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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研讨会召开

时间:2015-11-11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1月5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15AFX020)和浙江省社科规划优势学科重大项目《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研究》(14YSXK01ZD)课题论证会,暨《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研讨会分调研和研讨两个阶段。出席本次调研和研讨会的包括: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人大常委、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含法规)处长潘广恩,浙江省法制办立法三处科长张晋,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金融犯罪科科长张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政策法规处科长徐旭海,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创新金融监管科科长林祖松,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教授,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志峰以及蚂蚁金服、恒生电子、普惠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公司负责人和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人员。

  与会领导、专家和地方金融企业代表对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和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李有星教授作为会议主持人,提出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是地方是否有权进行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二是地方金融立法的规制范围。

  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肯定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性,提出:互联网金融是创新发展的趋势,也是法制研究关注的主要内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互联网创新发展的需求,因此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制发展也应与之配套。在近年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制研究中,浙江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应当站在地方金融建设的角度,通过研究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来突破、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

  浙江省金融办潘广恩处长阐释了地方金融立法的政策条件和现实需求,提出:金融产业在浙江省七大万亿产业中有着数一数二的地位。浙江省于今年出台了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浙江省金融产业要快速发展,其中,更要支持新金融产业发展。新金融产业的发展的核心就是互联网金融、草根金融、私募金融等体制外金融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金融活动是一把双刃剑,蕴含着很大的风险,根据我省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应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形成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认定、风险处置的机制,建立好市场经济的负面清单。从全国层面上来看,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整个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立法进程缓慢,新金融缺乏有效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职责的意见》中,把一批金融业态交给地方政府监管,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要求省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因此,在有中央政策的引导支持,地方立法权有所突破,以及我省现有的温州市民间融资条例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有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政策、理论和实践依据。

  在研讨会的第二阶段,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志峰作了主题发言,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动力和主要业态,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核心是“为普通老百姓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同时,王志峰副总裁指出,浙江省已经成为全国第三大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地,温州金融监管立法和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经验为本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法制环境。浙江省可以以互联网金融为契机,提升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最后,王志峰副总裁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经验,为浙江省金融监管立法提了四点建议,呼吁通过立法解决互联网金融的物权登记、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第三方支付交易流水的证据效力和P2P业务的征信问题。

  在研讨会的第三阶段,与会者围绕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立法可行性论证报告、立法研究课题报告和立法建议稿进行了讨论。李有星教授详细介绍了互联网融资的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以及互联网融资立法的特点、问题和可能解决的方案,以及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的政策背景,并结合温州经验,介绍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背景和金融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立法需求。同时,李有星教授结合相关中央文件和《立法法》有关规定,解释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介绍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立法的重点内容,涉及到:地方金融的主体监管制度,民间融资信息服务(P2P网贷、股权众筹平台为代表)的定位、监管和安全港制度的设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等具体金融行为的监管,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在该阶段的研讨中,来自地方金融企业的代表们充分赞同了李有星教授所作的研究报告,并结合地方金融行业的从业实践经验,对部分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其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晟杰主任提出了社会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自律管理和区域风险防范中的重要性。恒生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官晓兰总经理结合近期的恒生HOMS系统事件,强调了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中的监管底线和监管方法的重要性,传统的监管方法在应对金融创新中的技术风险时有所不足,应当鼓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手”,近距离地解决新型监管问题;同时,随着技术发展,应当严守监管底线,对突破监管底线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浙江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沈宏斌总经理建议,地方金融立法可以关注金融仲裁对行业的参考价值,可以对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取得设定小额投资豁免的制度等。另外,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中,可以赋予地方金融办一定的延伸检查权,同时赋予大型金融企业对地方金融的服务义务。为了提高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的竞争力,可以允许平台提供有限的保险制度。

  来自省人大、省政府和“一行三会”的各位领导也充分肯定了现有研究成果,并提出意见建议。其中,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任亦秋主任针对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立法程序做了点评发言。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认为凡是改革类、创新类的新金融活动,由于于法无据,具有监管立法的紧迫性,这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利益的保护和区域性风险的防范三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浙江省地方金融发展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省人大制定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也为地方金融立法也提供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从以上角度讲,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但是,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第一,地方立法权限问题;第二,地方立法内容的范围和可操作性问题;第三,地方人大立法项目资源的问题。在讲话中,任亦秋主任充分鼓励了现有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对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侧重点和具体制度做进一步的研究,必要情况下可考虑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政策法规处徐旭海科长提出,地方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具有属地优势,有利于更好地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边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上,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地域范围较传统金融更为广泛,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应受到高监管和严监管。从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角度来讲,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可围绕地方性事务,在不与基本金融制度相抵触的情况下,积极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态,进行细化的规则制定。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林祖松科长认为,地方金融立法可以重点考虑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问题,与中央金融监管立法制度充分衔接,同时,应坚持鼓励创新和守住底线的原则,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来自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的领导也发表了各自的想法和意见,提出加快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十分必要和亟需,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讨论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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