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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第二期“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在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举办

时间:2013-06-07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5月24日下午,浙江省法学会在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举办2013年第二期“浙江青年法学沙龙”,主题是“美丽浙江与生态文明地方法制建设”。浙江省环保厅、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专家学者共30余人参加了沙龙。省法学会秘书长武鹰出席沙龙并致辞,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明华教授主持沙龙。

  本次沙龙邀请了浙江农林大学讲师、法学博士陈海嵩作主题报告。陈博士认为,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实践生态文明建设,推出了系列举措,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如在立法领域,出台了综合性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领域,不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包括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派出法庭等;在执法领域,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建立了环境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环境执法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但综观生态文明地方法制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立法的缺失、公民的环境权益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环境执法难度较大、环境司法面临诸多阻力等等。对此,陈博士提出了推进浙江省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他认为我省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应分为“立法先行,执法试行,司法缓行”三个层面加以推进,一要加快推进符合生态文明本质特征的立法进度,当前需要重点推进的立法领域包括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山区可持续发展立法等。二要积极探索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体制,扩展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范围,建立包括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环保、工商等多部门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三要适当控制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司法创新,针对“环境法庭”的设立问题,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予以适度推进,对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及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成果,围绕生态文明内涵、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生态文明制度完善的重点、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创新等问题展开讨论。通过不同观点的相互碰撞、相互启发,积极为生态文明地方法制建设建言献策。当前,在大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背景下,省法学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焦点热点问题举办学术沙龙,不仅顺应了我省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需要,对推进“法治浙江”和“美丽浙江”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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