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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座谈会在广州举行

时间:2013-12-09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3年11月26日,由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座谈会在广州举行。参加会议的有来自省内法检系统的实务工作者、省内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及职业律师。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出席会议并致辞。

  陈瑞光同志强调: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的信任,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改革总要求的重要举措,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迅速做出反应,第一时间筹办本次会议很有意义,希望与会法律工作者能够畅所欲言,认真学习和积极探讨《意见》的规定。

  本次座谈会紧张而有序,与会人员积极发言,对《意见》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与会的各领域的法律工作者高度赞扬了《意见》依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但针对司法活动中多方参与者该如何协调以促进司法独立、刑讯逼供手段的不完全列举能否对公检系统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形成倒逼机制、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如何落实等问题则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讨论较为集中的规定分别是:

  《意见》中的第2点中“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有专家认为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在要求法院不能够因为批示和权力的干预影响公正裁判。有专家指出一方面司法要在舆论面前保持定力并且这种定力是基于法律与事实,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舆论的正面助推力。

  《意见》中的第8点中“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部分专家认为这种非法证据取证情形的列举,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很有现实意义。对于此点,也有专家指出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有所保留,离“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刑讯逼供手段的细化可能带来以刑讯逼供要求翻案的案子增多,因此要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描述性增强、严格标准。

  《意见》中的第22点中“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来自实务部门的工作者认为有些指标是基本的衡量标准,可以保留,考核的指标应该科学化、多元化;法官办案绩效考核标准应该进行个案分析;要理性看待无罪审判。

  《意见》中的第23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部分专家认为这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审判独立,减少法官对案件定性“先入为主”的情况;也有专家表示公检法办案像流水线作业,在遇到冤假错案时,如何在半成品阶段及时打回去,作业习惯如何打破,仍需《意见》内容进一步细化、落实。

  另外,对于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多数与会者认为值得重视。他们认为很多刑讯逼供的情形都是基于律师提前介入发现的,律师对嫌疑人的情况更了解,可以提供更多的线索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仅靠法院在审理阶段的判断很困难,建议应当推进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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