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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关于家事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3-05-02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广东省法学会与广东省妇联、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3月37日在广州联合举办了“妇女维权与家事审判研讨会”,就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中的创新性举措、社会现实基础和法律效果等进行研讨,着重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的新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及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力度取决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受害者情感安抚的缺失以及施暴人行为成本的低廉是目前“反家暴”的难点所在。一些法院家事审判庭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如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以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积极运用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足。如果在处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能够采取购买社会机构的服务(特别是相关部门如妇联、法院),针对不同情况给予“家暴”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安抚介入和调解,同时加大对施暴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将有利于在社会面上迅速产生正面的社会辐射效应。这是目前在反家庭暴力这一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中,社会各界最容易出力,同时也是最能够显现社会动员效果的两个举措。

  建议:第一,尽快由省法院、省妇联牵头,反“家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发文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广对“家暴”受害人介入心理辅导的工作要求。第二,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具体承办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细化公安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要求和相关考核方案。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与建议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当前的反“家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被申请人在裁定生效后均停止了家庭暴力行为,未发生一起违反裁定的事件。有些法院还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采取了绿色通道、单独立案、便民申请等做法,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与离婚诉讼的提起捆绑在一起,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当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即申请时不以起诉离婚为必要条件,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非离婚诉讼如同居暴力、对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实施暴力等案件中,只要是家庭(类家庭)关系人之间的暴力受害者,都允许申请人单独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直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

  建议:由省法院尽快出台工作指引,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争取立规、立法,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姻家庭案件中,允许其与离婚诉讼分离、直接申请。

  三、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的执行与建议

  子女抚养费的及时给付、探望权的有效行使,是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另一个难点。在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上,有的法院主动采取了对被执行人将来可能处置其名下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作出了被称为“财产保护令”的裁定。为解决子女“探视难”问题,有的法院创设了离婚案件“判后探视抚养档案制”:对判决生效后双方履行抚养、协助探视义务的情况予以跟踪,一方的履行行为需要另一方在《判后探视、抚养情况表》上签名确认;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探视义务超过3次,则另一方可以该表为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上述试点为维护法律尊严、有效执行法院判决进行了积极的有益尝试,但争议较大的是上述试点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建议:由省法院尽快出台工作指引,将“判后探视抚养档案制”推广到全省。在进一步探讨法律依据的同时,扩大“财产保护令”裁定的试点工作。

  四、离婚劝和还是劝离、过错方赔偿问题与建议

  在离婚问题上,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事实上不是孤立的,往往对最终不得不离婚的财产分割有影响。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如夫妻感情可能难以和好的,不仅要劝和,更要劝离,以避免弱势一方身体和心理遭受更大的伤害,而且可以防止对方利用和解时期将财产转移,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惨剧。离婚时屡见不鲜的伪造债务、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最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实践中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判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并不多,因而有必要加大过错方违法的经济成本。

  建议:由省法院尽快出台工作指引,提倡离婚案件案件在劝和劝离的考量中,要充分考虑财产安全。对伪造债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过错方,采取较大比例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措施。积极探索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规定的落地措施。

  五、离婚诉讼收费、夫妻房产加名收费、财产保全是否需提供担保问题与建议

  全省各地法院在离婚诉讼收取财产分割费、夫妻房产加名收取诉讼费以及离婚诉讼时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上做法极不相同。在离婚诉讼时是否收取财产分割费上,有的法院立案时不收取,判决离婚时补收;有的法院立案时收取,但不准予离婚时不退;有的法院立案时收取,但不离婚时全额可退。在离婚诉讼时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上,有些法院不必另行提供担保,有些法院要求须全额担保,有些法院要求部分担保。在夫妻房产加名诉讼的收费及担保上,有的法院按件收费,有的法院按标的全额收费,有的法院按标的的一半数额收费。在申请查封时有些法院要求全额担保,有的法院允许不提供担保。不同的做法不利于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弱者的利益和司法便民。

  建议:由省法院做出统一的规范性工作指引:离婚诉讼立案时不收取财产分割费,申请对配偶一方财产保全时不另行提供担保,夫妻加名诉讼按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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