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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资产管理与信托业法制建设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西安召开

时间:2016-11-08   来源:陕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10月29日,“两岸资产管理与信托业法制建设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来自海峡两岸的金融主管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司法机关和律师界的专家学者及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王麟副校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对来自韩国、台湾、兄弟省市的各位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王校长讲到法治社会信托资产管理能力薄弱,应通过放松政府管制、开放市场、引进外资、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式,以此倒逼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同时,王校长提到此举并不是反对政府管制,而是通过合理有效的政府管制解决市场外部性问题。最后,王校长希望借此会议通过多方合作的方式,探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保障制度,建立更加繁荣的信托行业,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省法学会杨建军专职副会长致辞时对参加两岸资产管理与信托业法制建设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学者、专家致以最诚挚的问候。杨会长讲到此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成立已有十年之久,在其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此次会议中,希望韩国、海峡两岸学者通过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的平台,尽情讨论,激发新思想,发展新友谊。

        台湾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曜琛教授致辞时表示非常荣幸自己能够受邀参加,研讨会资产管理和信托业法制建设的主题非常切合时宜,就台湾学者而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探讨价值。最后,何院长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韩国法制研究院李相模博士致辞时表示非常荣幸能够再次受邀参加研讨会,其虽然因语言障碍和专业隔阂,不能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感到遗憾,但也为能够为此次研讨会提供韩国的相关资料感到高兴。

        省律师协会会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黎明致辞表示能够受邀倍感荣幸,他讲到陕西律协是一个有实力、有担当,承担着法定职能的特殊协会,协会在西北地区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对律师的培训和奖惩制度均有完善规定,且在香港、台湾、新加坡均设立有代表处。其有广泛的服务团体,得到了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司法部的强力推广,为国家解决了27060名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时,赵会长也提到陕西律协与本次研讨会有着密切联系,深入开展律师业务,为资产管理和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空间,打下了坚实基础。

        主旨演讲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所长刘少军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院长强力教授就“大资管时代与信托业立法的思考”向大会作了报告。强院长讲到,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日益扩大、监管政策的放松以及各中介机构的积极行动,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合作、创新的“大资管时代”。目前,中国资管行业的多元化、严重分割格局既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和效率提升,也会因为监管盲区等因素引发监管套利、风险传染等风险隐患,形成资产管理行业法律位阶偏低、法律性质模糊不清、监管政出多门的法律困局,这也使得建立统一的信托业法具有了迫切性。

        台湾辅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土木教授就“有价证劵委托或信托代客操作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展开讨论。郭教授从有价证券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基本概念出发,从委任关系、委任关系和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和委任关系、信托关系四个角度梳理了全权委托投资的法律架构,并释明了消极信托的法律关系和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与投资顾问的法律架构。其认为,专家经营是资产管理运用之趋势,而结合证券交易法、信托业法及其他有关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规定,能使委托资产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林盟翔副教授以信托忠实义务之视点对资产管理之信托受益权设定担保物权风险控管进行发言。其尝试从信托忠实义务基础构造、受益人保护的必要以及金融圆滑化角度,综合台湾地区及日本相关法规及实务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相关结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教授就“慈善信托的监管及其法律适用”进行发言。分别从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营业性特征,审批制到备案制,慈善法到信托法四个方面,论证了慈善信托的监管及其法律适用。

        台湾土地开发公司林千智副总经理就“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实务”展开讨论。林经理讲到,由于不良资产只能整包出卖,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一直是银行良性运行的一颗毒瘤。其认为应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融入市场化因素,重新分配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步入正轨。

        与谈阶段,台湾文化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林恒志教授称林盟翔通过引用台湾和日本的法律全方位、多角度释明了信托忠实义务,并提出目前需更加注重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讲到,强院长还是一如既往的大家风范,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阐述了大资管与信托业的关系;林千智副总经理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演讲也有重要意义,目前无论台湾还是大陆都面临不良资产定价的公允性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确实值得深思。台湾铧业金融公司朱立安董事长称此次论坛议题非常切合时机,希望在制定金融法时既能规范业者行为,又不会抑制市场活跃性,加强风险控管,鼓励开发多样化的投资产品。

        在专题发言阶段,第一部分主题为“大资管与两岸信托法制完善”,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凤建军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就“信托本源的回归——中国信托本土化的路径”进行发言。王莹莹副教授通过对信托本源的系统阐述,提出我国的信托实践已偏离了信托本源,继而,以遗产信托、农地信托和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例,介绍了我国非融资类信托的自然发展。认为我国应回归信托本源,实现信托法理论研究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相互契合。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朱时敏博士向大会报告了对信托财产的法律人格化的研究内容。朱时敏博士认为只要有清晰的管理层,独立的财产就具备法人资格,而信托财产在我国的理论框架下实际已具备了法人资格。如果解决了信托财产的法人化,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将无可限量。

        台湾国泰世华银行张齐家协理就“台湾信托业管(监)理现况”演讲。张齐家协理介绍到,目前台湾信托业务均为兼营模式,没有专职的信托公司,投资理财是其主要业务。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刘胜题副教授就“海峡两岸信托法治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信托”主题进行发言。首先,介绍了信托的源起与现世信托法的分布。其次,就海峡两岸信托立法与资产证券化实践规制问题展开说明。最后,针对海峡两岸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及信托法的特点与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席晓娟副教授从税法要素视角分析了金融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完善问题。首先,梳理法规分析了金融业流转税的现有问题。其次,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等税法要素比较分析了金融业“营改增”。最后,提出了金融业增值税征税对象、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方面的完善之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刘志远就“‘活的自律’: 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实证研究”进行报告。首先,从作为制度、过程、事业的自律三方面解读“活的自律”。其次,对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职能进行实证研究,介绍了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比较了两岸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异同。最后,提出可从健全信托业行业协会内部运行机制、改善信托业行业协会外部生存环境方面完善信托业行业协会自律制度。

        与谈阶段,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涂春金教授介绍了大陆与台湾的信托业法规之进展与特色,并依据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台湾《信托业设立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两地区的信托业进行了比较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等与会专家学者就信托业立法、风险隔离、刚性兑付、混业经营、功能监管等问题发表了观点。

        大会专题发言第二部分主题为“两岸金融法制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杨为乔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就“中国产业园区PPP法律问题研究”进行发言。首先对产业园区的公共性和PPP的公共性进行阐述,说明PPP对产业园区的重要意义。其次,就国内外产业园区开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及分类进行列示。最后,以案例的形式对产业园区PPP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就“市场化债转股中政府定位的反思——游走于自治与管制之间”进行发言。首先,表示“债转股”重启体现了政府对市场自治理念的强化,但路径依赖下“债转股”重启中政府对市场仍存在不当管制。其次,剖析了政府管制“蚕食”市场自治的缘由。最后,期冀回归市场自治,并从注重对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加强对逃废债企业的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政府管制的边界。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就“资本市场中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局及其突围”展开讨论。首先,指出金融创新存在以外生性机制为主导的创新模式难以为继、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过于严苛等“有法律无秩序”状态。其次,阐述了制度进化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以解释金融创新去向,并反思金融创新的“中国式”进程中技术模仿和制度模仿的关系。最后提出金融创新应有观念确立与金融创新范式的结构性转型是金融创新的应然基调。

        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谢贵春就“南非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近况——迈向‘双峰型’模式”主题进行发言。首先,以南非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与进程入手分析了改革动因,从形成金融行业统一监管法律框架、明确不同机构维护金融稳定职能、重组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等方面介绍了南非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次,分析了南非与其他市场“双峰型”监管体制的异同。最后,由此得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定期评估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形成金融监管融合的基本路线等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王孟男就“银行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风险研究”展开发言。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加剧背景下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现状。其次,分析了银行业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行为的法律性。最后,提出促进银行合法高效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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