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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年法学沙龙活动在诸暨市举行

时间:2015-03-31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3月26日下午,以“乡规民约与基层法治建设”为主题的浙江青年法学沙龙活动在诸暨市举行。本次沙龙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绍兴市法学会和诸暨市法学会承办。省综治委、省民政厅和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三农法治研究会,以及绍兴、诸暨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村代表等共50余人参加了活动。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出席,绍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马永定主持。

        绍兴诸暨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在基层法治建设方面有着先发优势,早在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工作期间,绍兴市就先后涌现了“乡村典章”、“夏履程序”、“八郑规程”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典型,在推进以制订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基层自治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今年3月9日,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就在全省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进行了部署,要求所有村、社区在年底前完成制订修订工作。出席沙龙活动的省委政法委综合协调处副处长陈旭瑾、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关笑丹结合本部门工作,分别介绍了我省出台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文件的背景、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把握制订修订村民公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所副所长卢芳霞副教授作了 “传承与发展乡规民约,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主题报告。卢芳霞认为,绍兴乃至浙江在基层法治建设上有先发优势,但近年来却处于停滞状态。我们要抓住机遇,继续传承和发展乡规民约在新时期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目前,此项工作存在着“推广进度缓慢、宣传力度不够、名称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部分约定内容违反上位法、‘官’主协商而非‘民’主协商现象普遍”等问题。她提出要结合“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促进乡村民主法治建设,形成“枫桥法治经验”之“乡规民约”版本,让“浙江经验”引领全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强调在制定实施乡规民约时要体现“群众标准”,具体内容要“统一审查”和规范备案,复制推广要注重“实质覆盖”。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马永双作了 “乡规民约是基层法制建设的基础”发言,对当前我省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推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与会人员围绕沙龙主题,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和实践探索,就村规民约的内涵和边界、法治浙江进程中村规民约的价值、我省村规民约的发展趋势和完善推广等问题,谈经验、讲体会,交流调研成果,发表观点意见,展开了热烈讨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王长金院长认为,村规民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范畴,还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涉及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省民政厅的关笑丹副处长认为,制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从合情合理上升到合法,兼顾地域性、时代性;绍兴市委党校尹华广副教授指出,村规民约的内容应较大比例地体现程序性的内容,有助于提升群众的参与度和接受度;绍兴市文明办李建华处长强调,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评议,保持实效性;丽水法学会代表何子儋认为,制定乡规民约要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备案与审查机制,让村民广泛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有助于约定内容内化于心;诸暨市民政局的俞狄勇认为村规民约要体现自我管理、法治宣传和国家法律有效补充的作用;诸暨市江藻镇的余灵君认为村规民约要体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精神,要避免照搬照抄、不接地气、包罗万象。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从“村民(居民)自治的主体是谁、自治主体表达意志的方式、自治权的范围、村规民约的体系、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村规民约的执行机制、村民自治的主导力量是谁、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规民约的程序问题”等9个方面为本次沙龙作了学术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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