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2 来源:江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为适应借贷实践发展需要,掌握司法实务最新动态,落实国家推进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精神,2016年7月20日晚,由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南昌仲裁委员会、江西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以案释法”主题沙龙在南昌洪城公证处会议室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的主题是“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吸引了来自仲裁委、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公证处、律所及金融界等众多专业人士参加。
本次活动由南昌仲裁委员会建筑业仲裁中心常务副主任王隆彬主持。沙龙活动由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成意、南昌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徐梅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主任黄勇、南昌市司法局普法处副处长肖宁盛、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国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小忠、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宏伟担任点评嘉宾。
活动中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子薇、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公证员王薇、洪平权分别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问题”、“建设工程领域借贷纠纷责任认定问题”和“借贷合同中‘名实不符’问题的处理”为题,与参会人员分享了案例,点评嘉宾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就各自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与点评嘉宾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热烈的探讨。
本次沙龙活动是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会同南昌仲裁委员会、江西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首届沙龙活动,今后该类活动还将不定期举办,以当前最新最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为南昌市法律人才搭建交流、研讨和学习平台。
附:“以案释法”主题沙龙活动摘录
议题一: 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问题(案例分享人黄子薇,点评嘉宾周宏伟主任、何国顺主任)
案例分享环节: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子薇,结合系列典型司法案例梳理出了民间借贷证据效力司法认定的逻辑思路,阐明了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问题。她指出,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否查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交付的事实,基于此,她归纳出了借贷证据类型不同组合的效力层次:有借款协议和转款凭证的,借贷关系基本无争议;仅有借款协议的,则要看出借人能否说明交付时间,借款用途、资金来源等交付细节,并且要综合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只有汇款或收条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转账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点评交流环节: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宏伟,针对借贷证据这一问题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司法实践上,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作支撑。周主任以案说法,他认为,在面对借贷事实复杂、来往款项不易核实、借贷金额结算不清的案件中,债务人逾期未予还款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另行达成“还款计划”方式,还款计划的性质是对先前的借贷事实进行的再次确认,计划中应载明截止时间、金额、利息计算等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对此一般会予以认可。现场有嘉宾提出,达成还款协议之后,债务人还款的数额应在还款计划中扣减,周主任深表认同。南昌仲裁委一峰会主任何国顺从自身业务实践层面就还款计划问题作了补充说明,在当事人双方未进入诉讼程序时,对复杂借贷案件应尽快取得证据,还款计划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何主任继续以实践中常见的投资款收回案件为例,他提出,鉴于这类案件结算极其复杂且相关证据很难取得时,可采取还款计划的思路来解决。
议题二:建设工程领域借贷纠纷责任认定问题(案例分享人王薇,点评嘉宾梁成意院长、徐海峰副秘书长、何国顺主任)
案例分享环节: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王薇,她以最高院两则司法案例为切入点,指出民间借贷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所涉及的情况都很复杂,同时又极具争议性。因为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挂靠”行为,这种“挂靠”行为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因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如借款、买卖、担保等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现象。那么,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这种行为(表见代理)的效力怎么认定?在此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对外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就值得深入探讨。
点评交流环节: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梁成意,首先从法律与案件之间的关系角度,梁院长认为,法适用的过程绝非仅限于法律适用本身,还包括政治、法理、情理、历史等诸多因素需要进行考量。一个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解决路径,从而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法律职业群体应该立足法律、并超越法律;梁院长还在证据、事实、法律三者间关系上,确定首先应进行证据筹划,构建出法律事实,进而再适用法律的基本思路;最后他把听说读写能力作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这也是优秀法律人养成之必经出路。南昌仲裁委副秘书长徐海峰,他以证据指向事实的唯一性角度指出,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仅仅以盖上项目公章为由,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时,很难说能够成立担保事实。何国顺主任也认为,一是对外担保必须经过挂靠单位同意;二是有项目部章子(用途限制),只有实际施工人签名的,担保不成立;三是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用于项目施工的,未能提供证据的,挂靠公司很难承担责任。
议题三:借贷合同“名实不符”问题的处理(案例分享人洪平权,点评嘉宾鞠晓钟主任、杨小忠副总裁)
案例分享环节: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洪平权,他以最高院2011年审判的一则案例引出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这种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现象目前在实践上比较普遍,最高院在2015年也通过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予以明确,事实上成立“非典型担保”,基础法律关系仍界定为借贷合同性质。虽说本案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但审判过程中体现出的观点交互仍然值得我们重视,这里至少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第一,民间借贷名实不符在司法实践上如何进行识别?第二,以买卖合同债权关系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触犯物权法禁止流押的规定?第三,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如何界定?
点评交流环节: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鞠晓钟,他认为针对这类担保问题还是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研读最高院司法案例来综合来掌控。鞠主任还分享了一些其他执业经验,年轻律师执业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研读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上,尽量不要到网上去搜集资料。律师工作时刻要谨慎,文书写作应当注意格式细节,概念表述应该准确,千万不要出现一些低级错误。江西华章汉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小忠,他首先分享了自己做案例分析的有益做法,对鞠主任的看法表示赞同;其次他指出民间借贷名实不符问题特别突出,买卖合同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关系,借贷合同是主合同关系;再次对流质抵押问题怎么进行理解,担保公司更愿意从公司角度如何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流押进行处理;最后杨总提出可以在非诉领域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客户、顾问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或方案。
本次活动还特别邀请了南昌市司法局普法宣传处肖宁盛博士对“以案释法”普法工作介绍相关经验,肖博士建议广大法律工作者能积极向普法宣传处提供优秀案例,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广大社区居民。最后“金牌调解”栏目调解员为我们介绍了相关调解工作情况,他也向在场的广大法律工作者发出了“要约”,希望大家积极加盟支持调解工作。本次沙龙活动先后持续近3个小时,各位嘉宾就民间借贷的典型疑难问题展开了富有意义的研讨,最后非常感谢各位案例分享人付出、各位专家律师朋友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