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举行理事会成立大会暨《刑法修正案(九)》研讨会

时间:2015-02-05   来源:广州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月31日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举行理事会成立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主题研讨会。会议选举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学沛为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志民、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万云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院长邬耀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春和、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作深、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文超为副会长,广东财经大学副教授谢雄伟为秘书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树茂为副秘书长。王学沛会长就刑法学研究会的组成人员情况作了说明,广州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国林以及来自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和从化市检察院干警共43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以及立法特点进行了分析探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指出,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重要背景为刑法犯罪的多元化,如网络犯罪、恐怖犯罪等新兴犯罪亟需刑法做出修正以进行规制,另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其功能的缺失也需要填补。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取消的9种死刑罪名以非暴力性经济犯罪为主,其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则是通过转化定罪的立法技术来废除死刑罪名,即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数罪并罚,仍存在以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贾学胜提出,充分发挥《刑法》第48条的价值来控制死刑适用数量的观点。目的主义死刑观更科学合理——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则考虑适用死刑,但如果其人身威胁并不极其严重则应适用死缓。此观点摆脱了传统的杀人偿命的报应主义死刑观,提出了死刑控制的路径,具有建设性意义。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毅坚指出,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新兴犯罪,立法上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对法律的类推解释来定罪量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次《修正案》(草案)增设5个恐怖主义犯罪罪名,贯彻了罪刑法定的思想,极具必要性。此外,《修正案》(草案)也体现了刑法立法扩大化和共犯正犯化,扩大了犯罪圈,由结果刑法向风险刑法、预防刑法转变,从法益保护向危险保护转变。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志民认为,刑法应考虑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指出立法扩大化应有适用前提——适用于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对于社会危害性一般的犯罪,如(草案)32条,代替他人考试入罪,则属于过度运用刑法,不符合情理。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学沛指出,《修正案》(草案)第39条解决了司法审判实务中关于贪污贿赂的量刑问题,却提高了贪污贿赂的入罪标准,导致贪污罪入罪标准比盗窃罪高,无法解决贪污与诈骗、盗窃等财产类犯罪的均衡问题。其解决路径——应保留贪污受贿罪的入罪标准,通过司法解释解决量刑标准的问题。

  张国林指出,研究会作为团结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重要平台,组织架构的完善十分必要。举办此次研讨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能提升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提高我市的法治建设能力,为建设平安广州、法治广州作贡献。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