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7月28日 星期日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黑龙江省政协通过大庆市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李国莉《关于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审运行状况的建议》提案

时间:2014-09-23   来源:黑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dmin

  2014年9月,省十届政协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庆市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大庆师范学院李国莉副教授撰写的《关于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审运行状况的建议》的提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提案后,于9月5日对该提案所涉及的内容作了书面反馈;9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刑一庭副庭长武迎松等一行三人莅临大庆,与大庆市九三学社吴河勇主委、大庆师范学院李国莉副教授,以及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员沙继奎、审判员贾李强,大庆市法学会秘书长王彦琦等从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研究及审判相关人员就该提案进行座谈,针对提案所涉及的少年法庭审判主体、少年法庭布局设置和庭审氛围等相关情况进行答复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关于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审

运行状况的建议

 

  少年法庭庭审方式的探索和改革一直是我国各地法院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庭审则是最直接的向未成年人展示国家对其家长式的关爱,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最重要阶段。完善的未成年人庭审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涉案未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因未成年人的犯罪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我国自1991年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后,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我省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庭审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在审判中“以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对待未成年被告人,通过庭前把脉、圆桌审判、判后寄语的‘三步审判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少年审判的改革在我省起步较晚,因此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审存在的问题

  (一)少年法庭的审判主体。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61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限制,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多是由普通案件审判人员兼任,在未成年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少年法庭的法官很难进行少年法庭审判所要求的审判主体应具备的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难以实现立法所要求的少年法庭审判主体的专门化。

  (二)少年法庭的布局。通常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布局凸显的是法庭的庄重、肃穆的氛围及法律的威慑力,如果在这种布局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审判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害怕、恐惧等情绪,不仅很难保障其陈述的真实性还可能使其留下心理阴影而造成伤害。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采取了与成年人审判不同的法庭设置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我国各地法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大多采用圆桌审判。我省少年法庭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仍专门开辟了未成年人圆桌审判法庭,但由于条件有限,目前的少年法庭是由普通法庭改建,法官的席位依然是普通法庭的审判席,其高度和距离仍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感。

  (三)少年法庭的审判氛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为此我国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48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由于我国少年法庭审判程序是由普通程序演变而来,多数情况下依然用普通程序,审判模式依然以对抗式为主,法官参加庭审时着法袍,而审前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出席法庭时虽然可以不被使用戒具,但却仍穿着看守所号服,这些都会使未成年人对少年法庭产生畏惧心理,并会在心里暗自己是犯罪人,从此贴上犯罪标签。

  二、完善我省少年法庭刑事庭审方式的建议

  (一)少年法庭审判主体的专门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62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针对目前的现状,首先应当将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官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分开,增加少年法庭的法官编制;其次在少审法庭合议庭组成上应当采取男女搭配的形式,女性可以稍多,尤其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第三,明确规定少审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法官资格;二是经过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二)少年法庭布局的进一步完善。自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圆桌审判方式引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后,各地纷纷展开圆桌审判的探索,拉近了其同未成年人的距离,便于法官与其沟通交流。但在未成年人位置的设计上还存有一些质疑,认为在圆桌审判的方式下,未成年被告人也是处于孤立的位置,单独承受控辩审三方的讯问,无法在庭审中寻求到可信赖的人的帮助,因此需进一步完善,使其便于其在庭审中及时从可信赖人那里获得心理依赖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帮助,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的位置设置在其监护人或者辩护人的旁边,与其父母或者律师相邻而坐。

  (三)少年法庭审判和缓氛围的营造。对抗式的庭审模式、法官着法袍、使用法槌等普通刑事庭审方式的目的在于营造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显现刑事审判的威严及震慑力,与少年法庭所希望营造的宽松、和缓、亲切的法庭环境不相符合。因此建议在我省少年法庭审判中尽量淡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着法官袍,只要衣着整洁即可,在庭审中尽量不使用法槌,从而减轻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席法庭的服饰,虽然没有确认有罪,却已着装看守所的号服,从心理上让未成年人终生产生有罪感,是对被告人尊严的一种贬损。而且一旦无罪,也会一辈子产生自卑,并为自己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因此建议在少年法庭的审判中,只要不损害法庭的严肃性,应当允许未成年被告人着普通的服装。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