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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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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金融法治沙龙在上海举行

时间:2016-05-30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5月27日下午,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3期在上海召开

  2016年5月27日下午,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3期在上海巴黎春天新世界酒店顺利召开。本期沙龙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共同承办。近30名来自上海、北京、广东、福建和天津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本期金融法治沙龙的主题是“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持续化及其法制保障”。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主持了本次金融法治沙龙开幕式。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副校长在致辞中提出三点思考:一是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要敢于试验,试验就意味着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目前的金融改革试验总体来说还是过于谨小慎微;二是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不断产生新型交易关系的同时,法律专家应积极参与其中,理清新型交易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设计出科学的经营交易程序;三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需要研究在法律层面如何做到适度监管,既能防范金融风险,又不阻碍金融创新。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致辞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在致辞中介绍了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的发布和试行,以及为研究协同机制具体实施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金融法治沙龙。该平台旨在将中国法学会相关研究会与地方省市法学会及其所属相关专业研究会实现有效对接和紧密联系,以达到上下联动、专业互动、交换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副校长致辞

  本期主题设“自贸区金融创新持续与国家金融改革深化”、“自贸区金融改革突破点与金融法治先行先试”、“自贸区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监管、金融司法”三个议题,分别由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宋晓燕教授、复旦大学季立刚教授进行主持。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介绍了自贸区金融创新和金融法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建设、可复制可推广、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自贸区司法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几个方面。

  在制度建设方面,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自贸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自贸区自建立以来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目前来看自贸区的制度建设仍存在很多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做总结发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崔远见处长从五个方面总结了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以来金融创新方面的成果:基本形成了以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制度的框架,有序开展了自由贸易账户跨境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币兑换改革等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试验,稳步推进了面新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为全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其他自贸区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林华昌副处长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为支持自贸区金融创新推行的一系列创新政策,包括人民币境外借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本外币一体化的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至于金改“40条”下一步如何细化,还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和推进。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主持开闭幕式

  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强调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理念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从TPP视角下探讨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创新,提出要发挥法律的引领功能,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研究基本法律制度和非基本法律制度的授权立法问题。上海交通大学许多奇教授认为在形成和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我们要继续通过减税刺激企业多投资,通过放松管制来为企业松绑,同时更需要结构性的税收主导政策促进产业升级。

  在可复制可推广方面,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为止自贸区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复制和推广,并且已经复制和推广了,但是不能把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唯一目标,要允许各自贸区有自己的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廖凡教授指出,把上海自贸区成熟经验复制推广到其他自贸区,必须要考虑风险防范等问题,但是其他地方可能不具备和上海相同的抵御金融风险的法治水平,上海自贸区在进行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时应该少一点复制推广的顾虑、多一点创新的动力。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教授认为,金融的可复制、可推广在很多方面是做不到的,把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全部复制到全国的想法应该放弃。

  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突破方面,本次沙龙特别邀请了上海以外其他三个自贸区金融创新改革方面的专家学者交流各个自贸区建立以来的金融改革现状。广东金融学院张长龙教授分享广东自贸区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环自贸区建设方面的理论和实务探讨。厦门大学刘志云教授介绍了福建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情况,制度层面已经取得很多进展,金融改革取得显著成果;最后,福建自贸区面临福建和台湾金融监管的协调、立法跟进金融创新两个方面的挑战。天津财经大学王瑞副教授在介绍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时表示天津自贸区基本形成了以推动京津冀金融市场一体化为发展方向的金融制度的体系,其中飞机融资租赁SPV模式是天津市自贸区金融创新的一个亮点。

  在金融监管方面,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在监管资源分配上存在矛盾。复旦大学季立刚教授认为应当坚守央行的独立性,提出构建中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其他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体制,同时由于金融办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除去金融办的监管职权。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认为现在监管机构对牌照管控非常严格,中央和地方对于牌照管制可以借鉴两种模式:一是影视剧的发行许可,金融牌照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二是接入地管,将金融牌照的发行权下放到地方。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特别强调要加强功能化的金融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

  在金融法治保障方面,主要涉及自贸区金融改革纠纷和解决,金融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单素华庭长指出,金融司法审判面临法律缺失的困境,而自贸区又是一个境内关外的概念,不是独立的法律,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带来更大的挑战。华东政法大学曾大鹏副教授梳理了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中的司法案例,实证分析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成果和问题,并指出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步子可以更大一点,为经济更大发展提供空间。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认为仲裁员的公正性问题是目前金融商事仲裁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从仲裁员的报酬、仲裁裁决书的撰写、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仲裁裁决的依据几个方面解决仲裁公正性问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宋一欣副会长认为,实际上现存很多行业性或政府性的仲裁机构起不到应有作用。复旦大学季立刚教授则认为仲裁机构公信力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仲裁法》。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主持本次金融法治沙龙闭幕仪式,华东政法大学经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对本次会议做总结发言: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自贸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但是目前自贸区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二是可复制可推广方面,不能把可复制、可推广作为唯一目标,要允许各自贸区有自己的特点;三是金融监管方面,中央和地方在监管资源分配上存在矛盾,需要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研究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监管权限分配、央行和三会的关系这些方面的问题;四是要为下一步金融深化改革做资源准备;五是自贸区高标准的问题,可以TPP为标准推动自贸区及时和国际接轨;六是许多学者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提了包括强化实体经济、自由竞争、集成化体制改革等理念;七是各地自贸区存在竞争问题,自贸区间的竞争需要协调机制;八是协调金融创新和风险的关系;九是自贸区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十是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很多仲裁中心和调解中心是计划经济的遗留,应该完善有关法律,不再以地方和行业建立仲裁调解机构。

  整场沙龙历经四个多小时的热烈研讨圆满结束。会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将汇聚会议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形成决策咨询报告,通过中国法学会尽快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合影

  金融法治沙龙是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针对金融法治实践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咨询、服务高层决策的智库型平台。为了充分发挥法学会系统优势,促进相关研究会、地方法学会之间的协作,加强中国法学会及研究会的智库建设,积极为中央有关部门在金融领域的决策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特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的主持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在京启动。目前,协同机制成员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简称“7+4”机制)。根据《“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可以申请承办金融法治沙龙。获得批准的,中国法学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成果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附(请点击查看):

      第2期金融法治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第1期金融法治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

      《“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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