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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一带一路”战略下自贸区与环自贸区建设制度衔接及粤港澳合作

时间:2015-11-24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近日,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学研究会举办“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合作研讨会,就“一带一路”战略下自贸区与环自贸区建设衔接及粤港澳合作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自贸区与环自贸区的制度衔接

  (一)环自贸区的“地域合适性”和“制度合适性”

  自贸区尽管是一个关税隔离区,但并不是一个与其他市场隔离开来的“孤岛”,需要一个能够支撑其运转的大区域为其提供“后台”物资和服务保障,这个大区域,往往是与自贸试验片区相邻的周边区域,即环自贸区。环自贸区必须兼具“地域合适性”和“制度合适性”两大特点。在广东省内,三大自由贸易片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的周边城市——广州、深圳、佛山(包括顺德)、东莞、惠州、江门就形成了广东省内的环自贸区。环自贸区的制度建设有两大好处,一是对现存的自贸区法律制度接驳问题有良好的解决效果,二是对自贸区规则能够达到良好的制度借鉴优势,成为内地经济发展的学习经验。

  (二)环自贸区与自贸区的法律接轨

  首先,在环自贸区区域政府建立起与自贸区进行制度协调的机构,协调与自贸区制度接驳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在自贸区进行高度自治的社会机制的影响下,环自贸区可积极探索社会管理的新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环自贸区要建立多元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减轻法院系统对日益增多的经济纠纷的负担;借鉴自贸区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

  在环自贸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自贸区周边区域要积极融入到自贸区建设中,主动接受辐射,及早谋划产业对接;应当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激励保护的力度,积极营造适合知识创新的制度环境,在国家级战略平台建设中形成国内的知识产权激励保护高地,形成示范效应,从而促进资本、技术和人才的靠拢。

  二、自贸区与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当前我国自贸区的法律法规建设现状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集团化两者博弈的过程中,兼采全球化和区域化“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尽管这一方针适应我国目前的国情,但也显示了国家在全球化与区域化两大方向尚未确定的状态。全球化是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自贸区发展的方向应该在坚持必要的区域化前提下,追求全球化。

  在WTO成员间的不协调愈发明显的时候,TPP通过在经贸投资协定中加入社会条款这一模式,很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的国际经贸投资协定的新模式,这对TPP参与国的经济、社会管理等产生影响甚至对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影响。自贸区作为TPP非参与国应对TPP挑战的一种模式,能够在初步探索负面清单、创建投资争端解决新模式等方面发挥先行作用。我国应当在自贸区制度上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道路,在规则制度上主动与TPP缩小差距,无论我国将来是否成为TPP成员,都可以游刃有余地面对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此外,在自贸区中推广建立“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能够更灵活地应对TPP的竞争中立原则。会议认为TPP对我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挑战,但也不是洪水猛兽般的可怕,我们应根据国情稳步应对。

  三、自贸区与粤港澳合作

  在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方面,CEPA及其补充协议仍存在律师资格不能互认、联营未能广泛推广、律师欠缺深度合作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来自于两地法律制度的冲突,对此,广东自贸区应当充分利用优势,推动粤港澳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在自贸试验区范围之内,通过粤港之间的充分协商,形成一份或多份包含基本区级冲突法原则和规则的区级冲突协议,不仅可以协调解决粤港澳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更能为日后的全国性的统一区级冲突法的制定奠定基础;要继续探索在CEPA基础上粤港澳律师服务的深度合作,如进一步放宽粤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条件、放宽港澳居民身份律师的执业范围等等。

  此外,如何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粤港澳贸易协定能否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CEPA及其附件仅作出了笼统的政治化协商安排,并没有以法律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相关规定。目前,自贸试验区内三家法院均将选任港澳籍陪审人员,这无疑对粤港澳法律的交流和融合起到推动作用,然而,广东自贸区作为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应当作出更加有益、大胆的尝试。因此,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相关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模式和具体内容,初期先行建立非正式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并进一步深化两地仲裁合作,都有利于在自贸区内构建完善的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推动自贸区内粤港澳法律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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