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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3-12-27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日前,钱江法治高层论坛暨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浙江工商大学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次大会由省法学会和浙江工商大学主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籍法学家研究会和《法治研究》杂志社共同承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四位著名浙籍法学家出席会议并作主题报告。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理事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师生共一百余人参加了大会。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浙籍法学家与法治中国。重点围绕浙籍法学家与法治理想、浙籍法学家与法治文化、浙籍法学家与反腐倡廉、浙籍法学家与法学教育四个议题展开。现就本次年会的讨论与交流情况综述如下:

  一、开幕式

  开幕式由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陆剑锋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贤良、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张仁寿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贤良同志在致辞中指出,浙江法学界人才辈出,特别是在当代,江平教授、陈光中教授、高铭暄教授、应松年教授等已成为学界公认的法学泰斗,各位浙籍法学家呕心沥血、精诚团结,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借助浙籍法学家研究会这一形式新颖、特色鲜明的平台,大力弘扬浙籍法学家的学术贡献和崇高精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提供强大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及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浙籍法学家是活跃在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力量,今天到场的四位法学家均在中国的立法和法学研究领域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的成立以及活动的开展,为法治研究开创了新模式,为法学社团活动提供了新经验。研究会要充分利用浙籍法学家这一宝贵资源,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治建设作出新贡献。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张仁寿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他代表学校对参加本次论坛及年会的领导和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就浙江工商大学的发展和取得的成绩作了介绍。张校长强调指出,近年来,法学院在院长谭世贵教授的带领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希望浙籍法学家一如既往的支持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法学院将以此次论坛及年会为契机,继续发扬顽强拼搏、勇往直前的奋斗精神,不断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主题报告

  开幕式后举行了隆重的浙籍法学家研究会荣誉会长聘任仪式,江平先生、陈光中先生、高铭暄先生、应松年先生被聘为浙籍法学家研究会荣誉会长,浙籍法学家研究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陈寿灿教授向四位先生颁发了聘书。聘任仪式之后,围绕“浙籍法学家与法治中国”这一主题,四位浙籍法学家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

  1.江平先生作题为“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问题”的主题报告

  江平先生在报告中指出: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对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

  一是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

  二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的问题,也就是“小产权”、“乡产权”问题。现在看起来城市人买“乡产权”、“小产权”房的居住权并不能一个“禁”字了之,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我觉得对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

  三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

  2.陈光中先生作题为“遵循司法规律,深入司法改革”的主题报告

  陈光中先生就如何在司法规律的引导下,积极而稳妥地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具体而言,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是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的体现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意义,就在于有效发挥司法的功能,以保障实现社会公正、践行国家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因而,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其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其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其四,重视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其五,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宪法》第126条、第131 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重要文献也一再强调保障此原则的实现。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在实践中,此项原则贯彻得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司法受外部干涉以及司法地方化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陈先生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应当坚持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二是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还应当进一步理顺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三是应当进一步理顺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四是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人事上,司法机关领导的提名和任免,应当适度强化上级党委和上级司法机关的作用,降低同级党委的作用。在财政上,在保证现有财政保障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司法财政由现在同级行政部门财政拨款为主,改由中央和省级统一拨款或为主拨款,减少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赖性。

  第三,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大案是指案件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要案通常是指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是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同时大案、要案的办理质量,直接反映国家法治的水平,最能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由于各级重视、民众关注,政法单位及相关部门能够集中资源办理职务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注重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一是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当更加规范。二是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三是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

  3.高铭暄先生作题为“我国刑法立法与实施的若干思考”的主题报告

  高铭暄先生在报告中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刑事政策和社会背景进行了深刻解读,特别是对新中国两部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规律和实施情况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总结,并对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进行了展望。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实施作了建言:

  第一,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虽然死刑在当前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立法和司法层面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和慎用”的政策。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偏多,1997年刑法典原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种,令世界注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其中13种,迈出了死刑改革坚实的一步,国际国内反映很好,但还有55种,仍然偏多。对于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在未来5至10年内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期分批地逐步予以废除,这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负面效应,就是明证),而且有利于改变国家的形象,有利于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罚金刑应有数额规定。罚金刑不作数额的规定,严格说不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刑法中对罚金刑均有数额规定的通例。这一方面使司法实践难以掌握,广大公民难以预测;另一方面造成各地法院适用上的悬殊现象,有的法院竟然判处被告人罚金几个亿人民币,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几十个亿人民币,完全背离了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轻刑的本质。罚金不等于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有多少追缴多少。罚金则是针对犯罪人原来合法所有的财产,罚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滥判罚金,往往无法执行,成为空判,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空判率很高,这与刑法中对多数罪不作数额限定有很大关系。高先生建议刑法修正时对罚金的上限和下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采取明示数额制罚金或倍数制、比例制罚金,其参照系可以是年均收入、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应税数额等等。

  第三,择期实行赦免制度。从1975年那次特赦以后,30多年来再没有实行过特赦,仿佛宪法规定的这项制度已无声无息,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其实,择期进行特赦实有必要:既可以鼓励罪犯改恶从善、悔罪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又可以减轻监狱压力,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施仁政、得人心,可以加速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对那些在改革开放初期,因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误人歧途而犯了一些不太严重罪行的民营企业家,如果能给他们以宽宥赦免的机会,对经济建设和防止资金外流,无疑将是一剂良药。因此,在未来5至10年内,择机对符合条件的人实行一次特赦,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4.应松年先生作题为“关于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

  应松年教授提到了“法治政府”的中国梦。应先生指出:小康社会建设应当与法治政府建设同步推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建设,我国逐步确立了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听证程序,裁决和执行分离的制度。就未来行政立法趋势而言,国务院可能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探索和实践,同时,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立法也还在继续发展。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即是程序之治。大多数国家都有行政程序法。

  在行政程序的处理上,我国陷入了由谁主管,由谁来处理的重大思维困境。例如,我国近日通过了国际控烟条例,但当前烟草是由烟草局主管,政府即要求烟草局来处理控烟的相关事项,这个是及其不合理的。

  最后,公开是政府一切工作的基础,反腐败的基础在于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都应该公开。当前重大的行政决策应当通过以下程序:专家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其中,集体决策中,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言,以避免倾向性意见对决策层产生影响。例如在Px事件中,政府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向公民公开,公共决策的制定应当是政府与民众互相的参与、沟通的过程。程序的重要价值即在此,通过程序的正确性保障实体。

  在主题报告之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主任谭世贵教授发表了感言。指出,四位法学大师的报告视角独特、观点新颖、内容丰富、论述精辟,报告结合当前法学界的重大理论和热点前沿问题,具有极强的前瞻性和震撼性,反映出四位先生深邃的学术思想和崇高的学术品格。要学习法学前辈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深入开展法治研究,形成法学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助益浙江法治建设,是浙江法学工作者的重大责任,相信大家可以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美丽中国”的建设作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三、小组讨论

  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理事围绕四位著名浙籍法学家的主题报告以及“浙籍法学家与法治理想”、“浙籍法学家与法治文化”、“浙籍法学家与反腐倡廉”、“浙籍法学家与法学教育”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热烈的讨论,形成了高度共识。

  围绕江平教授所作的报告,与会代表认为,江先生对土地问题的相关看法完全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如何利用土地、发展土地事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探讨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怎样进入流通意义十分重大。江先生建议土地改革要加快步伐、要在城乡一体化上多作文章,以及提高土地政策文件的效力等建议,也应当成为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方向。

  围绕陈光中教授所作报告,与会代表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陈先生从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坚持的理念出发,认为司法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这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此外,陈先生深入阐述了党的领导、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有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围绕高铭暄教授的主题报告,与会代表认为,高先生的报告详细介绍了新中国两部刑法典的立法过程,并对立法中的争论问题作了评述。近年来我国刑法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了多次修正,高先生阐述了历次刑法修正的背景情况,让人耳目一新,如今,我国的刑法典也并非完美无缺,高先生介绍的现行刑法实施情况给了大家很多启示,特别是在死刑、罚金刑、赦免制度等方面,我国现行刑法还存在值得探讨的余地,这是法学学者应当思考并为之努力的。

  围绕应松年教授的主题报告,与会代表认为,报告从“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目标”、“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路径”三个方面,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展开了全面而又深入的阐释,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应先生看来,中国要走向法治国家是既定且必须的,而政府依法行政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基础。应先生在讲座中有许多精彩的表述,比如,“要往市场经济的方向走,就必须是法治的,不是法治国家就不能实现,这个市场就乱套了”。应先生还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这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高度契合,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

  四、闭幕式

  小组讨论结束后,会议举行了隆重的闭幕式。陈寿灿会长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同时邀请四位浙籍法学大家,通过论坛的形式传递法治的声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最后,陈会长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更好地发挥浙籍法学家研究会的平台作用,牢牢把握和挖掘这座“金矿”,创新工作形式,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第二,要将学习研究、弘扬传承浙籍法学家的学术思想作为下阶段的重要任务来抓,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第三,要将研究会的工作重心放在关注浙江现实、贴近民生热点上来,切实推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

  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钱江法治高层论坛的顺利召开,为汲取浙籍法学家学术思想精华、促进浙籍法学法律工作者凝心聚力、探索建设法治中国的智力支持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难得的契机。为期一天的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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