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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高质量实施 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05-29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陈聪


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高质量实施 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孙 晋


  2023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保持领先。同时,世界百年变局仍在加速演进,世界经济面临多种风险挑战,我国面临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亟待进一步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压实责任、真抓实干,常态化指导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工作走深走实。这是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要求、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在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领域的制度创新。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关键路径,体现了在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协调中遵循竞争优先、坚守竞争底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国家战略上被寄予厚望。该制度实施以来,有力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供给,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把“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其中,形成了“1+1>2”的制度合力,既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又夯实了反垄断法“经济宪法”的地位。一方面把这项事关国家顶层设计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关键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宣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法治经济。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法为从源头上避免制定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该预防性制度与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共同构成从源头预防到过程治理的行政性垄断全链条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我国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和优化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

  

  二、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及时整改

  在现实层面考察,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现象依然存在,缺乏公平竞争考量的情况也不少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更高水平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需要全局性、可持续性、以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为核心特征的竞争政策。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标准的政策措施,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压制了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不利于鼓励企业创新和优胜劣汰,要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这些政策措施实施审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整改,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真抓实干释放强化公平竞争监管的重要信号

  有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和优化地方政府政策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无疑是强化公平竞争监管的主要面向和第一要务。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这为常态化实施该项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建立了配套保障机制,如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的18类行为细化为55种情形,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自我审查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有利于整合力量推动政府内部的竞争倡导,并调动社会专业力量补充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能力不足问题,保障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三是补充了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前纠正行政性垄断方面的不足,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扩大交叉检查范围、加强督促整改力度、公开典型案例,这些举措清晰释放出党中央对地方政府政策措施强化公平竞争监管的重要信号,表明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国家必然要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度,切实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更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并重,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质量实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对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开展这些工作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质增效、落地生根、自我续航,持续规范和优化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质量常态化实施,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和可靠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此,需要从加强立法和赋能执法两方面同时发力,在法治轨道上打造更加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要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为审查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新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完成了该制度法治化的第一步。还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相关规章,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化、责任化、标准化,从而形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制度体系。要进一步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赋能,树立指导审查、督促整改的权威。目前,现行法律对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增强反垄断执法力量。一方面,通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有指导审查、督促整改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增加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建立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联动机制,稳健推进反垄断执法资源配置从“横向管理”向“纵向配置”转变,大力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匹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4)的部分成果〕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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