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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研究”举行启动会

时间:2015-12-29   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2月25日,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研究”举行启动会

  2015年12月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研究”在山西大学博雅会议中心举行启动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山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刚、山西省法学会副秘书长兼研究部主任王晓瑾,山西大学社科处处长贺天平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天虹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王继军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相宏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彭云业教授,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阎桂芳教授,以及法学院教师和研究生50余人参加了启动会。

  彭伶副主任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山西大学承担此项重点委托课题任务表示感谢,对山西省法学会牵头,汪渊智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表示祝贺,肯定了本课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对课题的下一步研究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她介绍了中国法学会课题在团结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十年来中国法学会课题积极推进理论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学研究队伍。吴刚副会长代表山西省法学会感谢中国法学会对本课题的大力支持,同时希望课题组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回应国家的法治需求,凝聚共识,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研究,把课题做精、作深、做透,为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应有的智力支持。贺天平处长和张天虹院长分别代表山西大学和山西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国法学会的信任,将尽全力支持课题的顺利完成。

  课题主持人汪渊智教授对课题的选题意义、研究重点作了说明。他提出本课题应当研究的问题一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特征以及角色定位;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即法治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既是社会治理的升华,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三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运用社会权力制约公权力、依靠软法实行自律自治、利用社会组织优势化解社会纠纷等方面;四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随后,课题组成员史凤林副教授介绍了课题的实施计划,对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成果形式及进度安排等作了说明。

  王继军教授主持了专家评议。马跃进教授提出该项研究是全新的研究,他认为,本课题应当明确法治社会的含义,合理区分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要注意到社会组织作用的广泛性。彭云业教授提出,法治的唯一标志是法要有尊严,在此基础上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分别对应于高层、中层与基层三个层次,并认为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王继军教授提出,课题研究要服务于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建议本课题的研究,一是要注重运用历史的方法,着重研究改革开放前、后30年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二是注重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自律自治作用的研究。阎桂芳教授指出,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在宪法中作了规定,要关注基层自治中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郭相宏教授从主体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四个方面对课题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李麒教授认为,课题在研究内容上,应当有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在研究方法上,建议采用比较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方法,注重国内外的比较、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比较等。

  课题组成员认真听取了专家的评议,汪渊智教授代表课题组感谢各位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并表示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力争圆满完成课题任务,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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