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贾 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①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牵引性、统领性作用,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现“由裁判者负责”仍任重而道远。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的同时形成权责闭环,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新时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点。
一、深刻认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后半篇文章”
司法责任制是审判权力运行的权责配置机制,旨在科学划定审判权力运行边界和各类主体权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包含了职责划分、权责配置、问责机制、定责标准等多重含义和要求,集合了审判权力运行、司法资源配置、法律统一适用、违法责任追究、法官履职保障和审判质效管理等制度机制的结构性安排。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由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的。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是认真做好司法责任制“后半篇文章”,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的应有之义。
(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②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中,有关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尤为丰富。司法权具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也因保障权利和制约公权的双重属性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才能公正有效运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机制,就是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司法制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进中国式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③。审判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司法责任制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必须紧扣新定位新使命,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加快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让审判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能认定”“可追究”,是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的关键。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审判权责和边界,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裁判体现专业水准、获得社会公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抓实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保障。“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职责使命的价值基础。抓实“公正与效率”,除了法官个人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深厚审判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包含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明确法官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多元制度体系,内涵十分丰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包括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的全方位覆盖,也包括责任追究的严格落实,必须以“责任”为“权力”和“权利”进行诠释,在指引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法官提供履职“负面清单”,划定责任承担“红线”,明确司法审判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全面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把握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践要求,探索“权责明晰、配套集成”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体系
在地方法院改革探索的基础上,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开启了“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的司法责任制改革。2018年12月,为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法官惩戒制度。随着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由裁判者负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权责平衡难题、监督制约难题成为掣肘司法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作为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上海法院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聚焦责任认定标准化、责任追究实质化、责任落实智能化,不断完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探索形成了“权责明晰、配套集成”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体系。
(一)聚焦明晰统一的权责认定标准,精描司法责任刻度。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认定标准是“防患于未然”的前提,也是落实责任的依据。近年来,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实施细则、权责清单指引、重点任务分解等文件,使司法责任的“刻度”逐步得以明晰。一是细化审判权责清单,明确权责内容和边界。在《上海法院审判权责清单指引(2024年版)》中,按照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合议庭法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主体类型,梳理各项权责共233项,覆盖审判执行全流程,进一步明晰权责行使的边界标准,力求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为各类审判权责主体依法履职和责任追究提供规范依据,促使审判权责清单与法官依法履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准确区分责任类型,严格定责标准和程序。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与工作指引》,对案件质量等次和评定程序作出细致规定,将案件质量等次分为重大差错、一般差错、重大瑕疵、一般瑕疵、轻微瑕疵、合格、优秀。规定9种差错瑕疵的例外豁免规则,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无后顾之忧。在程序上,评定案件质量问题必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中认定重大差错案件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认定一般差错案件、重大瑕疵案件、一般瑕疵案件、轻微瑕疵案件需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注重做实法官惩戒“前端”,区分违法审判责任与办案质量责任,建立审判组织及成员责任与办案人员责任界分标准,根据不同主体审判参与的程度差异,细分不同审判人员的责任范围,实现“权”与“责”之间的精准匹配。三是推进关联举措集成,完善司法责任落实配套。融合应用绩效考核、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员额退出、适法统一等全链条机制,提升责任追究的系统集成能力和整体效能。首先,制定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和员额退出制度,搭建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其次,严格规范改判发回及指令再审案件瑕疵责任评估标准,完善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瑕疵案件评估定责和备案机制,将瑕疵责任纳入法官季度考核,与奖金分配、评优提任、惩戒退额等挂钩,推动形成分类明晰、权重科学、导向鲜明的精细化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最后,集成案件质效评估指标、案件权重系数、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等适法统一配套机制,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依法纠错、责任评定和追究提供统一标准。
(二)聚焦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力度。把法官惩戒工作列入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体推进错案认定、责任审查、组织处理等程序环节,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一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建设。2023年,上海高院印发《上海市法官惩戒工作规程(试行)》,明确法官惩戒线索来源、职能分工、工作程序、与纪检监察的衔接等事项,既形成法官惩戒全流程工作指南,也为法官惩戒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在惩戒流程上,形成“各法院承担审判监督职能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进行审查—各法院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受理并调查问题线索—报送上海高院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惩戒意见—提请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上海高院党组审议通过”的基本规程,并将法官惩戒制度与违纪违法惩处、内部纪律处分等相衔接。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注重对违法审判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权责对等、罚当其责;另一方面注重避免不当的责任追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防止产生“动辄得咎”的问题。二是创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注重法官惩戒机制的运行效率,在法官惩戒工作运行程序上进行细化和创新,有效推进惩戒进程。如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当事法官及其所在法院对审查意见无异议的,由上海高院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审批后,向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报备;对于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有异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上海高院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制作审议意见书,提请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上海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是形成法官惩戒典型案例。在实质性启动法官惩戒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法官惩戒典型案例。上海高院通过对全市22家中基层法院开展实地调研督导,逐一了解线索排摸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全市法院以“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为契机,结合执行案件“一案双查”、信访举报等工作,评查案件质量,发现问题线索。经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评查,由专门部门结合案件差错程度、当事法官审判行为过错性质、产生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对问题线索涉及的员额法官提出法官惩戒意见,推动法官惩戒制度真正落实落地。
(三)聚焦数字化监督管理,提升惩防并举效度。做好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工作,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筑牢制度“防火墙”,实现“惩防并举、重在预防”。做好前端防治,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审判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监督的重要方面。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主动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坚持数字改革赋能目标,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深度推动数字赋能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一是把技防和人防相结合,打造审判监督管理平台,为前端防错提供大数据支持。在信息技术革新的基础上,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建立了大数据平台、研发模型平台、自动运行平台“三大平台”,形成了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大板块”的体系架构。通过建立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社会治理各个领域的场景模型,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发现隐藏在案件中的问题线索,实现不间断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治理风险预警,对内推动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治理方式再造,对外为公共决策输出数据支持和智能分析研判,让“防患于未然”成为现实。数字法院建设深入挖掘并预警提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潜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真正激活数据价值,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前端防控的有力手段。二是把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为惩前毖后提供制度支撑。围绕“四类案件”搭建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制定《上海法院“四类案件”参考库范围界定及参考等级标准对照指引表》,细化规定5大类、11小类、88项具体情形,实现“四类案件”系统自动识别、精准标注、实时预警、智能监管、全程留痕。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规范各级阅核主体的权责范围,促进提升阅核效能,确保监督不乏力、管理不缺位。
三、聚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现路径,构建公正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与“由裁判者负责”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体两面,必须坚持岗位与职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当下中国国情、能够确保审判权有序运行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
(一)构建明责、定责、追责三位一体的司法责任落实制度链条。认定司法责任的重要前提是“明责”。所有可能对审判权运行产生影响的人员,均应根据审判流程节点、不同岗位职责、诉讼程序类型等因素,明确权责清单,确保各审判岗位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要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与法官办案责任划分标准,构建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行权规则,依法保障监督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有效行使。要进一步明确违法审判责任与案件质量责任的区分标准,建立审判组织及成员责任与办案人员责任界分标准,细分不同审判人员的职责范围,实现“权”与“责”的精准匹配。认定司法责任的核心环节是“定责”。司法责任追究是需要关联配套、系统集成的机制,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等方面要尤其注重遵循司法规律,运用系统性思维统筹考虑各要素,优化完善责任落实。在程序上,要细化司法责任评定流程、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优化责任落实程序,推动责任追究的系统化。在应用上,要通过类型化思维,细化案件质量差错类型,根据差错性质和后果明确主体责任,区分独任制、合议制以及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同情形下的定责原则,明确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律文书差错方面承担主次责任情形,合理划分责任层级。同时,区分不同形态的司法责任,明确每种责任形态的概念、责任后果、酌情处理方式和累计处理方式,将司法责任评定与干部日常管理、业绩考核、奖励惩戒、等级管理、法官遴选等结合起来,完善队伍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防止司法责任制“空转”。认定司法责任的必要威慑是“追责”。定责之后的惩戒工作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刚性约束。一方面需要对违法审判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权责对等、罚当其责;另一方面也要防范不当责任追究所产生负面效应。首先,应当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承办法官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其日常工作表现作出惩戒处理决定。其次,应当坚持惩戒措施的适用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例外豁免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不予追究司法责任,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职。最后,应当严格规范惩戒程序,按照惩戒工作流程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和审议,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申诉,推动依法惩戒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二)以案件阅核制为抓手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将案件阅核制作为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有效确保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防控司法风险。案件经院庭长阅核后出现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结合具体阅核意见、错误裁判的形成过程、原因力大小以及院庭长和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责任分工、过错程度,在院庭长、审判组织之间合理确定责任。审判组织不同意院庭长阅核意见,按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作用,依法落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以数字化改革赋能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技术革新迭代和司法体制改革是法院发展的重要动力,共同推动法院现代化进程。当前,数字化改革风起云涌,推动法院从模糊管理向精准管理、从经验决策到科学决策转变,也使得审判权责的数字化再造与融合升级成为可能。海量司法数据通过算法模型被激活和调动,进行自动筛选、比对、碰撞,可以有效发现和推送隐藏在案件中的问题线索,实现不间断的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为审判权力运行提供了可以纵观全貌细节、分析探查问题、提前预警提示、精准落实责任的重要保障。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一种技术变革,更是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治理方式的再造,是司法领域全面数字赋能、全程预警监测、保障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的重塑性变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顺应时代发展之势、借助科技变革之势,筑起司法责任“防火墙”,确保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和制约同行,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