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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学会刑事政策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专题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4-07-24   来源:武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4年7月4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司法实务界人士共计80余人参加,汇集论文25篇。与会专家学者们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相关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与吸毒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人数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会议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复杂体,需要从多因素、多视角加以整合和予以剖析。其中,社会失范现象和养育偏差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两个重要因素。社会失范导致个人需求失控,进而产生大量犯罪、自杀等越轨行为。在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但由于经济和思想的日益开放,在广大未成年人周围也越来越多地充斥着不良的社会心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不断腐蚀着他们心中现存的社会规范。尤其是高消费的社会现象对于社会资源有限的未成年人更是心理上的巨大刺激,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物欲泛滥的社会观念、高档消费的社会模式无疑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心理扭曲,导致辨别能力差的未成年人在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

  学校和家庭养育的偏差则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凸显。会议认为,家庭是人最早感知的“社会”,是人认清是非、认识社会、获取知识的第一课堂,对人的性格观念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父母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998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的对8省市的近2000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调查统计,其中有近1/4的未成年人生活在破碎家庭中。在未成年人成长期间,学校是广大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从懵懂走向求知,加快个人社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科学完善的学校教育可以帮助、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相反,如果学校教育存在偏差,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不科学甚至是存在错误,则有可能会间接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会议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我国强调综合治理,但预防体系缺乏专门的预防机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父母、政府及社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地位,但这些预防主体缺乏专门预防机构的领导,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机构,这值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思考与借鉴。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关问题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尽管司法理论与实践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措施长期存在争议,但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给予未成年罪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待遇的作法也普遍为社会所接受。对于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何种刑事政策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施行轻重并举、宽严共存的刑事政策,辅以刑事社会政策有效投入,强调宽与严、轻与重的耦合式刑事政策理论来惩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会议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的刑事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强调: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当尽可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通过教育挽救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我国未成年人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这一方针和原则加以规定,虽然是抽象的条款,但能够起到提纲挈领作用,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从立法精神层面加以明确。

  部分与会人员同时认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从宽原则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于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明显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及时介入和较长时间的监禁能够防止个别未成年人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不归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有严厉刑事政策的适用空间,但在实施从严原则的同时,要严格限制其适用,如对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的适用,一定要在犯罪情节、手段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实施,防止严之过度的情形。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由于其中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规定之解读和完善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会议认为:应从有利于公正、效率出发,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承担社会调查比较合适。因为,公检法均是办案机关,主要精神集中在对案件的调查、审查上,对社会调查可能因为力量不足而存在简省程序和环节的问题;同时,作为办案机关,首先审阅案卷或提审嫌疑人、被告人后再开展社会调查,容易先入为主,以犯罪的恶劣程度来左右调查的好恶取舍。特别是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同时还是法律监督者,对调查的结论是否全面客观公正有监督职能。如果既承担社会调查又承担监督职能,容易受到辩护方对社会调查是否公正的质疑。检察机关应以监督审查社会调查为原则,以补充开展社会调查为例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有不起诉制度的不足,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消极因素,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常与刑事和解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过程中,关键在于防止借办案施压,影响和解的自愿性原则。另外,  “监督考察”不同于直接的帮教主体,帮教工作更主要的是要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并对帮教及被帮教者表现情况提交综合性报告,检察机关进行跟踪监督。

  新刑诉法规定,当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如何建立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会议认为,应当由相关部门牵头,公检法机关联合教育、共青团、民政等部门制定合适成年人选任、培训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在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政法委主持下,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主体聘请有爱心的离退休教师、政法干警以志愿者身份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亦可与共青团组织协商,聘请大学生或社会青年做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参与到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培训中,使合适成年人能够全面准确地帮助未成年行使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落实告知制度,既是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应然内容,又是必要的保障措施。由于修改后刑诉法将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阶段,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从受理提请逮捕之日起就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履行告知义务。虽然刑诉法对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通知顺序未作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到场的目的主要是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因此,通知顺序按照法条所列次序排列比较合适。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探索采用听证的方式,具有现实的法律与社会意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类似“圆桌审判”的方式,分别听取指控方侦查机关和辩护方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意见,同时请所在社区组织或青少年保护组织人士参加,对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罪行较轻”和“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审查裁断。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做出了明确规定。会议认为,刑诉法并未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后的保管机关,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因过失犯罪、初次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即终止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予以封存。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监护人、辩护人、学校、社区均可能通过参与或接触案件而获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状况,因此,要向相关人员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告知其保密义务。对公检法内部办案或保管人员泄露犯罪记录的行为,应当按照泄密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2014年,最高检公诉厅在公诉工作要点中要求:进一步督促检查未检专门机构建设,落实高检院有关设立独立未检机构的规定。但就目前武汉市未检工作现状来看,武汉市检察院对未检工作以指导和规范性为主,具体的案件办理一般还是由基层检察院承担。且成立未检部门涉及存在编制报批的问题,所以目前武汉市院的未检工作归属刑事审判监督处,而沌口区院、东湖区院这样的小型基层院,刑检部门的全部检察干警加起来不过5、6人,要设立专门未检机构相当困难。所以未检机构的设置应该结合本地区刑事检察工作总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

  会议认为,未检机构的设置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开展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树立检察机关双重角色定位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应当是一个“法律监督者”,又应当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者”,应当兼顾刑事检察和教育挽救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二是要坚持诉讼效率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原则。检察机关既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讼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应当重视建立和完善未检一体化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可能存在的缺乏监督、权力滥用现象。三是积极探索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要根据检察工作规律和未检工作特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有的放矢地实现未检机构专业化,不能一蹴而就。

  部分参会人员对内部整合改革院如何设置未检专门机构提出了看法,认为对于在开展内部整合改革前,就已经对未检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成立了未科专门部门的,特别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比较健全的内部整合改革院,建议实行最为彻底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可以直接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与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检察部等并列。相反,则建议暂实行“捕、诉、防”一体化模式,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合并,成立刑事检察部。同时,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职能划归诉讼监督部履行,一方面避免改革速度过快造成办案人员心理不适应、工作衔接不畅通,更能有效防止未检部门权力滥用现象发生。

  会议认为,根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办案机制,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首先就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和解与起诉相比,有很多独特的优势。在双方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和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和谐解决,同时也能够让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生活。最后就是建立一个非羁押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审前拘留,应该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羁押的时间应该尽量最短。并辅以一个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机制应该是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危险性进行评估, 这个评估结果对是否采用羁押有直接的影响。

  会议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在办理过程中比成年人案件更加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与密切协作,应自上而下逐步建立综治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有关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省检察院未检室需主动整合资源,加强与同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志愿者的联系和配合,带动全省未检部门,利用全社会力量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会议认为,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呈现不同特点,要慎用统一的量化指标作为考评基础,建议针对未检工作中的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社会调查等各项特殊检察制度列举相应的加分事项,客观真实地反映区院未检部门的工作量,促使各未检部门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定期对基层院未检部门检察人员进行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解决未检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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