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elite
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自2009年起,已连续六年向国内外发布,对于及时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展,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产生了好的效果和影响。《年度报告》(2014)的组织撰写工作于去年12月启动,今天正式发布。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共设前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关于依法行政,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结束语及附录等13个部分。约3.7万字。这是一部全面、翔实、客观地反映2014年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权威报告。
2014年,我国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法治引领改革,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严格公正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和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中国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进一步强调,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庄严选择。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担当执政使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和依法治国期待的积极回应,表明了党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一、关于立法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4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8件,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规定的8个法律解释,做出关于宪法日、司法体制改革、自贸区、香港普选等法律问题决定8件。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继续加强与完善立法的同时,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并配合中央的重大部署,以立法引领、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注重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和及时做出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制定、修改了一批法律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常委会经过4次审议,对环境保护法作出全面修订。这是该法律正式施行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制度,强化企业防治污染责任,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这是该法律公布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改。这次修改,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重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调整案件管辖、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修改预算法,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前后经过4次审议,对预算法作出重要修改。这是预算法实施近20年来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重点从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完善。国务院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作出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举措,强调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适应推动政府简政放权的需要,常委会对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5部法律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常委会还制定了航道法、反间谍法,修改了安全生产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审议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
(二)依法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对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相关改革措施的顺利开展。
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有关纪念日、公祭日的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举行国家纪念活动;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探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为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精神。贯彻中央改革决策,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依法推进香港政制发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和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解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继续落实和完善法律草案出台前评估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项目论证,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一是更好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加强立项主导,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之间协调衔接等问题。在修改方式上,既有全面系统的修订,也有一揽子打包的修改。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就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三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全年共有3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是进一步做好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工作。一年中,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等9部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2.5万多人次提出了7.7万多条意见。五是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先后就环境保护法修订等7部法律案,就其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2014年,共听取审议“一府两院”13个工作报告,检查专利法、旅游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4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3次专题询问、4项专题调研。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已报送备案的12件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报送备案的15件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的43件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
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强调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国务院高度重视常委会专题询问,在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到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首次到会应询。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4年,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11件。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共739件。
第一,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通过简政放权,划清“权力边界”,更好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7月公布施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梳理出涉及的现行部门规章180件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第二,用法治方式促进、保障深化改革,解决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在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方面。8月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都要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
金融改革方面。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2014年先后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不动产管理制度方面。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1月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4年以来,“营改增”试点逐步拓宽,结构性减税力度空前。国务院相继出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强化法治规范,提高运行效率。
此外,通过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决南水北调、社会救济等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三,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推进透明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3月,国务院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作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等。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包括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
7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详细列举了10类50项高等学校应公开的事项,包括招生考试信息、高校财务、资产、收费、学风建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内容。
三、关于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报告》用大量数据,客观、翔实地反映了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的全面情况。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615人,起诉1391225人。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
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6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9万名,缴获毒品47吨。
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有27.1万名执业律师和2.2万家律师事务所。2014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83万件。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3700多个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4万人,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
第二,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腐败犯罪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依法严惩。同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侦查、指挥协调等职能。全年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加强境外司法合作,共抓获境内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49人,其中从美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劝返49人。在积极追逃的同时,探索对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第三,继续强化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2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3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1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8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部分内容,《报告》介绍的比较翔实。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2014年,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制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统筹推进和一体落实各项部署,取得重要进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稳步推进重点项目改革试点。在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法院进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试点,选取12个法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按新模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5年初,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审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深化司法公开
深化审判公开。全面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着力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暂行办法》,率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11月,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推动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视频直播庭审8万余次。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共上传裁判文书590余万份。9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建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执行案件全程、全案、全面公开。
深化检务公开。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77107条、重要案件信息23198条。
深化警务公开。公安部制定推进警务公开的意见,指导河北、湖北、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在拓展公开内容、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途径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实践。
深化狱务公开。司法部下发《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山西、吉林等9个省(市)的11所监狱开展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对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基础上,中央政法单位进一步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异地复查。
四、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转型之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标志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进入法治化新时期。
第一,环境资源立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气象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航道法,规定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2014年,国务院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作了修改。
2014年,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修)定了40多件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
第二,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和稽查力度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16万人次,检查企业84万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2531件,对1600余起案件挂牌督办。开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10809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8039个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014年,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180件。2014年,全国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累计对1447个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
截至2014年,共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2700多个环境监测机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能力。
第三,环境资源领域司法工作。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巡回法庭,共382个。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新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809件,审结792件;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
五、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都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一,首个国家宪法日前夕,习近平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举行“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座谈会”,司法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专题晚会,各地、各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宪法教育和宣传活动。
2014年,以中国法学会为主组织的“双百”活动,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5个方面主题,继续实行知名专家学者集体备课。全国各地共举办报告会1168场,直接听众48万人次。
第二,继续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意识。继续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深入实施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加强法学教育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
第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学会重点加强了法学各学科研究会建设。法学各学科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关于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力度空前,成绩卓著。这可以说是2014年涉外法治工作中最为突出的特点,也是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方面。从四中全会决议重点强调,到习近平主席利用外交场合推动,从中央纪委内部相关机构的整合,到公安部、最高检、外交部等多部委多部门涉外反腐联动,从推动APEC《北京反腐败宣言》出台,到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等等。2014年,中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扎扎实实地往前迈了几大步。这些内容在《报告》中有的充分反映。
第二,对涉外法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化。习近平主席出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纪念大会”强调各国应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各国应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假借“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最高领导人和如此重要的中央全会,都强调国际法治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国际规则的运用更加娴熟,涉外法治工作与外交工作相得益彰。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依据。此外,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等国际场合,熟练运用海洋法规则配合我国在南海、东海、钓鱼岛、大陆架等问题上的外交斗争。
第四,对外法学研讨和国际交流进一步推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了中国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主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将为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提供基本动力、坚强保障和重要支撑。
2015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按照《决定》部署,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