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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前瞻:法治建设中的司法公开”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11-02   来源:武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5年10月24日上午,由武汉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和洪山区法学会联合主办,洪山区人民法院承办的“探索与前瞻:法治建设中的司法公开”研讨会在洪山区人民法院隆重召开。来自我市政法系统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司法公开专业委员会成员共80余人参加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77篇,主要围绕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立案公开、“互联网+”时代中的庭审直播、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裁判文书制作与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推进等法治建设中司法公开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一、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立案公开

  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我国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该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以往的审查机制,也将立案的标准、流程、不予立案的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公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公开就是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的大众化,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立案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道窗口,对于司法公信的树立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推行立案公开,是保障司法改革的有效利器,制度推广半年以来,效果虽有,但在一定程度上差强人意。广大公众信赖的司法应当是破除了司法神秘面纱的司法,要推行立案公开机制,让群众和社会明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判决结果的依据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过去的司法工作流程下,从立案到裁判,从审判监督到执行,这期间各个级别的院庭领导逐级的签批和把关,导致了立审分离、职责不明,这样的结果就是混淆了职责,分散了过错的承担人群,也严重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所以,推行立案公开,搭建权责统一,惩罚明确的司法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体制,是这次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从案件的“进门”标准公开,再到流程的标准化模式,一步步细化明确立案公开的标准和范畴才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案公开工作,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⑴严格执行登记制的规定;⑵合理的立案解决流程,保障立案工作人员对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业务庭的影响;⑶从立法的角度完善对立案的诉讼程序制约;⑷加强对立案相关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

  会议还认为,网上立案将对立案公开产生积极影响,为了顺利推行网上立案工作,建议:⑴完善网上立案的信息技术系统;⑵完善网上立案的立法依据,同时加强对网上立案使用方式的推广;⑶完善诉讼费电子支付方式相关的配套措施;⑷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防止虚假诉讼;⑸将网上立案申请者的范围确定为律师事务所和专门的职业律师。

  二、“互联网+”时代中的庭审直播

  推进庭审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庭审直播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群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彰显了社会公平与公正,也起到了一定普法教育作用。

  会议认为,庭审直播类似地方法院的“自媒体”,相对便利,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这也对探索司法公开路径与方式、促进阳光司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但庭审直播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⑴从制度到执行,多元状态并存。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仍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标准。实践中存在选取直播案件随意性较大和案件公开范围随意性较大等不足。⑵从“庭前”到“频前”,多种心理并存。有的法官担心直播庭审会对自身独立办案造成影响;有的法官担心公众事后对该案件“挑刺”,故意刁难;有的法官担心影响判案进程,降低庭审效率;有的法官还担心直播曝光后,遭到报复。⑶从定位到定数,多重不足并存。目前一些法院在全面推进庭审直播大比武,追求直播效应的最大化,定数推进,存在庭审直播的权威性、民主性和教育性不够等问题。⑷从自动到互动,多重障碍并存。庭审直播从初期的法院自动,到与公众的互动,直播工作后续保障跟进不够。主要表现为:公众了解庭审直播信息的渠道不多;法院回应公众舆论的不多;各级法院研究开发了不同庭审直播平台或软件,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划;同步技术处理保障不够;省级统管后财政支持不够。

  法院是否允许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都有权进行庭审直播、在什么情况下许可、在允许庭审直播的前提下媒体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规则,这些都应当有具体规定,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公平。对于立法者以及执行者来说,如何科学实现服务型庭审直播的定位,显然是一项迫切的工作。会议认为,服务型庭审直播的功能应定位为:⑴服务于法治,通过庭审直播社会关注高、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案件,拒绝执行、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庭审过程中发生藐视法庭、出庭作伪证影响庭审秩序的案件,实现法治观念传播,促进法治中国建设。⑵服务于司法改革,实现庭审直播制度与司法改革制度在深层次上的统筹布局和有效衔接。⑶服务于庭审,实行选择性直播。司法实践中,对庭审直播案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如暴力、恐怖、诈骗等可能损害公众身心健康和诱导犯罪、易传播犯罪方法的案件,涉及名誉权、相邻权、婚姻家庭类可能影响邻里和谐、社区和谐和家庭和谐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劳动关系和医疗信任危机的案件,可以考虑不进行直播。⑷服务于公开,赋予当事人和媒体对案件直播录播的申请权,针对其申请,法院作出“适度回应性公开”。⑸服务于发展,实现数字化直播。通过微博、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庭审进行直播,建立庭审直播的电子档案,能让公众在不到庭的情况下就能及时了解庭审的基本情况,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实行庭审突发情况的延迟直播、完善庭审直播的专业保障、探索庭审直播的声控记录等举措提升审判工作的质效。

  大众传媒对法院庭审现场情况的播出、报道是庭审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弥补法院系统庭审主动直播不足的重要手段。通过大众媒体,将庭审情况展现给公众,让公众了解、认识司法,对践行我国司法建设中司法公开的要求、推进“阳光司法”和“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大众传媒庭审直播模式运行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大众传媒庭审直播体系下,审判不能被社会舆论绑架;二是积极构建大众媒体庭审直播模式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三是大众媒体的报道、直播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审判活动的影响。

  三、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裁判文书制作与公开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上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并要求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将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周强院长指出“加大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力度,建成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会议认为,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网络上的海量数据堆砌与实际检索困难之间矛盾重重,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的可有效获取性。档案检索学关于数据内容标准、数据结构标准和数据值标准也适用于裁判文书数据制作。检视当前裁判文书制作和公开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⑴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粗放,文书格式不符合信息化要求;⑵对案件审理程序性事项表述粗疏、条理性差;⑶裁判文书内容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审判色彩;⑷证据的分析认证与案件事实查明相互割裂,无争议的事实与有争议的事实不加区分;⑸文书中“有待裁判的问题”指向不清;⑹不同的文书数据库之间没有对接标准,同一案件不同审级的文书无法关联,资源分散;⑺裁判文书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统一。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将案件关键信息点按数据内容标准格式列明,优化裁判文书的信息排列结构,以提高裁判信息可程式化检索功能;二是优化文书的逻辑结构,区分设立“当事人无争议的事项”和“有待法官裁决的事项”两个专栏,以代替当前由法官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的不妥做法;三是优化文书公布网站操作流程,对信息发布的时限、编排标准和检索项目作出统一要求,使有效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准确和及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着缺乏证据认定的论证和分析、裁判理由说理不充分、说理格式化、雷同化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改善:(1)通过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技能;(2)通过制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标准、健全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法官责任制和裁判文书说理回应机制等制度,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机制。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推进

  2012 年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建立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此后,围绕引入网络平台而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试点工作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并逐步形成了浙江模式、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会议认为,上海模式侧重的仍是传统拍卖(法院—拍卖机构—竞买人),网络只是传统拍卖形式上的一种拓展;重庆模式则是在传统拍卖涉及到的法院、拍卖公司、竞买人三者中再引入产权交易中心和网络这“第四种”力量,来增强对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制约,从而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率。而浙江模式最大限度地排除司法拍卖中的人为因素,借助淘宝网络平台,用人工智能来代替代人,但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无法克服不严肃、不权威的弊端,另一方面无法主动接受法院的监管。如果说浙江模式是已取得的改革成果,那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则代表了未来改革方向。从长远看,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可以实现目前淘宝网所具备的一切功能,同时又可以克服目前淘宝网拍附带的大多数缺陷和争议,代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高阶目标。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对人民法院资产网这个网络平台的使用还不熟悉,同时最高院对该平台使用的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因此,浙江网拍目前仍是较好的网拍模式,它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未发展成熟阶段我国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重任。为了完善在淘宝的司法拍卖制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需明确规定司法拍卖的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两种形式,并赋予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采用哪种方式的权力。最高院规定中“法院必须委托拍卖”等不合时宜的条款应尽早删除或废止。另一方面在规程和制度层面,需提供各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强大的法律支持,省高院有必要与淘宝网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司法拍卖操作规程的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网拍中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规程的制定应当考虑如下几个问题:(1)明确规定法院、淘宝网和竞买人之间的关系;(2)明确规定法院严格履行网拍的附随义务;(3)在网络平台为竞买人搭建贷款平台;(4)在淘宝网建立有限购买权人的竞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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