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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行政复议法》(修订对照稿)专题学术沙龙

时间:2015-01-28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月15日—16日,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杭州举办《行政复议法》(修改对照稿)专题学术沙龙活动。来自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省社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部分省市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共25人参加了活动。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夏利阳和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章剑生教授主持。

  本次讨论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对照稿),主要基于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以保障相对人复议申请权利、理顺复议体制、完善复议程序、加强复议监督管理、强化复议公开等为修法目的,对复议申请的期限和补正、复议管辖、复议审理方式、复议机构与人员的专业性、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等方面的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尤其是规定了由地方政府集中履行复议职责,扩大复议听证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引入专家学者咨询论证会程序,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制度等等,成为《行政复议法》(修订对照稿)的重点和亮点。

  针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对照稿)的上述新规定、新变化,结合行政复议实践经验, 与会专家学者和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围绕行政复议的整体定位与特色、主导性审理方式的选择、受案范围的拓宽、复议申请的及时性、复议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保障、复议决定种类的科学性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比较一致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是一种比较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手段,应当具有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因此,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上应当坚持书面审理方式,其受案范围应当尽可能地拓宽,复议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复议机关可以集中而且独立地设置等。同时,与会代表对诸如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范围及其适用条件,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性与效力等问题仍然存有不少争议,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本次学术沙龙是行政法学研究会推出的系列专题研讨会之一,旨在为我省各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和平台,是推进行政复议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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