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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科技法学奖开始申报

时间:2012-09-14   来源: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2年度年会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按照既定规程,科技法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届(2012)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的评选活动。“科技法学奖”主要奖励长期从事、参加科学技术法研究与科技法制建设,在科技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以及教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科技法学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评选产生获奖人选。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已经发布了《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的通知》(见本网“通知公告”栏目)。希望会员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申报。


 
附件: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学技术法学奖实施办法(试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审核同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于2008年11月2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优秀人才,发挥法律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蓬勃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学技术法学奖(简称“科技法学奖”)是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国科学技术法学(含知识产权等学科)研究和科技法制实践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分设杰出贡献奖、突出成就奖和优秀人才奖等三个奖类。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每两年(逢双年)评选一次。每次各奖类获奖人数如下:
 
            杰出贡献奖,不超过5人;   

            突出成就奖,不超过1 0人;  

            优秀人才奖,不超过2 0人。  

        杰出贡献奖为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最高奖。杰出贡献奖获奖人数不足5人的,突出成就奖、优秀人才奖获奖人数可适当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35人。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则,其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向科技法学奖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并发给奖金。
 
        杰出贡献奖、突出成就奖、优秀人才奖的奖金数额,由中国科技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获奖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员,授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杰出贡献奖: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科学精神、道德情操、科研诚信和法制观念;
 
        2、长期参加中国科学技术法研究和法制建设,在科技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培养等实践中,做出重大创新性成果,贡献卓著;  

        3、积极推进中国科技法学会和科技法学学科建设,有精深造诣和重要科技法专著、科技法学研究成果,为社会所公认。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员,授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突出成就奖: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道德情操、科研诚信和法制观念;
 
        2、多年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在科技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培养等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推进中国科技法学会和科技法学学科建设,有高水平的科技法学专著、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成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员,授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优秀人才奖: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科学精神、道德情操、科研诚信和法制观念;
 
        2、踊跃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在科技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培养等实践中,取得优秀成果,做出显著贡献;
 
        3、积极推进中国科技科研成果法学会和科技法学学科建设,有较高水平的科技法学专著、、学术成就或法律服务业绩。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九条 科技法学奖候选人实行实名推荐制。
 
        第十条 科学技术法学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中国科技法学会团体会员。
 
        上述推荐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每届推荐不超过三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 推荐有关奖项候选人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人应当在推荐材料上签名,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材料上加盖印章。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每届评选活动,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精湛专业素养、热心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事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为工作。
 
       评选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评选委员会成员为被推荐的人员的,可履行评委职责,但评审本人推荐材料时,应当实行回避。每届评选委员会作为被推荐人参加评选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科技法学奖评选委员会应对推荐材料逐一评议,每位评委独立判断,按照一人一票制,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过半数为获奖候选人,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批准。
 
        最终获奖人由会长召集包括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会长会议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同一个奖项,被推荐人终生只能获得一次。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办公室负责科技法学奖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罚则

 
        第十六条 各奖类候选人经评选委员会评选产生后,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官方网站( www. clast.org.cn)公布。
 
        任何人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对候选人有异议的,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办公室调查、取证,报会长办公会议裁定。
 
       会长办公会议的裁定是终局决定。
 
       第十七条 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当事人的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授奖后如查实获奖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过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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