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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ADR系列论坛第二场成功举办

时间:2016-07-13   来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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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开幕式上我国著名海商法学家司玉琢老校长接受研究会纪念章

  2016年7月11日上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6年ADR研究方阵系列论坛第二场在大连海事大学国际会议报告厅举行。本场论坛的主题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我国法院的作为”,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ADR研究方阵理事单位之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讨论。受邀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教授以及大连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及50余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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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开幕式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潘新祥教授致开幕辞。潘校长首先表达了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欢迎和敬意,简要介绍了大连海事大学的历史沿革及其将在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中发挥的作用,并对ADR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功能发挥给予高度期待。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郭峰先生代表于健龙常务副会长致辞,高度肯定了ADR理事单位自方阵建立以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感谢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是法院系统对ADR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立给予的高度关注和持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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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第一阶段由郭峰副秘书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西南政法大学周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姜丽丽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周清华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高晓力法官对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行介评,并重点讨论了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保障作用,对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所形成的协议或裁决的可强制执行力进行了具体分析。周江教授对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若干问题展开思考,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权的归属,“准据法标准”所蕴含的理念却被“仲裁地标准”彻底地继承了,就撤销裁决的理由而言,应以“程序性错误+实体性错误”为原则,并允许当事人达成合意排除法院对实体性错误的审查权。在仲裁裁决撤销的效力方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有其阶段合理性。

  姜丽丽教授以仲裁与诉讼相衔接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动向为题展开讨论,尤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6.28日《意见》突出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为商事调解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方面,虽然《意见》没有纳入具体的解决机制,仍显差强人意,但地方法院的“归口”性试点已经为仲裁与诉讼衔接提供了较好的示范。周清华教授分享了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的诸多想法,认为应尊重“ADR+仲裁”或“ADR+诉讼”条款中的ADR的特殊要求,以程序明确性为前提承认其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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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第二阶段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教授主持。厦门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黄鸣鹤法官以厦门中院为例,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与保障作用。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刘海廷教授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思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尹伟民教授则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现实基础、影响因素和原则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余正律师从国际仲裁业务竞争的角度提出仲裁规则差异化发展的观点,并提请法院关注中间裁决、紧急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要求平等对待国内国外仲裁。中国政法大学栗峥教授以ADR在我国法院中的展开与发展路径为题展开思考,认为中国法院的职能不仅具有公正性还具有公共性,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在与ADR职能与功能的衔接中自身裁判系统的封闭和完善,应加强ADR的内在能力生成,具体指向司法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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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近年实践表明,与诉讼相比,ADR的发展仍过于缓慢,应该探讨其中的原因。多元化与多元化机制是不同的概念,如何发挥民间ADR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研究的问题。法院的作用不仅在于诉调对接,更多应促进诉讼外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最后,李仕春主任对本次论坛成功举办给予高度评价,对承办方的组织工作和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与给予高度肯定,并希望有更多的理论界实务届的专家学者关注ADR的研究和发展。

  此次论坛为ADR系论坛的第二场论坛,随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还将在全国举办多场ADR论坛,并将研究成果将纳入ADR研究方阵的成果上报中国法学会,为顶层设计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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