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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综述

时间:2012-08-26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2年6月28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倡导下,由浙江大学亚太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浙江省银行业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办的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在杭州举行。论坛开幕式由浙江大学翁晓斌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深远、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筱萍、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田丰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汤淮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

  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回顾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至今五年来,我们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努力运用法律手段,为我省许多企业扶危解困、浴火重生做了大量工作,并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需要认真总结,以促进理论研究,完善法制建设,推动司法实践,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这是举办本届论坛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与会代表围绕企业破产审判、管理人工作、金融改革与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及司法重整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破产审判专题研讨中,来自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窦修旺庭长、建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莫雁婷法官、奉化市人民法院陈晨磊副院长和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管经理梁冰冰分别以“推进中的湖州两级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衔接的积极探索”、“两个企业破产审判样本案例分析”和“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研究”为题发言。窦秀旺庭长从湖州市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主要特点以及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措施分析入手,指出破产审判工作一方面需要依靠党委政府协调维稳工作,注重发挥各方面作用合力推进破产程序;另一方面还需要坚持能动司法,以切实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破产程序和行使程序交叉等问题,建议在破产审判中,司法程序应主导破产程序,但不宜介入过多;应当提高管理人水平,走市场化破产之路;破产理念应由工具主义转向价值主义。莫雁婷法官简要概括了现行“执破衔接”的现状、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介绍了建德法院在开展“执破衔接”方面的探索和创新。陈晨磊副院长通过对两个破产审判样本案例的分析,指出当前在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标准不明确;二是重整申请的审查期限无明确规定;三是现行管理人的指定仍存在着不足;四是在出资人权益调整上仍需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五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重整程序中如何分工、衔接亦无明文规定;六是法律规定的重整计划制定时间过短。梁冰冰副经理在阐明建立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与可能之后,即就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运作方式、程序设置与期限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而有益的探索。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对该单元发言进行了点评。李教授指出,在破产原因审查上应当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尽可能地发挥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乃至政府等各方面的作用,应对此进行充分论证,从而指导法官的判断。在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置上,一方面应当设置与案件具体情况相适应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过分追求效率而损及公平,而应当注意平等地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李教授认为,在法院全方位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时扮演着中立的裁断者和类似于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应明确司法的界限,不应介入过多;经营管理人的角色可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如管理人来担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人的作用。

  在管理人工作专题研讨中,来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的谢颖副处长、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史和新庭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管卢锐飞、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田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福祥、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甲木、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坚、嘉兴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彪以及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崔何求分别以“进一步完善指定程序,培育管理人市场,服务市场化破产审判”、“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功能和工作机制研究”、“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债权的平等保护”、“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工作要点”、“破产法的理念与破产实践的扭曲”、“关于管理人工作的若干心得体会”、“探索成长之路”、“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库存危化品处置之法律问题浅析”和“破产管理人实务”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们各自从法院、银行、律师和会计师的角度就管理人工作的心得体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谢颖副处长指出,在管理人选定、管理人报酬上,不仅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现有规定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这都对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及其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史和新法官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特点、法院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与作用,以及现行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司法干预过多而债权人自治不足等问题,建议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妥当处理债权人与法院、管理人的关系,尤其是扩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范围,保障债权人在重大事项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卢锐飞认为,为平等保护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管理体制下,按照市场化破产方向,建立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制度是可取的选择。应该以市场化方式选任管理人,以债权人选任为主、法院选任为补充;同时落实管理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沈田丰指出,管理人的职责就是最大化破产企业的价值,并尊重与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从而勤勉和忠诚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王福详指出,破产实践中的许多做法扭曲了企业破产法的保护理念,如过于保守的立案制度、破产财产保全接触的困难、执破衔接不顺畅等,并认为应在立案审查、专业法官队伍建设以及法官的理念和思维转变等方面加以改进。冯坚认为,应尽快选任管理人以接手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完善管理人报酬制度以及评级和考核制度。崔何求则特别指出,在破产债权的范围和金额、职工合法权益和管理人执业程度的确认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关法律制度有效性不明确,缺乏刚性。建议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作为点评人,认为破产程序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和关系,管理人工作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对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张教授还从法理层面对劳动合同解除效力、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管理人选任和管理人报酬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金融改革与企业破产法实施专题研讨中,来自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魏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鞠海亭庭长、衢州青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瑜、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与合伙人任一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琳、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授信合伙人任成分别以“企业破产法与浙江金融改革”、“温州金融改革与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关于引导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破产法语境下的金融机构”、“浮动抵押在破产重整中的冲突和保护”与“承办破产案件中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言。魏洋指出,在推进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建立公平而高效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必然要求。公平的市场退出机制既是其他关联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保持市场信心的必要条件。魏洋认为,我国银行法与破产法存在着许多不对接,根本原因就在于银行资产保全理念与司法机关利益衡量理念的冲突。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其作用,有效推进金融改革步伐,必须使破产法、银行法朝着共同目标去调整,在建立公平、高效、低成本、严管理的破产制度同时,为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政策与法律支持,并提高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鞠海婷法官介绍了在温州金融改革背景下,温州市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做的尝试和努力,如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意见、清理银行专项债权以及设置金融审判庭等。但实践中仍存在着破产审理期限过长、法院不敢也不愿意受理破产申请、个人财产能否纳入企业财产一并破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等许多问题和难题有待解决。连瑜深刻地分析了现今我国许多企业不愿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指出及时引导发生债务危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必要性:一方面使得早就应该退出市场却一直占用市场资源的企业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则使得存在着重整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可以得到及时的“拯救”,并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一民阐述了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法和金融机构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指出在企业破产法语境下,债权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尤其是银行作为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之一,事实上常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银行错位的考查机制,由此导致了银行宁愿其债权得到较低比例的清偿也不愿意支持企业破产。来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毛卫民教授则点评道:在现今中国环境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的确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而且企业破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破银行的产。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之一是追求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平等不等同于同等。现实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违反立法原意的做法,如银行贷款纠纷不敢受理,保全申请不敢受理,由此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银行资金压力更大。此外,企业破产案件中党政机关介入过多乃至由政府主导的事实,也反映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环境不好的问题,仍亟需进一步改善。

  在破产重整专题研讨中,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毛志军庭长、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文斌副院长、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刘旭海、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楼荣斌和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法务部主任倪智敏分别以“司法重整的杭州实践”、“司法重整的普陀实践”、“民营企业财务风险处置中政府前期工作与司法重整程序对接与协调的若干问题”、“企业破产法下企业重整实务”和“企业法律顾问在破产案件中大有可为”为题作了发言。毛志军法官介绍了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有益探索:一是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质性审查的企业准入机制——破产企业“重整辅导期”机制;二是创新采用关联企业实体合并重整模式;三是探索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引进机制;四是探索无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债转股的重整模式;五是依法妥当指定由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六是稳妥审核民间借贷债权,有效平衡各类债权利益。这一系列的探索与努力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能够保留优质资源,使企业起死回生,解决职工就业问题,从而稳定一方经济,对防止各类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徐文斌法官也就司法重整工作提出了建议:一是在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中,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增设听证程序,邀请主要债权人代表参加听证以听取意见,以使在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上由法院主导与指挥程序,而实质性判断则交给市场。二是在破产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引入上,可以设立类似招投标的竞争程序,实现投资者引进市场化。三是应妥善处理政府和法院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和法院应在管理人主导下为司法重整提供相应的服务。倪志敏从企业法律顾问角度出发,指出企业法律顾问具有熟悉破产企业情况、具有丰富的公司企业法律知识与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经验,以及能够更好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等优势,因此可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大有作为,配合管理人收集企业的资料、收集与确认债权人债权信息并协助召集债权人会议和代企业追讨债务等工作,是适合参与管理人工作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梁上上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浙江具有丰富而独特的实践,我们在此基础上概括整理出类型化的案例,形成浙江特色,能够为全国的破产审判与理论研究提供指导。他强调,在破产审判中,商人思维很重要,尤其是需要注意处理好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犯私人自治的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长对本届论坛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此次论坛既是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的专题研讨会,也是省高院的调研座谈会,目的是在“法治浙江”建设不断深入,经济转型升级明显加快的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在党政机关领导下,司法主导的市场化导向的破产审判平台。要抓住温州金融改革的有利时机,打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制度接口,注意银行的资产保全诉求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管理人应在法院监督指导下勤勉忠诚地履行职责,尽可能发现企业存在的潜在价值,寻找使破产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增长点,通过司法重整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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