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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系列报告会”启动仪式暨第一讲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时间:2017-12-11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责任编辑:att2014

    2017年12月1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系列报告会”启动仪式暨第一讲在我院601报告厅隆重举行。

    18点30分,“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系列报告会”启动仪式准时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玉军教授主持了仪式。首先,主持人冯玉军教授介绍了出席启动仪式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侯淑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百名学科带头人陈兵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广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李艳芳教授。会议还邀请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各大高校法学院、环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共数十余位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到场参会。

    冯玉军教授介绍了“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系列报告会”深刻的意义与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完善和立法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新时代。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要求立法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成功经验,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成果,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深化立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入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在新的历史方位中探索如何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对新时代法律体系作出系统的理论概括,从理论上、思想上、舆论上为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做好准备。同时,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自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来,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主管法制工作的常委会领导及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召开了京津冀人大常委会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建立了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截止2017年9月,三地已经召开了四次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会议,着手进行了协同立法的实践和探索,就立法动态、具体项目、重点内容等问题,进行常态化实时互动交流,不断总结经验,通过立法协同机制建设,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同时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在推进协同发展立法的过程中也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有必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努力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为此,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总结2010年举行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系列报告会的成功经验,在全国人大和京津冀三地人大、中国法学会等的指导和支持下,举办“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系列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到给高校师生作报告,促进立法实务界和学术理论界的充分交流,推动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迈上新台阶。

    我院作为联合主办单位之一,将从12月1日起,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接,就“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预计进行五场报告,具体为:“生态文明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先进文化立法的进程与展望”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立法的进程与展望”、“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和民主政治立法的相关问题”和“市场经济立法的进程与展望”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景文教授致辞。朱景文教授首先指出,正是由于立法同时兼具理论性和实务性,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设立之初,便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显著特点。这一方面鼓励立法理论研究者多多参与立法实践,通过立法学研究会这一平台向立法事务工作者了解立法实务中的各种情况,以使得立法研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关怀;另一方面,鼓励立法实务工作者提高自身的立法理论水平,通过学习系统的立法理论知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既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又能够检验立法理论的生命力。朱景文教授认为,将生态文明保护作为系列报告会的“开坛第一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关乎千家万户、生民百姓的日常生活,进入新时代之后如何回应与解决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将是中国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通过学习、交流,我们能够对现实问题有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这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期待获得的进步。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致辞。杜焕芳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年来一直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立法研究的工作与教学。设立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彭真基金会也积极推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在法治建设中迈出坚实而重要的一步。但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将是各个部门法学者与法学理论研究者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作为国际法专业的教授,杜焕芳教授在其研究过程中也曾遇到过国际法如何与国内法律体系衔接与协调的问题。杜焕芳教授期待能够通过本次系列报告会的学习,能将各个部门法的研究者结合在一起,共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善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侯淑雯教授代表系列报告会子系列主办单位致辞。侯淑雯教授感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此次意义非凡的系列报告会,同时感谢了中国人民大学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将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接,邀请法工委的专家、领导莅临中国政法大学为关注北京市立法的师生讲授立法实务知识。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百名学科带头人陈兵教授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致辞。南开大学将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委合作,开展四至五场报告会,作为本次系列报告会的子系列。南开大学法学院将倾尽全力,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共同将此次报告会办成一场既有深刻的学术性和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和现实性的讲座。陈兵教授提及南开大学法学院将于12月10日开启子系列的报告会,欢迎各位专家领导届时莅临南开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广辉教授代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致辞。郭广辉教授首先衷心地感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邀请。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离不开河北的声音。作为在河北工作的学者,郭广辉教授认为将生态文明立法列为系列报告会第一讲意义重大。如何治理河北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处理环境污染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应当说是河北全省都面临的重大难题。郭广辉教授预祝本次系列报告会顺利召开、成功举办。

    启动仪式结束后,便进行了本次系列报告会第一讲。第一讲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主讲,他报告的主题是《完善生态文明立法:回顾与展望》。

    翟勇主任的报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法的现状”。翟主任认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这是阶段性的成就,而不是终结性的结果。首先,环境法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中以来,“环境法”的制定便一直遭受着经济发展的冲击。其次,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并未将环境法划分到其中,但是包括《城乡规划法》、《测绘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都应该属于环境法的范畴。再次,正是因为我国原先的法律在进行立法时没有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才导致了污染、浪费等诸多问题的猖獗。最后,翟主任将我国的环境法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综合类、污染防治类、生态系统保护类、资源利用类,这是翟根据自己多年立法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总结出的成果。

    在对环境法现状近梳理的基础上,翟主任展开了其报告的第二部分——“环境法的特点”。第一,环境法的战略性。翟勇主任认为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尚未将将环境问题提升至事关国家各方面的战略性高度,因而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拿捏、把握与处理就不甚准确。第二,环境法的自然性,即考虑环境的“感受”。传统的民法、刑法等并不考虑自然界的“感受”。《环境法》要求考虑自然人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第三,环境法的“现实性”。我国的环境法研究总是过于重视概念研究,而在以问题为导向方面有所欠缺。例如“环境权”的提法,在具体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或许是一个逻辑无法自洽的命题。

    翟勇主任结合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报告的第三部分:“环境立法的进展”。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取得了重大进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环境立法的比例也大幅提升,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文明问题的高度重视。我国目前有关部门在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但是翟勇主任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法体系尚未达到稳定性、系统性和法律规范的功能性发挥等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逻辑、内容上有诸多矛盾之处。只有一个逻辑融贯而内容完整的系统才能发挥效用,而翟主任认为环境法律体系目前还不具备此种条件。要解决环境立法的问题,也应当在立法之前在理论上对环境、环境权、循环经济、资源效率等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晰和厘定,唯有如此环境立法才不会陷入概念的堆砌,而能真正的解决实际问题。

    结合自身进行的理论研究,翟勇主任在报告的第四部分论述了“环境法对传统法的影响”。由于环境法必须考虑自然环境的“感受”,环境法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问题。但这种问题并非要解构已经建立的“理论大厦”,而是需要各部门法紧密配合,为环境法预留立足之地,环境法这一事关每个人每天生活的法律才能得以发挥功能。

    在对我国环境立法进行了回顾、对环境理论进行了详尽论述之后,翟勇主任在第五部分讲述了对环境法的展望。首先,环境立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保部等相关单位的携手共筑。其次,环境立法绝非局限于环境保护事项,这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需要环境立法理论的研究者和事务工作者的沟通与探讨,进而在环境保护理论上产生智识,使得立法成为“良法”,使“善治”成为可能。

    报告结束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教研室的周珂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点评。作为我国环境法领域的资深研究者,周珂教授认为翟勇主任的报告极为前沿,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研究材料。同时,翟勇主任运用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为我们呈现了一幅精致而震撼的环境立法图景。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将生态文明立法作为系列报告会第一讲是明智之举。环境保护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其中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问题。翟勇主任的报告包含了上述问题,能够让各领域的学者均受到启发,实为难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教研室李艳芳教授进行了点评。李艳芳教授认为,翟勇主任作为一线的立法工作人员,对环境理论和相关概念的理解非常独特,能够引发理论研究者的许多思考。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权”理论的问题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该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具有极大的讨论空间,翟勇主任为理论研究者提供了新鲜进路令人称赞。

    随后,翟勇主任就“国家公园”、“环境立法的司法效果”等问题与现场听从进行了精彩的互动。朱景文教授对本次报告进行了简要总结。朱景文教授认为,翟勇主任所进行的报告会第一讲非常成功,相信在座听众均受益匪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法律体系研究的终结,环境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法律也是我们在新时代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应当面对的重大论题。同时朱景文教授指出,《立法法》虽然重要,但是立法研究者不能将视野局限于一部法律,《立法法》不能成为“立法程序法”,这便要求立法研究者了解包括环境立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立法知识。朱景文教授再次感谢了翟勇主任的到来与进行的精彩报告。最后,冯玉军教授宣布“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系列报告会”启动仪式暨第一讲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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