士对上述发言做出点评。孟庆芬主任针对林盟翔教授介绍的复兴航空停飞损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引用外航在华经营实例,指出目前在航空公司出现破产、外航代表处注销等突发情况时在华雇员及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监管困境。针对航空业反垄断监管问题,提出了目前航空公司合作加深,航线联营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各国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查重点应引起航空公司关注。张子川处长从以立法角度直接监督航空公司的日常运营及争议解决和被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咨询两方面介绍了民航争议解决中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

  第三单元主题为“一带一路民航法制建设法律问题”。东航集团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吴建端指出“一带一路”合作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已经不只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而是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等多个方面造成深刻影响,并且列举了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互联互通的沟通成果。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亚凝提出建立航空器交易多功能平台推动航空器,特别是通用航空器网上交易,实时为交易方办理航空器权利登记,保障交易安全,吸引航空器网上跨境交易。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毅阳对比我国民用航空法与开普敦公约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我国民用航空法中的“占有权”界定为融资租赁权,扩大航空器融资租赁登记的客体范围,并且统一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专项管理所有与航空器相关的权属登记。山东航空集团规划部经理郭才森在介绍航班时刻规划的相关问题时指出,航班时刻拍卖收入不应由国家所有,应由航空公司共同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朱子勤教授对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及中国代表队在历届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做了简要介绍,因赛制需要,建议2018届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中国区选拔赛由航空法学研究会作为主办单位,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协办。中国民航大学副教授王朝梁介绍了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以《1961年多式联运公约草案》、《198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ICC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为例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类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中国民航大学副教授王立志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对上述发言做出点评,指出民用航空法与海商法的规定在很多领域可以互相借鉴,未生效的公约内容可以先以国内多式联运规则的形式加以规范。刁伟民老师也认为参加模拟法庭竞赛不仅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应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备课程。

  第四单元主题为“一带一路中国航空制造与服务法律问题”。中国商飞公司法律部部长唐绮霞和中航西飞民机公司法律与审计室主任于涛介绍了国产飞机对外销售中的法律问题,涉及出口管制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客户支援问题和适航认证问题。中国商飞公司的李圣别先生具体介绍了2017年“中美适航实施程序(IPA 2017)”的主要亮点。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纯介绍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机场建设投资的机遇与法律挑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秀辉教授介绍了一带一路下航空跨境融资租赁风险防范问题,尤其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博士报告题目为“一带一路航运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航运中实际承运人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应当以利他合同分析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中三方当事人(缔约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行使和抗辩,其通过法学方法论对实际承运人的利他合同债务人地位进行了层层论证,指出在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中,实际承运人在相继运输和多式联运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将以利他合同为框架分析和解释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东航集团公司法律部副部长赵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对上述发言做出点评。

  郭俊秀会长在闭幕辞中指出,我国民航应积极贯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研究如何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到航权开放,从国际航线开辟到旅行签证便利化等方面全面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今后,航空法学研究会要进一步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民航法治工作和航空法学研究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理念、顶层设计到民航操作层面的法律实践,为民航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民航法治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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