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9 来源: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第一条【依据】为了提高中国法学会下拨给经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效益,用好、管好财政经费和研究会其他来源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使用、管理研究会经费,旨在加强研究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更好地开展经济法学研究,服务经济法治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会经费,包括中国法学会拨付的支持经费、研究会会员费、其他来源并用于支持研究会运行的经费。
第三条【监督】研究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中国法学会和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研究会监事会对研究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研究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信息公开,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
第四条【原则】研究会经费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计划】研究会经费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项目推进的状况,合理使用经费,注重成果产出。
支持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持经费使用计划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须报请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六条 【责任人】研究会经费管理负责人,由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第七条【支出项目】研究会经费用于支持研究会基本运行、研究会组织开展重要学术活动,包括学术研究、平台建设、管理服务三个方面。
支持经费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支付罚款、还贷、对外投资、私人消费以及其他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学术研究的支出项目】学术研究方面的支出包括学术活动和研究课题两类。
学术活动类的支出包括支持下列项目:
(一)小型学术会议、单项全国性征文、对外交流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会年会期间举办的“中国青年经济法优秀论文征文评奖”活动。
(三)作为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选集的《经济法学家》的编辑出版。
研究课题类的支出用于支持研究会设定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学术研究支出项目的决定】第八条所涉项目的确定采取下列程序:
(一)对小型学术会议、单项全国性征文、对外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支持,由研究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在“经济法网”发布具体通知,小型学术会议、单项全国性征文、对外交流等学术活动举办者提出申请,研究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并遴选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中国青年经济法优秀论文征文评奖”活动的支出方案,由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活动举办前提出,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经济法学家》的编辑出版,由研究会会长或主编提出支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对研究课题类的支持,由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支持的项目,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在“经济法网”发布具体通知和课题申请表,申请者填写、提交申请表,研究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后,提交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学术委员会遴选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平台建设支出项目及其决定】研究会经费支出项目中的平台建设包括下列支出:
(一)研究会网站“经济法网”(CEL)的运行支出,包括域名费、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与维护、内容采写、内容编辑工作及相应的硬件支出。
(二)研究会网站“经济法网”(CEL)改版支出。
(三)研究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支出,包括通讯终端、通讯费、技术支持、内容采编工作等支出。
(四)研究会其他通讯与交流平台建设与运行支出。
研究会经费支出项目中的平台建设预算,由经济法网站编辑部提出,研究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服务与管理经费支出项目及其决定】研究会经费支出项目中的服务与管理支出预算,包括下列项目:
(一)秘书处完成中国法学会交办任务和研究会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用品、交通通讯、事务办理等的支出。
(二)秘书处完成前项工作所确需聘请助理的支出。
(三)秘书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的管理费用(占总经费的4%)。
(四)服务与管理支出的预备费或机动费用。
研究会经费支出项目中的服务与管理预算,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经费拨付或支付】经费的拨付或支付按照国家财政账务管理制度进行。根据该规定可以事先拨付的,应当事先拨付。无法事先拨付的,事后支付。
第十三条 【支持经费信息公开】研究会经费的预算和使用计划,应第一时间在本研究会网站公开,并通报研究会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标示义务】属于中国法学会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标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检查】研究会积极配合中国法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研究会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经费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