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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3-12-09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日,“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杭州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合承办。会议汇集了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领导和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知名企业代表近500人。

  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贤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赵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洪积庆,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陆剑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胡炜等领导出席了开幕式。

  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贤良代表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致辞。他指出,为把握创新发展先机,浙江省始终将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发展,先后作出了建设科技强省、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政策部署。今年五月,省委十三届三中全会顺应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要求,作出了《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浙江省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区域创新体系,实现创新资源有效聚集,创新能力显著增加,创新效益大幅提升,跨入创新型省份的行列。他提出,远景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参与,也需要企业界人士的努力实践,更需要高端人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浙江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应以本次大会为契机,加强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全国同行的交流合作,为建设创新能力更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全面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更大的贡献。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基本财产制度,也是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基本保障制度,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长远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充分整合优势资源。他肯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中坚力量,积极赞赏了研究会富有成效的系列活动,表示中国法学会将全力支持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他同时提到,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方面将做出全面改革的重大决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发展和制度建设都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此,他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围绕实践、推动发展,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第二,面向世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积极构建中国化的知识产权法学体系;第三,面向全国,凝心聚力,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和学术管理机制,做好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

  金德水书记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他向各位与会者介绍了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的有关情况,表示浙江大学将继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创新与应用,加强与各方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贡献。

  齐奇院长在致辞中向各位与会者介绍了浙江法院的基本情况及各级法院审判工作贯彻平等保护、公正高效、宽严相济的理念,审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取得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开幕式还对“王力杯”知识产权法征文活动的优秀论文作者进行了颁奖。本次征文活动旨在激励年轻学者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积极性,给青年知识产权学者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本次活动共有参评论文97篇,最终评选出15篇优秀论文。

  开幕式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王翔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分别从司法、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角度作了精彩的大会主题报告。

  孔祥俊庭长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的新发展。去年以来,司法系统内强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司法保护,积极参与全球化。他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对国家利益有审慎的研究,国家利益不是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而是相对的国家利益;其次要考虑阶段性要求和国情,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和贸易大国,加工业多是中低端;另外要注重人民需要,完善裁判法律标准,注重调解与裁判相结合。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加强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二)加大损害赔偿标准,平衡司法定价与市场定价的关系;(三)在民事保护上,处理好权利关系;(四)关于“禁令”问题,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滥用;(五)证明规则方面,完善举证规则,反映客观事实;(六)司法政策目前正在进行全面梳理,力求形成系统的司法文件。

  王翔处长主要介绍了商标法修改的情况。今年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修订版。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规定,审查时限性质上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增加了方便当事人注册的规定,删除了“可视性”,明确声音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规定了“电子申请”的效力;(三)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效力,明确审查机关和认定机关的负责环节,增加“不得以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和包装”;(四)对于我国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两大修改,即(1)任何人可以提异议的理由限“绝对理由”,“其他理由”只限于利害关系人;(2)关于异议程序,一旦商标被授权注册,提出的异议按无效处理;(五)加大对于商标侵权的打击,对侵权种类做出修改,增加“混淆原则”,增加“帮助侵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上加大打击力度,在司法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1—3倍),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减轻被侵权人赔偿数额上的举证责任;(六)在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上增加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增加了“根据在先使用原则,可继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但限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七)增加有关商标代理机构的规定,对代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提出采用商标信用制度。

  刘春田会长作了题为《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繁荣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这个形势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相结合,认清形势而后抓住释放创造力红利、劳动力红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这个机遇,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关注点:(一)要继续持久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主要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体系两方面着手;(二)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三)进行知识产权法学的历史梳理;(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各项具体法的立法、修改;(五)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树立理性的国情观和国际观;(六)关注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新动向;(七)积极、慎重推动知识产权法外交;(八)认真研究相关企业、司法实践与经济发展,关注实践,关注产业发展;建立创意文化产业、生物医药、传统中医药专业委员会;(九)发挥学术社团的功能和优势,推进知识产权的致富建设;(十)设立青年学术论文评比制度、优秀博士论文机制,建立外国知识产权文库,编撰知识产权百科辞典和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会议还分设了知识产权法基本问题、知识产权立法机制与修法热点、知识产权战略反思与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维权、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商业标志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知识产权开放论坛等十二个专题论坛。各位专家学者、优秀论文作者和其他与会者就以上专题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碰撞出了许多思维的火花。

  一、从研讨专题内容来看,既有对知识产权传统问题的重新审视,也有对知识产权新论题的深入探究。

  (一)对知识产权传统问题的重新审视,例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

  在“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专题论坛中,各位专家学者从重要概念、立法理念、学术体制等方面重新审视了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在重要概念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理论忽视了“创造”概念的规范功能,而法律概念必须有规范功能,且只能从规范的角度去理解。在立法理念方面,学者们对激励理论、市场本位论、法益保护论等理论展开了讨论:黑龙江大学杨建斌教授认为应当把“法益”概念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益保护制度;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教授以“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之法”为出发点,提出“注重市场本位与专有权相配合,有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职能在现代条件下得以更加全面和更加有效地实现”。在学术体制方面,北京化工大学余俊老师从清朝末期作为起点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学术体制的创建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题论坛中,各位专家学者就两者的分别保护和双保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司法保护方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孙海龙院长认为司法保护应该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公平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运用法官解释;他特别指出在相对僵化的法规规定面前,对由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的思路、技巧和方法尤为重要。同济大学、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孙远钊教授根据美国专利诉讼的一些情况和做法,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不能只靠‘围堵’的方式来不断压抑,还要运用‘疏导’作为配套,从根本上改善既有的专利交易与许可的市场环境”,在立法和执法维权上,须审慎行事,根据行为实体不同的性质和商业操作模式作具体的处理。在行政保护方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肖尤丹先生在中国政策语境下,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涵、国际比较与中国特色三个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性质,并从优化知识产权执法的角度为该制度的定位提出了整合必要执法力量、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健全执法程序等政策建议。在两者关系的处理方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根才庭长认为要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他主张以司法保护为主导,通过推动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的不足,不断加强横向交流,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中南大学姜芳蕊博士则认为双保护模式会导致公权力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对知识产权新论题的深入探讨,主要有知识产权法立法机制与修法热点、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立法机制与修法热点”专题论坛中,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商标法的修改上。在著作权法方面,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高思女士向大家介绍了著作权法的修法情况,在起草过程中有10个比较集中的问题已委托开展独立研究,分别为:(1)关于著作权客体与权利内容的主要调整(马晓刚),(2)追续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计;(3)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4)著作权登记相关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葛代军),(5)“孤儿作品”制度设计(王迁),(6)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调整(摄影作品、视听作品),(7)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8)著作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研究(郭禾),(9)网络环境下法律责任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罗东川),(10)著作权行政调解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法规的修改和规章的修改两个方面:法规修改主要针对行政罚款的数额,具体体现在按照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按照货值金额计算罚款和罚款上限等三方面;规章的修改主要是《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制定颁布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订。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针对著作权法中的“视听表演”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里的“视听表演”不能从表演者的角度或现场观众的角度去理解,而应当从传播方式的角度去理解,他还谈了《北京条约》对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影响。在商标法方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教授针对原商标法第42条(新商标法第52条)谈了商标法修改的一些问题,他说该条第一项加上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基于实践调研、与国际接轨、商业化市场的需求等三方面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认为“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混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更基本的标准还有待商榷。她同时还认为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和“商标使用”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

  在“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和“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专题论坛中,各位专家学者对技术产业和创意产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技术产业方面,各位发言人就软件、数字著作权、云计算等伴随技术发展而带来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在创意产业方面,西北政法大学杨巧教授从创意产业相关的基本问题着手,明确了创意产业的“创意”不同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探讨了创意产业产品的分类保护,着重强调了对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此外,发言人还谈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节目版权、实用艺术品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从研究视野来看,既有对于知识产权宏观问题的把握,也有对于知识产权微观问题的探究,既有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也有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

  (一)对于知识产权宏观问题的探讨,主要有知识产权战略反思与推进、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

  随着“创新国家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战略部署。对于该问题,暨南大学徐瑄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作为一项根本制度安排,她认为这个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共识性认识和共识性理解,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对此,她提出了“一个制度整体”的认知模式和均衡对价的法治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和山东省滨州职业学院苏运来老师从中观层面分别介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冯教授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与创新模式具有内在关联性: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需要与市场领先战略相结合、实行核心技术突破、差异化战略和目标集中战略;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借助知识的外部性、实施低成本模仿创新、引进技术与技术创新的融合;混合型知识产权战略需要与市场领先、市场细分战略相结合、差异化战略和技术跟随战略。苏运来老师认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从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人才等方面着手。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关系整个国家的命运,对其的需要更加全面,不能从一个角度、一个部门的视野去研究。

  在“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这个专题论坛中,各位发言人主要谈了标准专利FRAND与禁止令、专利评估、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等问题。针对以上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讨论大部分是从公共利益和使用人的角度切入,深圳大学朱谢群教授认为应当从多个角度出发才能够有更深入的研究。

  (二)对于知识产权微观问题的讨论,主要有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商业秘密与商业标识是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分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两种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对于这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趋紧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国家工商总局杜长红处长同意前者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朱丹庭长倾向于后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庭长则认为商业秘密首先要靠权利人自己保护,他同时表示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不在于理论研究而在于司法和执法中的技术和实践问题。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通过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论述了商标在先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她认为商标先用权的行使应取消“一定影响”的要求,并且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相关商业标识。清华大学冯术杰老师讨论了商业标识中的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凌宗亮法官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点补充,他认为三维标志区别性、识别性问题的判断可以从本身的性质、市场情景、产品的性质三个方面入手。

  (三)立足于世界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主要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维权。北京外国语大学丛立先教授、美国北维律师事务所谭文晔律师、温州大学王娜老师、中南民族大学杨帆老师、西安交通大学周方老师分别就《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知识产权谈判、美国非执业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 NPE)专利诉讼、美国337调查、香烟平装立法、英国人传统植物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立法制度、司法习惯等多种问题,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国际化。北京理工大学曲三强教授也表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承载的使命。

  三、从研讨形式来看,本次会议既有专题论坛模式,还首次增加了开放论坛模式。

  本次开放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学龙教授评议,与会者可随意发言。本次开放论坛的话题集中在设立创意产业委员会、知识产权私权理论、著作权法修订立法目的、传统民间艺术版权保护等方面。彭学龙教授对于以上问题发表了几点看法:第一,创新、创意等概念都有自身语境下特定的含义;第二,不要过于夸大立法和法律的作用,知识产权不仅依赖于法律,更多的是依赖其他因素;第三,行政执法很重要,行政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是确权而非授权,因此不会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本次年会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有史以来参与人员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会议,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年会秉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务实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着力探讨和解决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瓶颈问题,积极为国家立法机关献言献策,同时积极拓展对外交流渠道,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进步贡献力量。年会通过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的探讨,很好地契合了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国家战略”,为我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国家创新实力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建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从而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有效地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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