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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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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

时间:2015-06-16   来源: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6月13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牵头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五家参与单位的10余位领导与立法专家,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扬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四川省社科院的20多位知名民法、商法学者出席会议。

  此次研讨会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研讨会之一,也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主题最近三个月里举办的第四次研讨会。此前,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在京分别在3月17日、4月19日、5月9日分别举行“中国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法律规范:问题与出路”中日韩研讨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论证会研讨会”等三次研讨会。本次会议专题研讨“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本次研讨会的定位是小规模、高层次、跨学科、学界与立法机关互动等四大特色。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统筹与安排”、“民法总则立法与民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登记、营业转让制度”、“民法典编纂与民商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个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法律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国法学会为此成立了一个项目领导小组,主要任务就是联络联系法学界专家的智慧。他肯定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积极工作,并希望借由这次研讨会听到商法学界学者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民法典编纂牵头单位的与会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展情况,希望此次参会能够听到更多专家学者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真知灼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展,表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制定民法典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民法典编纂要坚持本土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在致辞中表示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力量积极地参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谈到自己理想中的民法典时,他表示应该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并呼吁民法典立法工作一定要秉持包容的心态,吸收人类法律文明中的优秀经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汇集全国各方面最好的法律专家一同参与。

  关于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基本架构关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致辞表示,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事关民法的健全完善,也影响着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有些商事法律规范不适宜放入民法典中,有必要单独地抽出来解决;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民法总则的统领下制定一部单独的商事通则,制定商事通则并非另起炉灶,而应该看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统筹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提出,民法不可能涵盖商法,民法典应该轻装前进,此外要搞一个商事通则,商法通则并非独立于民法,而是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建立。

  赵旭东教授代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介绍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关于民法典编纂中统筹规划商事立法的建议》的主要内容,提出:商法是与民法紧密联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体例既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典型的民商分立,是有分有合的一种独特的立法结构,这种密切的联系就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必然应该包括商事立法的完善;我国目前阶段制定一个一般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对商事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做出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完整的规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法律的立法布局归纳起来有四种立法模式安排:分立式、独立成编式、独立成章式和融合式,商法学研究会的研讨与论证结果是最赞成第一种模式,其次是第二种模式。最不理想和最不科学的是最后一种,因为这种融入式不但会破坏民法总则应该有的合理、科学的结构,还会影响商法立法自身的立法体系。

  针对商法学研究会的上述主张,与会的多数民法学者杨立新、崔建远、王轶、郭明瑞、谭启平等教授表示了赞同,或者基本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原则上还是按照民法的思路去考虑,但是商法问题一定要考虑到。他比较认同分立式的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指出商法通则中的很多内容,民法的确解决不了,放一编也不对,放一章也不对,融合到一起更做不到。他最后还建议,在第一步编纂民法总则的时候,留一个接口给商法;然后在第二步把各编民法内容汇总的时候,再把商事通则纳入到这个体系当中去一同制定完成。这样,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把民法和商法的立法问题一并解决了。

  关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诸民商事主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立法规范在民法总则中的表述,营业转让规范如何入法(民法总则),商事代理与民法上一般代理制度的异同以及是否进入民法总则等具体问题,与会的民法、商法学者也展开充分讨论,多数学者认为诸如营业转让、商事代理、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商法基本制度,大规模进入民法典的规范既不现实也不可行,需要另行制定统一的立法规范。

  在研讨会的总结环节,与会代表们提出,民法与商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模式应该达成基本共识,包括:对于民法、商法通用的规则,民法典自然应该予以规定;对于大量的商法特殊规则,宜于另立法律,民法典要留好规范接口,这样既维持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保证民法典的轻装前行,同时保持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何时以及如何制订一部商法通则或者类似立法文件,取决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与决策,也更需要民法、商法学者的学术论证推进。

  经过本次研讨会,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向民法学界以及立法机关、民法典编纂的参与单位代表充分表达了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关系的一系列观点和立场,民法与商法学者互相沟通了立法思路与理论困惑,立法者、实务界与学术界也就民法典编纂的诸多重要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由此获得的丰硕成果将助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展。研讨会最终圆满落幕。

  (供稿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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