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第二届长三角竞争法论坛暨“反垄断法的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8-10-25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10月18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安徽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长三角竞争法论坛暨“反垄断法的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法学会的领导,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内各知名大学和新加坡管理大学、台湾政治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岭南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研究反垄断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主题演讲阶段,先后有五位专家学者作了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湖南大学王晓晔教授通过系统梳理我国反垄断执法十年的历程,深入解读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她认为,反垄断法促进了市场机制和竞争政策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同时,反垄断法实施仍面临着法律本身和法律适用、行政垄断以及执法独立性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实施则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了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了使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给企业营造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完善反垄断法和做强反垄断执法队伍是首要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结合自己对反垄断法修订的研究成果,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修改中所涉的主要问题:一是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法治化问题;二是竞争中立与反垄断法第七条的问题;三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问题;四是行政性垄断问题;五是垄断协议问题;六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七是知识产权问题;八是法律责任问题;九是数字经济领域及数字技术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综合处林航处长以“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发展”为题,从国家执法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反垄断执法的技术特征作了系统全面的总结和阐释,包括相关市场界定的发展、市场控制力评估的发展、执法监管链条的发展、法律主体认识的发展、法律责任设计的发展、执法程序与效率的发展、法律概念的发展以及执法国际合作的发展。他指出,执法机构将会沿着“技术派”的道路坚定不移向前迈进,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执法水平的体现。下一步,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强与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反垄断法的高水平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季树忠副局长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主题,深入解读了浙江省反垄断执法历程。他首先介绍了竞争政策在浙江的实践。包括大力宣讲反垄断法律政策、率先引导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价格垄断和行政垄断执法以及着力提升履职能力等。其次指出浙江实施竞争政策面临新机遇。活跃的民营经济为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原生动力,先发的“三新”经济为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广阔舞台,全面深化的行政体制改革为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良好土壤。最后提出要努力开创浙江实施竞争政策新局面。进一步推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性垄断;大力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着力提升竞争政策工作水平,积极培育竞争文化。

  新加坡管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刘孔中教授聚焦当下时代热点,对贸易战、大数据以及云算法与反托拉斯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系统阐述了对美国在与日本或欧盟的贸易协定中,加入事实上阻止与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缔结FTA条款行为的看法。同时认为,大数据不是私人数据库的集合,不应该进行产权化,而应促进其高效、有序流动,创造更高的价值。为此,他从强制许可、企业回馈社会责任两方面对大数据使用效益的分享进行了论述。指出决定大数据的是云算法(运算法则),全球各国均面临着如何有效查核网络业者数据及其运算法则(algorithm)的严肃问题。

  专题研讨阶段,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

1、卡特尔规制的现代化

  香港大学法学院郑建韩教授从消费者行为角度入手,对搭便车抗辩进行了系统分析。他对单一品牌与多品牌的零售商、综合零售服务和针对产品的特定零售服务进行了比较。对跨品牌首选模型、跨零售商首选模型以及冲动消费模型展开详细阐释和探讨,并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消费行为模式,对搭便车抗辩予以论证。他认为在跨零售商首选模型中没有搭便车的问题;在冲动消费模型下搭便车的空间也很小。对于跨零售商首选模型和冲动消费模型而言,搭便车抗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相关,它最多只适用于跨品牌间首选模型下一小类产品的产品演示。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文学国教授从美国最高法院运通信用卡案件分析入手,对双边平台纵向协议的合理性展开研究。围绕“反转向”(antisteering)条款,结合运通公司案件的案情及判决结果,对双边平台提供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平台”连接以及同时交易等特征进行了详细阐释,多角度分析了案件中信用卡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双边平台纵向协议的合理性,指出美国运通的反转向条款并没有本质上的反竞争,反倒是其商业模式激发了强劲的“品牌间竞争”,提高了信用卡交易的质量和数量。而“品牌间竞争”,正是反托拉斯法追求的主要目的。

  安徽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局殷亚东局长以两起行政垄断案件为主要分析对象,对行政垄断行为催生出的垄断协议案件进行了深入解读。他认为在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本应由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以及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要实现反垄断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目的,现实阻力很大。构成行政垄断的原因:一是以履行职责为由,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交易对象;二是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由,组织被指定企业分割销售市场;三是以发展地方经济、保障市场供给为由,滥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排除限制竞争。他指出,行政垄断存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以及滋生行政机关腐败等多方面的危害。因此,政府应更有效地发挥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主要职能,要清楚自身的角色定位,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对市场行为的冲动性干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潘志成律师围绕合理原则、豁免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进行了系统阐释。他认为当事实难以查明,法官仍可以使用本身违法判定规则、合理分析判定规则和快速检视判定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亚卿律师以“当法律禁止性规范遇到垄断协议时”为题,从律师视角对反垄断法进行了法理解读。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粱律师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入手,对RPM(固定转售价格)认定的实体性分析进行了梳理和阐释。

  2、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的现代化 

  香港岭南大学林平教授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对大数据所有权与必需设施原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解读。他将数据分为交易数据、拟交易数据和隐私数据,深入阐述了三种数据的特点及使用情况,详细介绍了数据所有权界定的科斯定理,通过将大数据与有形必需设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权利义务的简单类比,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将某些大数据界定为必需设施,首先要赋予所用大数据额外的法律保护或权利。由此他认为,将大数据界定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必需设施为时尚早,若给予其新的保护(比如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反而可能影响竞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从发改处罚决定书[2017]1号和2号中所涉及的问题谈起,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经济学剖析和法学建构。他运用假设和直观的数据,清晰地阐明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以寡头垄断与不合作博弈为依据的经济学原理。在深入考察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美国不规制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若为合谋,则直接适用与垄断协议相关的规定;若为纯粹的不合作博弈,则是市场结构的问题,反垄断法不能改变市场结构。而欧盟则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加以规制,并构建了包含三个要件的分析路径:一是寡头垄断者具有共同提价的目标;二是寡头垄断者之间存在制约机制;三是寡头垄断者可以抵抗外来的竞争压力。他认为我国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的案件中,已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该分析路径。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郑艳馨教授围绕共享时代的垄断问题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分析解读。她以详实的数据描绘了当下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态势,并列举了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以及共享房间等在内的共享经济形态。她分析共享经济下的垄断存在四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从先者胜到赢家通吃;二是共享经济平台合并引发垄断;三是平台纵向一体化的潜在封锁效应;四是歧视交易、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滥用垄断力的行为。她提出应该通过强化监管,有效防控垄断;规范竞争行为,提高违法成本;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加强对共享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增强平台技术融合,推广一体式平台建设;与声誉制度相结合,强化公众监督以及提高企业自我监管和行业监管能力等举措来规制共享经济下的垄断。

  京东法律研究院李丽总监阐述了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认为弥补司法审查与行政执法之间的空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林文律师通过详实的数据和丰富的案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现状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南京大学法学院商红明博士从银行VIP插队现象入手,对公用企业滥用差异化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证。

  3、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现代化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RBB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余妍从微观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发展、新竞争损害理论以及新分析工具的普及化三个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经济分析的现代化作出了系统回应。通过对AT&T收购Time Warner(美国)以及陶氏/杜邦并购审查(欧盟)两个案件的分析和解读,详细介绍了其各自所涉的议价杠杆理论和创新跃进理论两种新竞争损害理论。她指出,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深刻理解“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同时了解不同分析工具(尤其是定量分析模型)的潜在弊端,避免因为错误运用理论和工具导致扼杀原本具有经济效率的交易。

  安徽大学法学院许俊伟博士研究生基于实体标准的分析视阈,对新时代下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完善路径开展了系统梳理和总结。他认为,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具有三方面的价值:一是效率与公平的追求;二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三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存在无法满足供给侧改革的需要、无法满足非效率价值实现的需要、无法满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需要三个层面困境。他提出,要把握好经营者集中的“度”,明确“公共利益”豁免的类型要件,同时,完善经营者集中豁免的实体标准,并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进行完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斐教授在创新与实效之间,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进行了审思,从专项督查结果与案例研究结果入手,考察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效。他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三个层面的难题:一是理论上如何理解《公平审查意见》的性质;二是制度上如何保障自我审查机制发挥实效;三是实践上如何激励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有界限的,主要发挥作用的领域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不能仅依赖于政府自身的推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王炳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效不足的根源在于审查中的行政规制思维,它带来了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非正式化;二是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政策化;三是公平竞争审查活动的运动化;四是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导致的法律碎片化。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本质上是宪法问题,应回归宪法体制,在宪法框架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进而形成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先例,并通过其广泛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定起草等行为,以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行。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宾雪花副教授对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协同机制开展了深入研究。她建议将“协同学理论”嵌入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构建框架,有利于解决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根本利益冲突、矛盾冲突,有利于解决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立法冲突、执法冲突、实施冲突以及价值冲突。

  4、反垄断法实施的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法官以其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为依托,对2008年至2018年的反垄断民事审判进行了回顾。她指出,反垄断民事审判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直到2012年6月1日第一个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才公布施行,期间法院审理了大量反垄断案件。通过对雅培案、童华案以及聚友公司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她指出,当前反垄断民事审判主要存在四方面的挑战:一是当事人不具有反垄断专业诉讼能力;二是谈“垄断”色变的社会意识;三是级别管辖问题;四是执法标准问题。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王传辉教授从芝加哥学派与新布兰迪斯学派之争入手,对反垄断的价值进行了深刻反思。他指出二者在反垄断目标、反垄断价值、反垄断之范围、反垄断之标准以及反垄断之救济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围绕“第三方评估与反垄断法实施的现代化”主题展开深入论证。他认为第三方评估包括立法评估、行政决策评估、司法评估以及专项评估四种类型。系统论述了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体制和执法资源配置、地区间执法不平衡、执法透明度、执法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以及执法的公众参与等方面问题,从第三方评估的必要性与评估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角度,提出了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完善建议。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戴健民律师以自身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为依托,对中国反垄断法律实务的十年之路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他将我国反垄断法律实务分为2008年至2012年与2013年至今两个发展阶段。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反垄断申报、调查应对、合规以及民事诉讼等,呈现全面多元化局面。他认为今后有更多地区的律师参与或主办反垄断相关业务,聚焦于某一行业、专门做某一类型反垄断业务的律师将逐渐出现。同时,代理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案件后续索赔诉讼等业务的原告律师队伍将会崛起。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陈云开律师聚焦于人力资源领域的垄断问题,对反垄断法的适用展开了深入论证。他认为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引发了人力资源领域的竞争和反竞争现象。他从互不挖角协议、固定工资协议以及交换敏感信息三个角度,对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进行了针对性考察,探讨了中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人力资源领域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具体适用情形。他还对企业并购交易、职业体育运动员流动以及特种行业人才安定有序流动三种情形下的反垄断法使用豁免进行了阐释。

  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赞扬和广泛好评。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