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5 来源:中国卫生法学会 责任编辑:fml
中国卫生法学会2017年理事会暨卫生法学年会于2017年12月8日至9日在重庆召开。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提供了经费和会务支持。卫生法学会全体理事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年会学术交流交流的主题是健康入万册,围绕这一主题,年会就健康正义与人权保障研究、《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研究、分级诊疗、家庭医生法律问题研究、公立医院深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等议题展开。会议分为主旨发言和分组发言两个部分。
一、学术交流主旨发言部分
12月9日上午理事会结束后,学术年会于上午十时开幕。
学术交流主旨发言共有五位演讲嘉宾。学会常务理事、西南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廖斌担任会议主持人,学会常务理事、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学会常务理事、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演讲人是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健康中国战略中的医疗卫生事业——观念与制度更新》。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健康中国的论述为切入点,他从健康中国的地位、健康中国的中心、健康中国推动观念转变、健康中国的实施、健康中国的突破口、健康中国的系统性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健康中国战略中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二位演讲人是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家庭医生签约法律问题研究》。在医改的大背景下,他以实践调研为基础,引出了家庭医生签约协议性质、责任主体、法律救济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第三位演讲人是学会理事、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通过立法推动医院管理模式与医学服务模式的转型》。他指出:医患关系的改善必须通过4个改变得以实现,包括医疗服务模式、医患关系、医院管理模式及办医理念四个方面的转变。并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是否保留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创新问题等关键性问题展开讲述。
第四位演讲人是学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乐虹教授,她演讲的题目是《卫生执法体系建设现状分析与思考》。以相关法律规范和统计数据为基础,她对卫生执法和卫生监督概况作了全面深入的介绍,剖析了卫生执法体系中存在的人员构成、机构、设备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五位演讲人是常务理事、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饶伟教授,他演讲的题目是《军事卫生法规体系研究》。他从关于构建军事卫生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和现实意义、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军事卫生法规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和构成等方面展开了分析,从而为加强军事卫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建议。
二、学术交流单元发言部分
9日下午举行学术交流分单元发言,分两个单元依次进行,每个单元两个分会场同时进行。以下是对各个分会场演讲的情况简介:
第一单元演讲的主题是健康正义与人权保障研究。
第一分会场由学会副会长、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原副校长王茜教授主持,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评议。本分会场共有六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南方医科大学的肖柳珍副教授,题目是《患者健康权保障的再出发》,以权力本位为视角,肖教授认为,患者健康权保障的市场化以及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患者健康权救济制度是我国患者健康权保障的制度特征。但这一制度容易造成国家制度的缺失,形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容易使医患关系对立。因此,权利本位说应当向义务本位说适当调整,并坚持健康权的国家义务性以及患者健康权的公法属性。第二位演讲人是受论文作者王红飞委托的董力仁,题目是《医学生命科技的权利义务问题研究》。演讲人提出,医学生命科技发展会推动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为了适应事实调整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应当推进新型权利义务的产生。演讲人分别探讨了生命健康权、生育权、基因权、器官权等一系列医学生命科技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第三位演讲人是学会理事、西南医科大学李玉声研究员,题目是《生态文明视域下构建生命健康法治体系的设想》。他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命健康法在理念上是相通的,且生态文明建设对健康法治具有推动作用,进而提出生命健康立法应当吸收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国学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西方近现代科学中的精华,在立法、执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均应当贯彻相应的理念。第四位演讲人是广东医科大学的翟方明副教授,题目是《统合还是分管: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再探讨——兼论台湾地区的经验与启示》。他指出:我国医保管理体制是二元分立的,医保管理权必然走向整合,然而划归人社部门还是卫生部门行使管理权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经验表明:如果从医疗行为规制和医改联动的角度出发,以我国卫生部门行使管理权是一种更优的选择。第五位演讲人是江西财经大学的胡国梁博士,题目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构造之反思》,从榆林待产孕妇跳楼案切入。他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制度的设置应当考虑知情同意的相对性、医患关系的多质性、家庭秩序的结构性等复杂特征。因此,传统的自主决定权学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应当将知情同意权改造为知情否决权。第六位演讲者是受论文作者王萍教授委托的孙冰同志,题目是《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对策研究》。她通过案例全面阐述了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不均等性,并认为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在于医疗卫生基本法的缺失、医疗保险不平衡、医疗救助的城乡分治以及缺少诉权等,对此她针对性的提出了五项相对应的法律措施。每位演讲人结束后,评议人分别从选题、研究内容、观点等方面做出了点评。
第一单元第二分会场由学会副会长沙玉申主持,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杨淑娟教授评议。本单元共有六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杭州医学院钱亚芳教授,题目是《智慧医疗视角下个人健康数据权利归属问题研究》。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医疗、智慧医疗等成为卫生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大数据的权利保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她介绍了个人健康数据的法律范畴、法律属性以及个人健康数据衍生的一些权利,主要介绍了知情同意权、查询权和修正权三种权利。第二位演讲人是学会常务理事、大连医科大学石悦教授,题目是《论医患法益平衡的属性和原则》。她将研究传统法学的理论引入到卫生法的研究领域中,通过引入刑法的概念“法益”,介绍了医患法益平衡的一些属性、原则,这将是卫生法研究的新的尝试。医患本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但是目前却出现了很多不可和谐的声音,如何将这二者的法益进行平衡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第三位演讲人是上海市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题目是《人民健康权的实现和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他梳理了健康、健康权的概念,提出了促进健康权的综合国力等核心要素,并强调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有生命不一定有健康。因此,他提出了健康及其实现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以及遵循的公平原则是获得健康的机会公平还是健康的结果公平等都引人思考。第四位演讲人是北京协和医院睢素利教授,题目是《患者自主权在预先医疗决定中的实现》。这是一个偏伦理性的话题,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和生命终期感受,很多相应的研究也从安乐死、临终关怀到现在的安宁疗护。虽然国家卫计委出台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但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睢教授提出了医疗代理人的权限应该大于其指定监护人的权限等观点为我国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第五位演讲人是首都医科大学唐超副教授,题目是《德国错误怀孕与错误出生诉讼的判例法研究》。他介绍了德国、美国以及台湾等地有关错误出生及错误怀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这一领域并没有明确规定,进而引发了相关的思考,如医务人员在承担错误出生和错误怀孕后的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父母损害请求权和子女权益间的关系等。第六位演讲人是论文作者昆明医科大学何国忠教授委托的学生,题目是《现实意义与实施路径研究》。她对基本医疗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基本医疗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立法意义及路径,以及基本医疗相较其他医疗来讲,更强调政府在权利保障中的职责。本分会场从年龄来看,既有德高望重的专家,也有年轻学者;从研究内容来看,既有实践性研究,也有纯理论性研究;从研究方法看,既有借鉴传统理论与卫生法研究相结合,也有引入现代科技与卫生法的研究相结合,真正起到了学术交流的意义。
第二单元的演讲主题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研究、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分会场由学会副会长姜虹教授担任主持人,学会理事、副秘书长张以善担任评议人。本单元共有五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长秋研究员,题目是《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他指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要解决的是基本问题和关键问题两个方面,基本问题是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问题,保障问题是指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问题。在保障问题上,立法应该解决特别保障对象和确定保障属性两个目标。第二个演讲人是论文作者大连医科大学王安富教授委托的于大钊同学,题目是《的立法功能定位》。他提出:法的功能是法的固有属性,此问题应当是立法者首先予以明确的,《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调整、指引和保障等功能的定位应围绕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权利而进行,立法框架和立法内容应围绕立法功能、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则而展开。第三位演讲人是吉林大学研究生任思姚,题目是《分级诊疗制度下社区居民就诊意愿分析》。她认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点和难点是基层首诊,为此必须充分了解和评估居民对基层医疗服务的认可度。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演讲人提出政府还需继续加大对社区医疗服务发展的支持,以提高居民的就诊意愿,改变居民的就诊行为。第四位演讲人是郑州大学的李洪峰博士,题目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和发展对策》。他提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食品安全尚未共治的重要体现,为了构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应当赋予公众进行公益诉讼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第五位演讲人是西安医学院的梅珊珊老师,题目是《疫苗异常反应救济机制实证研究》。她指出:我国目前的疫苗反应损害补偿、赔偿制度是根据疫苗类型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即国家财政补偿和生产企业赔偿并行,二者关系不是十分清晰。她通过对疫苗异常反应案例的分析,提出了补偿与医疗损害赔偿之间的应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制协调方案。在本分会场五位演讲人结束演讲后,评议人分别从研究的意义与价值、研究在卫生法中的定位等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评议。
第二单元第二分会场由学会常务理事、昆明医科大学副教授邓虹担任主持人,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主任助理、南方医科大学杜仕林教授担任评议人。本单元共有五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学会常务理事、首都医科大学刘炫麟副教授,题目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争议问题研究》。他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局限性渐进凸显,国家为此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但在立法过程中有关立法名称、“医疗事故”规定的存废及处理等问题引起了较大争议,它通过系统梳理本土立法和研究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第二位演讲人是西安医学院宋娟老师,题目是《分级诊疗背景下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现象法律分析》。她指出:在分级诊疗背景下,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是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人力资源供给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就业协议的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分级诊疗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第三位演讲人是青海人民医院王启辉博士,题目是《诊疗规范的规范性及其适用研究》。在诊疗规范的界定存在多种标准的情况下,他以1737号案的司法审查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学与医学之间的一种关系。且提出了制定诊疗规范与适用管理办法的建议。第四位演讲人是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衡敬之,题目是《“互联网+”分级诊疗的定位及于“医联体”关系的探讨药品专利权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影响和对策》。
第三单元演讲的主题是公立医院深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研究,也分为两个会场进行。
第一分会场由学会副会长、解放军第88医院时利民院长主持,学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乐虹教授评议。本单元共有八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汪艳杰,题目是《我国公立医院托管项目的实践及法律风险》。她通过现场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医联体推进过程中公立医院的托管模式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和研究,以明晰公立医院托管项目的法律问题。第二位演讲人是论文作者卫学莉教授委托的张攀教授,题目是《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多中心治理研究》。他通过对日本食品安全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和方式的介绍,对我国食品安全管制的多部门的合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三位演讲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陈圳,题目是《我国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在医疗服务的发展过程中,医疗废物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问题,还涉及到环保、社会管理等方面问题。通过对医疗废物中的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我国怎样去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四位演讲人是北京市门头沟门人民法院张广法官,题目是《司法实践中电子病历证据的若干问题研究》。第五位演讲人是广西医科大学谢青松副教授,题目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中电子病历证据制度研究》。两位演讲人都以工作实践为视角,分别提出了电子病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自己的思考,这对医院管理、相关部门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六位演讲人是重庆医科大学冯磊副教授,题目是《法律制度变革对医疗诉讼各方行动逻辑的建构及其反思——基于D市6家三甲医院404例诉讼案件的实证考察》。他基于重庆市6家三甲医院404例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反思法律制度的变革对于医疗诉讼各方行动逻辑建构,将实践分析上升到一个法律思考。第七位演讲人是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南大学邵华副教授,题目是《论医患纠纷预防的中国路径》。她将医患纠纷提升为社会问题,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这一角度切入,分析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状况。同时,她从一个宏观的视角提出了对医患纠纷进行社会治理的思考。第八位演讲人是山西大学的晏英老师,题目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医院内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构建中的启示》。他对罗伯特议事规则在院内医疗纠纷调解中的运用提出了自己见解,对我国推进第三方调解,推进医患双方的协商和沟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三单元第二分会场由学会副会长马跃荣担任主持人,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主任担任评议人。本单元按议程共有九位演讲人:第一位演讲人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李求轶,题目是《医疗合同的比较法研究》。他详细的介绍了荷兰、埃塞罗比亚等几个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合同的立法,同时,也介绍了医疗服务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医疗侵权之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第二位演讲人是学会理事、湖北中医药大学岳远雷教授,题目是《我国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机制构建研究》。他详尽地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医疗中普遍存在的法制不健全、法律位阶相对较低的问题,通过对美国互联网药店立法的研究,根据我国的现状,对互联网药店的法律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特别强调要实行差别认证。第三位演讲人是四川医科大学唐义红副教授,题目是《关于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建议》。针对目前活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她提出了将移植范围的主体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扩大到五代,甚至不要求亲属关系的建议。同时,改变目前的无偿捐赠现状,进行合理的补偿,补偿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否则很容易造成器官的买卖。第四位演讲人是南京中医药大学陈庆博士,题目是《BPCIA下的美国生物药专利规制的制度困境研究》。他通过对美国生物药专利制度方面的研究,清楚的阐明了BPCIA下的美国生物药专利规制。一个关键词是药品管制排他权,是一种带有行政性的权利,另一个关键词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其他人不得引用该数据。第五位演讲人是上海商学院林沈节博士,题目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分析》。他介绍: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很有可能对生产者造成极大的影响。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即食药部门先公布了某种食品或药品是不安全的,过了五天之后,又宣布说是该药品或食品是安全的,那五天之内造成经济、名誉损失应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如何去完善这种风险警示制度,包括其中最为关键的评估程序等,都做了深入的研究。第六位演讲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汤敏博士,题目是《第24条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的实证研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适当的分担责任。这其中就出现了公平分担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理论争议。她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此问题做出了深入的研究。第七位演讲人是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泽华律师,题目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障碍及改善问题研究》。从实践出发,全面、详细地分析了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阐明了患者为什么不愿意选择诉讼、申请鉴定,背道而驰地选择了一些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第八位演讲人是学会理事、北京中医药大学王丽莎副教授,题目是《榆林产妇案的法律问题探讨》。从热点事件出发,分析了患者享有的知情决定权,进而引出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谁应该是诊疗文书的签署主体。同时,还深入分析了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第九位演讲人是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题目是《公正审理医患纠纷叩待解决的三个问题》。他提出了医疗纠纷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三个关键性问题,第一个是病例的真实性,他谈到客观病历并不等于客观,封存的病例并不意味着病例就是真实的,并对审判中如何解决病例的真实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方面的专业性知识,无法对医患纠纷中的过错做出判断,虽然实践中了引入鉴定等第三人参与的制度,但考虑到时效性因素,他提出了大力推广具有医学背景的医务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参与医疗纠纷审理的建议。第三个问题当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完之后,责任程度应该由鉴定人还是法官来确定,在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本会场分享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涉及到医患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纠纷的审理等,同时还涉及到非常先进的BPCIA等法律制度问题。
三、学术年会闭幕式部分
10日上午的单元发言结束之后,随即举行了2017年卫生法年会学术会议闭幕式。首先,由董文勇、杨淑娟、乐虹、陈志华四人先作分会场学术交流情况总结汇报。其次,马跃荣副会长宣读关于表彰中国卫生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青年优秀论文获奖作者的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其后由王晨光副会长以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为题作学术总结。
王晨光指出:经过为期一天半的时间,所有论文的撰写者、评议人、参会人都积极参与到学术的交流与讨论中,收获丰盛。同时也指出,卫生法学会犹如进入了新时代,正好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十九大报告不谋而合,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学会的新气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本次会议论文多,提交的论文就有137篇,安排在大会上和分组会上发言的有43篇。参会者以书面或发言的形式向大会提交了研究成果,内容丰硕。
第二,内容题目涵盖广泛,宏观到微观。从宏观理论、医疗服务模式、健康中国的宏观战略思考到微观基础概念的研究,如石悦教授研究的法益说在医患关系间的论述,王岳教授谈到的公立医院服务模式的转变,包括许多发言人所谈到的公立医院的改革模式,汤啸天教授研究的健康权在卫生法律制度中具体内容,详细论述了生命权与健康权的重合与差距,以及钱亚芳教授、睢素利教授对健康数据的权利归属、患者自主权研究等。除了宏观理论、宏观制度外,也有许多学者对于具体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论述,如:饶伟教授对军事卫生法规制度的研究,乐虹教授对整个公共卫生执法体系也有系统性的论述。卫生法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我们一般把卫生法分为三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医事法。在这一领域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医疗服务模式和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陈云良教授提出的家庭医生签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任思姚同学对分级诊疗制度应该采取的措施思考,医患纠纷,公立医院改革,知情同意,诊疗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等等。第二个方面是公共卫生。本次大会中,除了乐虹教授对整个公共卫生执法体系的研究外,还有梅珊珊老师对疫苗问题的研究,陈圳同学对医疗废物处理问题的研究等。从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来看,学者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但随着公共卫生领域的发展,以及部分学校已开设公共卫生学院,今后需要对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研究和完善。最后一个方面是健康产品。本次会议中,有关于药品法的专门性研究,药品作为一个特殊产品,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也特别多,食药监也在两年前就开始开展了药监新政,意在把整个药品领域当中的基本制度加以重新构造,要推出药品上市授权人许可制度、药品注册制度、药品临床试验制度等制度。同时,两高也出台了针对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司法解释,在山东疫苗事件发生之后,国家在疫苗管理上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对于健康产品这一领域,许多学者根据社会事件都展开了学术上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其中出现一个新的问题——互联网,包括医事法领域的远程医疗、健康产品的流通(互联网药品、互联网食品)等,如岳远雷教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探讨。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互联网药品销售也出台了一个规定,规定中明确表示:处方药严格禁止互联网销售。这一规定颇受争议,但其中涉及到社会风险防范和国际呼声的考虑(WTO一直称中国抗生素滥用情况严重和处方药在网上销售现象),食药监总局出台规定要求互联网上只允许销售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卫生法研究领域十分广泛,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包括医事法、公共卫生法、健康产品法等等,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论题我们一般也把它放到卫生法领域,即医学伦理,这一领域在这次大会分享阶段涉及,但在提交的其他论文中都有所体现。总体上来讲本次卫生法年会投稿论文在卫生法的各个领域都有涉及。同时,从论文研究方法来看也有一个很大变化。从之前一般都聚焦在定性分析上,即说明某个问题是对还是错、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转而在交叉学科当中趋于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如:任思姚同学在分级诊疗的论文中搜集了很多数据,做了很好的定量研究,但这个数据是否能代表全面的情况还需进一步完善。如果我们能在卫生法领域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相信以后会产生更多的研究成果。在这个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开创性的研究。如:论文获奖者冯磊教授在报告中提到,他对404个案例中医患关系纠纷的诉讼进行研究,梅姗姗老师进行疫苗异常反应救济机制的研究,二者都用到了实证主义、定量研究的方法;以及陈云良教授关于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也做了很多实证研究,尚待进一步地数据统计。同时,也有个案分析,如:汤敏教授就《侵权责任法》中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王丽莎就榆林产妇案件进行的探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抽象出更高层次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可以认为本次的参会论文研究方法越来越多样化,能紧跟卫生法发展方向并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另外,也有根据国家重大立法提交的论文,针对国家具体立法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和深入的概念性理论分析等。
第三,论文作者身份来源范围广,既有研究部门研究员、学校老师、研究生,又有司法部门的法官、医院专家,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既有一直参与卫生法研究活动的学者、专家,也有很多新的年轻学者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这是从提交的论文和参与者角度看得出的一个好的新气象,并且论文研究深度和质量比往年也有所提高。两天下来,不管是主会场还是分会场,聆听、学习的人都非常多。习总书记也说,有新气象就要有新作为,“新作为”在本次会议上也有所体现,但还需进一步努力,很多论文还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希望能在比较好的刊物上得到发表,希望卫生法研究能进入更高层次的法学研究甚至是科学研究领域中去。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新作为”的问题导向,国家提出了“健康中国”战略,无论从宏观的法律布局来看,还是从法治中国的建设需求来看,都需要一个更广的视野和眼光。正如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立法工作还在不断地讨论中,包括一些药品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在药品管理方面目前面临很多问题,如何出台一部优良的药品管理法具有很大挑战。目前还不太可能出台一部药品管理法,如: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价格的问题,国家现在已经将药品价格完全放开,但又由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这就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如:国家发改委对安徽宿迁、深圳等地招标采购平台行政垄断、违反招投标法律规范的行为发出要求其改正的行政决定。综上可看出,药品问题、卫生问题、医疗问题都是“两难”问题,管得过死不行,放的过开又会带来其他问题,但根本目标都在于如何使我们享受到高质量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这不仅是宏观卫生法发展甚至是国家战略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更高层次的理论甚至哲学问题。如陈志华律师说的那样:“卫生问题是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最终要使医疗问题、卫生问题成了技术化的问题。但不管是医学技术还是司法技术,这种转变使得某些东西的丢失,如:医疗领域的人文关怀,医疗行为的公益性问题,医疗服务是一个公共产品还是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产品等一系列问题。不仅要求我们在具体制度、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中加以考虑,同时要求要上升到一个更高层次,即医疗卫生的本质是什么?医疗产品,如药品与一般的产品有什么区别?国家医疗卫生中要承担什么义务?这些年我们一直在讨论健康权问题,他表示,在自己参加卫计委的立法和与有关部门的接触过程中,他逐渐意识到他以前仅是考虑以健康权为基石,但从世界各国来看,除健康权这个“基石”外,各个国家还有一个“支柱”——政府。不管是采取市场模式的美国,还是比我们还“社会主义”的英国的全民医保,还是德国的混合模式,在共济原则基础上包括政府、社会机构、雇主、工厂以及雇员个人,多方面共同投入去建立社会保险。不管是什么样的模式,背后的政府义务,政府的主导作用是绝对不能缺失的。即便是在奥巴马的医改中政府也要起一定的主导作用,未通过只是一个政治问题。美国在医疗方面投入非常高,占GDP的17%~18%(比军费还高),且是市场模式,奥巴马不得已要实行医改,美国政府对医疗的政府投入占9%~10%,我国才占到4%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即便是采用市场模式的美国,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此外,还有一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交叉学科中的研究,医学和法学的关系密不可分。人类教育史上最早出现的教育领域一个是医学一个是法学,还有一个是哲学。医学和法学从一开始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卫生法学会想要将医学、法学、管理学和实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聚集到一起,开创交叉学科研究的新方法,正如冯磊教授在报告中所说:“卫生法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部门法,而应该是一个领域法学”。当然,这是一个新的提法,大家可以进一步去探讨。卫生法既是以问题为导向的部门法,又是以社会重大领域划分的医疗卫生领域或是健康领域,这是一个独特的视角。医疗卫生领域的研究需要从社会视角来思考,仅从法学角度或是医学角度看卫生法问题都是比较片面的。
他还谈到,自己本是学法出身,对法律了解多一些,经常跟法学专家讨论一些在医患关系中经常会提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问题,但在涉及到人的健康的时候,并不是纯粹的讨论合同双方的关系、如等价有偿关系,在医疗领域一般不谈及这样完全等价有偿的服务,因为医疗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公共产品到底是政府附加的还是社会附加的?公共产品在法律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尚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如陈志华律师在点评时说的那样,谈及药品问题会用到很多专门术语,药品也确实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谈到专利问题,从法律上看,设立专利就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权当中有个特殊制度——专利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这个制度在药品领域适用得很多,因为药品涉及人体健康。从法律角度看卫生法问题也会有很多启示,如他曾经和一个法官谈到医疗损害赔偿,且不论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是否应对医疗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留有余地?众所周知,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也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仅简单适用《侵权责任法》直接将行为定性要求赔偿是否合理?医学本身的风险在法律上能否体现?如何体现?能体现到什么程度?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从法学角度来看医疗关系、涉及人体生命健康的关系时,其与传统的民法关系、商法关系和行政关系都有所区别,从这些区别当中能得到什么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今后的研究中,交叉学科领域能否给我们提供新的思维?“新作为”除了问题导向、交叉学科外还有一个国际化。中国越来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国际化、“一带一路”等给医疗卫生带来了新机遇。正如饶伟教授所说:军事卫生法学的很多问题都是很前沿、很国际化的,如我国“和平方舟”在海外提供医疗服务,在海外部署了军队、也有维和部队,这些领域会涉及国际化问题。我国在非洲等地建立医疗团队等国际举措也是我们国家进入联合国的一个原因。现在中国的海外形象除了“中国制造”,也有习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下的医疗形象。关于更多的“新作为”,希望通过以后的卫生法年会或其他模式做进一步的探讨、实践,也希望所有的专家学者能提出更多的建议。甚至可以参考达沃斯论坛的模式,所有与会者先行发言七八分钟,然后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交流,甚至可以对明年年会模式进行改革,采取分论坛的形式,除了报告论文、评议论文外,还可以采取更多的对话模式进行交流学习,让所有的与会者都参与到交流中,这是对未来年会模式改革的一个设想。总之,卫生法学会要与时俱进,顺应国家发展,要有新气象,同时也要有新作为。如何实现“新作为”?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一起研究、共同出谋划策,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让卫生法领域有更大的发展,使卫生法研究真正进入社会研究、法学研究的主流当中。
最后,高春芳会长作会议总结:他指出,经过两天紧张的交流,大会各项议程已全面完成。呈现了丰富多彩、百家争鸣的学术交流景象。他有四个感谢:感谢中国法学会对本次大会的支持和指导;感谢各位学者、专家教授等为健康中国卫生法治建设各抒己见、建言献策;感谢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为我们提供了优质的开会条件;感谢重庆华辰国际大酒店员工为本次会议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最后,他宣布了本次大会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