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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浙江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4-04-2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十二五”以来,浙江省地方政府结合当地金融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地金融发展的法制环境。然而,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也遇到挑战,如调整民间金融法律规范缺乏、基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频发。针对这些现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在经过系列调研后,就加强我省的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加强地方金融立法

  浙江金融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其发展走在国内前端。我国目前的立法无法涵盖其地方特征,某种程度上已经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民间金融的规制、地方金融管理权的界限分割。因此,浙江完全可以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制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法律制度,自下而上地进行金融改革与创新,从而完善浙江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

  二、构建网状金融监管体系

  1.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针对地方性民间金融(非国家正规金融),宜建立以政府金融办为“总牵头人”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办与“一行三会”总部及其地方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地方金融业日常运行情况;二是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办与“一行三会”总部及其地方派出机构的紧急协调和磋商制度,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规定启动程序或响应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三是建立地方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合理的共享机制或程序,明确金融信息数据的传递时间、报送口径和范围、保密要求等事宜;四是完善地方征信体系,将地方民间金融信用数据纳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进一步扩大现有征信系统的采信范围。

  2.逐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未定型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可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新金融的稳步发展。监管内容重点在于P2P网络平台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资金安全、信息披露等,将其业务规范在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撮合交易等范围,防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异化行为,如非法开展资金池、金融担保、金融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特殊业务。针对除支付以外的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金融业务,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厘清互联网金融的合法边界,构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安全港湾:一是实行“会员邀请”制度,避免不特定性;二是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避免非法集资;三是建立信息披露与反欺诈制度,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完善省内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三、健全地方金融主体制度

  1.保障民营金融机构发展。首先,完善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包括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等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其次,完善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不可救助或问题严重的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可以引导、鼓励其他有实力、有需求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全额收购其股份,并承接原中小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同时给它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使它在收购兼并后得以发展壮大。对于资不抵债、财务亏损的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就要依法对其破产或撤销,通过成立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来接受和管理这类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托管和重组工作。

  2.推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建设。在尊重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股权这一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整合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和地方股权交易机构两大板块,成立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政府作为其监管机构,采取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并与地方证监局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模式,及时向证监局汇报有关情况,证监局又与证监会形成良好的信息汇报工作,反馈交易中心运行情况及浙江地方的资本市场动态。同时,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为交易中心构建有序的交易机制。

  3.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浙江省应积极组建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与“一行三会”地方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独立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情况,制定浙江省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并对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为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化经营,浙江省可以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评估体系。从省级层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纳入全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保障地方民间融资渠道

  1.建立民间融资备案豁免制度。推动民间融资的登记备案制度,通过法律法规赋予备案登记机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职权和行政责任。为了明确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机构的权力来源,省政府可以规章方式明确授权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管理,或者由省金融办牵头设立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其所属的机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须明确备案登记的义务主体、备案环节以及区分民间融资备案与否的法律后果。通过备案制度监管借贷的合法性、借贷金额的大小、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利率、借贷期限等。对于备案的融资行为,应当建设有效的民间融资“安全港”,赋予当事人纠纷处理时证据上的优先效力,以及涉嫌违法时一定的豁免权限。

  2.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规制。2010年国家实行通货紧缩政策以后,浙江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泛滥,但是民间资金相对稀缺,因此在浙江民间借贷市场里借款人处于优势地位,不断将借贷利率推高。高额的利率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并且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然而,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通常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立法经验,考虑目前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水平,设定一个明确的年利率作为追究高利贷放贷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标准,规制高利贷活动。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重滞后于发展的需要,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浙江应当通过制度创新纠正现行体制的内在缺陷,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疏导存量债务,控制新增债务风险,疏控并举,探索建立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平台贷款的证券化工作。此外,地方政府应当进一步改革融资体制,摆脱土地财政,加快金融创新,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融资渠道,满足地方融资需求。

  五、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

  1.建立政府主导的风控机制。我省应当设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处置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处置意见,汇总形成风险处置规范性文件。在风险防范和处置过程中,有关机构应当协同配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监测、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省金融办应牵头制定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改制重组方案,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联络员制度和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调查制度。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本补充渠道和对外信息披露机制的同时,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道德操守教育,防止道德性风险。另外要加强包含银行、证券、保险金融风险防范的综合协调机制。政府要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引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化解风险,切实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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