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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时间:2024-11-13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周尚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①当前,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极大丰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制度供给需求持续增长。但与之相伴的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价值观念时有冲突,一般矛盾和深层次矛盾问题交织叠加。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多元化社会环境中达成法治价值共识、如何在超大型国家治理规模中实现有效治理、如何在百年未有之时代变局中推进制度革新,已成为亟待回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基本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多方社会主体难以在一个具有稳定预期的共识框架中完成建设性治理活动。具体展现为:一是价值共识往往难以达成,价值治理尚未得到全面、有效铺展;二是边界共识存在模糊地带,权责利关系尚未实现充分厘清;三是规范共识存在不周延之处,规范约束效应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能够有效破解当前社会治理的困境,可以凝聚社会共识、划定主体边界、落实规范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于法治成为核心价值共识,治理主体以法治理念为行动原则;在于法治成为稳定行为模式,治理活动以法治准则为行动逻辑;在于法治成为优良规范体系,治理规范以法治精神为行动依归。

  社会治理法治化关心社会中“人”的福祉,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场。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治理的目标也是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成果应当惠及社会中的人。基于实质法治的理念,社会治理法治化必然是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有机融合,是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动态平衡,是集体利益与个体尊严的双向观照。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将带来强劲的制度效能,治理成效将更普遍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将持续增强。

  立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场,社会治理法治化本质上是各方主体基于共同理念价值,在特定结构关系与规范约束下,采取多种手段方式,共同建构理想社会秩序的活动。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在理念、结构、规范、方式、领域五个维度着力,形成良好的聚合效应。其中,作为价值导向的理念,是整个社会呈现的思想风貌和社会个体秉持的价值准则;作为主体关系的结构,是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激发;作为制度规则的规范,是规范体系的统一协调与个体对规范的认同遵守;作为行为过程的方式,是社会主体开展治理活动的具体措置和方法策略;作为应用场景的领域,是社会主体在重复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稳定外观的场景集合。

  

  二、构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三元框架

  一是凝练社会治理价值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②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凝聚法治价值共识,推动法治成为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价值之维。

  二是完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法治社会是一种由国家法律、自治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党内法规等共同塑造的、以善治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状态。制定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展全面覆盖的自治规范准则,提炼直抵人心的道德规范要求,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使社会治理多方主体在规范的引导下行动、在制度的框架内发展,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规范之维。

  三是厘清社会治理事实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③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而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扎根中国本土的社会治理实践,提炼契合事物本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治理经验,并通过法治的形式守护“中国之治”。换言之,通过法治方式固定契合社会治理情况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关系,并确立权力运行边界,保障社会治理多方主体具有稳健的行动预期,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事实之维。


  三、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具体路径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结构、规范、方式、领域五个维度较为完整、科学地回应了“价值—规范—事实”的三元框架。社会治理法治化以“法治理念”为价值先导,在“主体结构、制度规范、方式方法”三个行动层面协作,最终在“多层领域”中呈现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一是理念层面。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之一,蕴含着公平正义、尊崇规则、保障人权等价值理念,并与自由、平等、秩序、和谐等其他现代社会理念高度关联。法治概念蕴含丰富的价值要素,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同时又具有指引社会治理的力量。法治既要为价值理念竞争划定红线、确立规则,又要凭借其自身的认同优势引领社会思潮、凝聚思想共识。

  二是结构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④“社会治理”不是“社会管理”,也不同于“治理社会”,其核心要义在于多元主体广泛参与,众人划桨。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托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各方主体在多元共治的结构中,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又要通力协作。一方面,要注重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同政府的资源整合、企业的市场竞争、群团组织的群众动员、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社区的群众自治等优势有机结合,努力使各个主体的功能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清晰划定各主体的行动领域和权力边界,防止出现权力越界、相互推诿、权责分离、各自为政等不良局面。

  三是规范层面。“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由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自治规范和道德规范等共同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搭建了社会治理的骨干框架,成为理解“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不同的规范形式在不同领域或层面要发挥各自的独特优势,各规范彼此之间又要相互促进与保障。法律规范凭借其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要确立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底线,为其他规范搭建框架、划定范围。作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成文化和体系化表达,党内法规要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严于法律法规的言行要求。基于社会共同体民主协商,自治规范要体现主体意思自治,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以较低的制度成本发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道德规范要能够深入人心、直指人性,为其他规范类型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是方式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⑤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方式方法正是社会治理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体现。要而言之,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方式,既要体现在各级党委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推动,也要体现在党的基层组织的引领带动和调节平衡。政府负责的方式要体现在行政组织治理,包括组织框架的搭建、组织机制的完善和组织资源的调配。民主协商和社会协同的方式要重视意见整合与社会动员,表现为鼓励、引导、支持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表达意愿、参与治理,增强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的相互配合。公众参与方式要强调公共意识培育和主体作用发挥,表现为引领和推动每一位公民沿着法治化轨道充分参与社会治理。

  五是领域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⑥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安全保障等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是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集成场景。在此背景下推进法治化建设,必须将法治力量聚焦于重点领域,优先解决关涉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大问题。在社会治理前端,要“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注重对社会矛盾的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在社会治理基础领域,要注重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防控,处理好维稳和维权、活力和秩序的辩证关系。在社会治理新兴前沿领域,要加强对网络空间、数字社会的依法治理。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23ZDA08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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